節水型社會建設評價指標體系

建設節水型社會,重點是建立三大體系:一是建立以水權管理為核心的水資源管理制度體系,這是節水型社會建設的核心;二是建立與區域水資源承載能力相協調的經濟結構體系;三是建立與水資源最佳化配置相適應的節水工程和技術體系。《節水型社會建設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以下簡稱為《評價指標體系》)圍繞三大體系而構建,力圖系統、全面、科學地反映節水型社會建設的進展。通過評價工作,及時掌握試點建設的進程,分析、總結試點建設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明確工作重點,加強對試點建設的指導,促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的深入開展。

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節水型社會建設評價指標體系(試行)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水利部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辦資源[2005]179號

節水型社會建設評價指標體系(試行)

建設節水型社會,重點是建立三大體系:一是建立以水權管理為核心的水資源管理制度體系,這是節水型社會建設的核心;二是建立與區域水資源承載能力相協調的經濟結構體系;三是建立與水資源最佳化配置相適應的節水工程和技術體系。《節水型社會建設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以下簡稱為《評價指標體系》)圍繞三大體系而構建,力圖系統、全面、科學地反映節水型社會建設的進展。通過評價工作,及時掌握試點建設的進程,分析、總結試點建設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明確工作重點,加強對試點建設的指導,促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的深入開展。
本《評價指標體系》主要適用於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地區的節水型社會建設評價工作,也可用於其它地區的節水型社會建設評價。本《評價指標體系》為試行,將在節水型社會建設的實踐中不斷予以完善。

一、《指標體系》的構建原則

《指標體系》的構建遵循以下原則:
1.力求全面。所選指標儘量涵蓋節水型社會建設的各個方面;
2.體現層次。所選指標既能反映總體情況,又能反映各分類、各單項情況;
3.相對獨立。所選每個指標均反映一個側面情況,指標之間儘量不重複交叉;
4.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所選指標即有定性描述的,又有可量化的;
5.綜合性與單項性相結合:所選指標既有反映綜合情況的,又有反映單項情況的。

二、《指標體系》的內容

《指標體系》包括綜合性指標、節水管理、生活用水、生產用水、生態指標共五類32項主要評價指標,具體內容見表1。評價單位可從中選擇適合本地區的指標,也可視情況增補其它評價指標。
表1 節水型社會建設評價指標體系表

三、《指標體系》說明

1.指標解釋與計算分析方法
指標解釋與計算分析方法見表2。
表2 指標解釋與計算分析方法
註:《指標體系》僅列出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評價指標,各地區可結合地區實際情況,根據需要增補其它指標。
附屬檔案下載: 節水型社會建設評價指標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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