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

《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2016年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通過時間

2016年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水資源,提高用水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節水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節約用水工作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配置、總量控制、集約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制定有利於節約用水的政策,推進全社會節約用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第五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全省節水型社會建設,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畫用水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節水灌溉工程建設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省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做好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的協調銜接,參與節水法規、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安排節約用水重大項目、發布節水設備(產品)以及導向目錄。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城鎮節水工作,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城市規劃、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落實節水工作的要求。

省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工作落實節水工作的要求。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發展和改革、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的節約用水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活動,將節約用水教育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和中國小教育教學內容,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對嚴重浪費水的行為有權舉報。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用水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規劃以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水資源狀況和水資源綜合規劃,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編制城鄉規劃、區域和行業發展規劃,應當包含節約用水的內容。

第八條

本省實行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建立覆蓋省、設區的市、縣三級行政區域的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畫。

第九條

行業用水定額由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訂,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沒有隸屬主管部門的行業,其行業用水定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制訂。行業用水定額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可以制訂嚴於省規定以及省未作規定產品的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並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行業用水定額應當根據用水效率紅線確定的目標以及用水需求變化、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情況及時修訂。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自備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較大的單位,實行計畫用水管理。其中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較大的單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供水主管部門下達用水計畫。用水計畫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畫、行業用水定額和單位用水需求確定。

計畫用水戶因建設、生產、經營等需要調整用水計畫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以用水計畫為依據,對計畫用水戶用水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建立完善分類定價、差別水價、階梯式水價等水價機制,促進和引導全社會節約用水。

第十二條

計畫用水戶超計畫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備水源的,對超計畫取水部分,按照下列標準累進徵收水資源費,並每年向社會公示收費情況:

(一)超計畫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資源費;

(二)超計畫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資源費;

(三)超計畫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資源費;

(四)超計畫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資源費。

計畫用水戶超計畫使用公共供水的,實行累進加價收費,累進加價收費的加價部分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用於水資源節約和保護。

第十三條

計畫用水戶應當加強用水、節水設施的日常維護,建立用水、節水記錄台賬,定期進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測試,按時報送用水、節水報表。

重點計畫用水戶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其他計畫用水戶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計畫用水戶超計畫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當進行水平衡測試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用水審計,並對存在問題予以整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重點計畫用水戶定期進行用水審計。用水審計中發現存在問題的,重點計畫用水戶應當予以整改。

重點計畫用水戶名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計畫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要求安裝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計量設施,對不同性質的用水分別分類計量。

年取用地表水十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五萬立方米以上的計畫用水戶的用水計量設施應當符合水資源遠程監控要求,並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聯網運行。

第十五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節約用水統計調查制度,確立用水統計指標體系,規範統計方法,保證用水單位和個人用水量、節水指標等統計數據的客觀真實。

效率控制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工農業生產布局,高效利用水資源。

水資源緊缺、水污染嚴重地區應當嚴格控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限制粗放式農業灌溉方式。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用水效率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區域整體用水效率低於國家或者省用水效率控制指標的,不得新增用水計畫;計畫用水戶用水效率低於控制指標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削減其用水計畫。

第十八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水型社會示範區和節水型載體建設標準並監督實施,分類推進和規範區域、行業以及用水戶節約用水工作,建立節水型社會建設長效機制。

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水型社會示範區、節水型載體和國家節水型城市建設的指導。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最佳化農業生產布局,合理調整農業種植結構,加強農業灌溉管理,限制漫灌等粗放型用水,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制定農業節約用水實施方案,建設農業節約用水灌溉設施,配備相應設備,推廣套用節水農業新技術。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興建農業節約用水灌溉設施,支持丘陵山區、淮北地區等缺水地區興修水庫、塘壩等攔蓄雨水設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農業用水實行計畫用水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用水管理方式,實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水價制度。

第二十一條

工業企業應當對生產用水進行全過程控制,通過循環用水、分質供水、再生水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重複利用率。工業間接冷卻水、冷凝水應當循環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工業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制度,提高內部用水計量率,實行用水計量管理,定期進行用水統計分析,按時上報用水、節水報表。

第二十二條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飲用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採用節水型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標準,尾水應當重複利用。

第二十三條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採用先進的制水工藝,定期進行管網巡查,發現漏損及時維修、改造,自用水率和管網漏損率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第二十四條

工業集聚區應當推廣串聯用水、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等節水技術,建設節水型工業集聚區。

第二十五條

居民生活用水應當推行一戶一表,鼓勵使用節水型器具。

公共建築應當使用節水型器具,完善用水計量設施,保障用水設備、器具和管網正常運行。已建公共建築未安裝使用節水型器具的,應當限期更換。

第二十六條

洗浴、洗車、游泳館、高爾夫球場等特種用水行業經營者應當採用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或者設施。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水型器具,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

第二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取用水的,應當制定節水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節水設施。

年取用水十萬立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在進行項目審核時,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的節水方案進行評估;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八條

對用水產品按照國家規定推行用水效率標識管理制度。

鼓勵使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列入國家淘汰目錄的用水工藝、設備和產品。

本省用水工藝、設備和產品鼓勵套用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用戶購買、使用特定的節水型器具。

非常規水源利用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水、雨水、海水、微鹹水、礦坑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非常規水源利用規劃,將非常規水源利用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

第三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設計日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廠,有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鼓勵設計日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廠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

工業集聚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統,區內企業有條件的應當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

第三十二條

城鄉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道路以及車輛沖洗等市政用水,冷卻、洗滌等企業生產用水,觀賞性景觀、生態濕地等環境用水,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應當使用再生水。集中辦公的機關、學校、賓館飯店、住宅小區等適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勵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三條

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市雨污水管網和排水防澇設施改造,採用下凹式綠地、下沉式廣場、滲透鋪裝、植草溝、雨水花園等措施加強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設雨水滯滲、收集利用等設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進行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時,應當配套建設滲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要求。

規劃用地面積兩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築物,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淨化、滲透和收集利用系統。

激勵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約用水投入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民間資本投入節水產業。

推行用水權初始分配製度,計畫用水戶採取節水措施節約的水量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水權交易。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投入,制定促進節約用水的政策措施,通過水價調節、財政補助、節水獎勵等方式,推廣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非常規水源。統籌安排農田水利建設、水資源管理等各項水利發展、節水獎勵專項引導資金,對節水型社會示範區、節水型載體建設、水平衡測試、節水技術改造和非常規水源利用等項目給予支持。

沿海地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和引導用水戶對海水進行綜合利用。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扶持和發展節約用水社會組織,引導公眾廣泛參與節約用水活動。推行契約節水管理,支持節約用水服務機構依法開展節約用水諮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等服務。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節水產業,加強節約用水科學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推廣使用先進適用的節水技術和產品。

鼓勵和支持單位、社團和個人開展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研製開發、推廣套用節水技術和產品。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獎勵制度,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一)計畫用水戶在節約用水、減少水資源消耗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

(二)公共供水企業供水損耗明顯低於國家標準的;

(三)在非常規水源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四)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產品等有突出貢獻的;

(五)在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嚴重浪費水的行為予以舉報,經查證屬實的。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計畫用水戶未按照規定開展水平衡測試、接受用水審計或者未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計畫用水戶的用水計量設施不符合水資源遠程監控要求或者未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聯網運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未循環利用或者回收利用間接冷卻水、冷凝水,或者未重複利用尾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削減用水計畫。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共供水企業自用水率或者管網漏損率超過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特種用水行業經營者未採用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或者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計畫用水戶,是指納入用水計畫管理的用水戶,包括自備水源取水的和年使用公共供水水量達到設區的市規定標準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用水審計,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計畫用水戶的取水、用水、節水、耗水、退(排)水等活動的合規性、經濟性及生態環境影響進行監督、鑑證與評價。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污水經處理後,達到一定的水質指標,滿足某種用途要求,可以進行使用的水。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水是人類生存和發展不可替代的自然資源,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我省地處長江、淮河流域的下游,過境水豐富,但本地水資源量較少,年均只有320億立方米,人均僅432立方米,為全國平均水平的1/4,人多水少。同時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60%的降雨集中在汛期,南豐北枯,給水資源利用帶來一定的困難。

隨著我省大規模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推進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水資源短缺、水污染普遍、水生態惡化等問題日趨嚴重,生活、生產用水量將在今後較長一段時間呈增長趨勢,資源型缺水和水質型缺水問題並存。淮北地區、沿海地區、丘陵山區資源型缺水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部分地區超采地下水,已引發了一系列地質環境問題。同時全省城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不高,大量工業廢水和未經處理的城鎮生活污水進入地表水體後,導致本地區水資源的使用功能嚴重下降甚至喪失,形成水質型缺水。另外,全社會節水意識和節水管理薄弱,節水減排、節水減污的理念還未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用水效率低、浪費水的現象普遍存在。目前我省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為0.59左右,遠低於0.7-0.8的世界先進水平;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為世界先進水平的2-3倍,工業水重複利用率70%左右,與國際先進水平80%-90%有較大差距。2010年冬至2011年夏,淮河流域連續乾旱,長江流域發生的建國以來最嚴重的乾旱,更加警示我們要提高水資源的有效利用率。水資源短缺問題已成為制約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

節約用水是應對水資源短缺和減少污水排放、改善水環境的便捷、有效方法和根本途徑。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節約用水工作。2011年,中央和省委2個1號檔案,以及《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和省政府《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2〕27號),對全面加強節約用水、建設節水型社會提出了明確要求。黨的十八大將“建設節水型社會”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部署。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要“健全能源、水、土地節約集約使用制度”。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在關於保障國家水安全的講話中強調,要堅持節水優先方針,提高用水效率,實現由粗放用水向集約用水方式的根本轉變。省委常委會也明確提出要重視水、節約水、治理水、管好水。

節水工作作為一項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用法制來保障。200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對節水工作作出了原則規定,提出了國家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節水設施建設“三同時”等節約用水管理制度,但這些制度需要各地制定可操作的實施性規定。因此,迫切需要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一部節約用水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省水利廳成立起草小組,集中力量在廣泛調查、深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經水利和立法方面的專家對《條例(草案)》初稿進行多次研究論證和修改,於2014年5月報送省政府。省法制辦經初步審查和修改,形成《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了省發展和改革、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科技、民政、司法、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以及13個省轄市政府的意見。同時在江蘇政府法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匯總反饋意見後,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梳理、分析和研究,廣泛吸收了合法、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此後,省法制辦就《條例(草案)》中意見分歧較大的部門職責分工、用水總量控制和用水定額制度、水價調節、節水載體建設、節水“三同時”制度等內容,先後3次召開專題協調會,積極與省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協商,形成了《條例(草案)》(立法調研稿)。8月4日至6日,省法制辦會同省水利廳到揚州、徐州等地進行實地調研,通過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地方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和建議。8月10日,省法制辦再次會同省水利廳等相關部門,對照反饋意見和矛盾分歧突出的條款進行了系統研究。8月14日,省法制辦組織省水利廳、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召開立法協調會,對相關條款再次進行推敲和完善,形成《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2015年9月6日經省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節約用水管理體制。

根據省政府“三定”方案,省水利廳負責全省的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目前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都設立了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節約用水涉及各行各業,只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組織下,各有關部門互相配合,才能做好節約用水工作。為此,參照中編辦《關於進一步明確節約用水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1〕 25號)檔案精神,《條例(草案)》第五條對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省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節約用水管理職責作了規定。

(二)關於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

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的基本節水制度。用水總量是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控制指標,是對各區域、各行業、各用水戶可取用的水資源量的最大值進行總控制。實施用水總量控制制度,明晰了地方可用水總量,從而促進區域節水,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為此,《條例(草案)》第八條對用水總量控制制度作了具體規定。

用水定額管理,就是控制單位產品、單位面積的用水量,通過用水定額管理來實現水資源的高效利用。近年來我省採取各種措施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部分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已接近或者超過了水資源的承載能力。為此,《條例(草案)》第九條對用水定額制度作了具體規定。

(三)關於節水措施。

節約用水就是要求農業、工業、服務業等各行業以及所有用水戶在用水的各個環節節約使用水。為此,《條例(草案)》在用水的各個方面分別作了規定。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合理調整農業種植結構,限制並壓縮耗水量大、效益低的農作物種植面積,鼓勵投資興建農業節約用水灌溉設施,因地制宜推廣套用噴灌、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二是工業企業要通過循環用水、分質供水、再生水回用以及間接冷卻水、冷凝水循環利用等措施,提高重複利用率;三是水生產企業要採用節水型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提高原料水的利用率;四是公共供水企業要定期進行管網維修、改造和查漏,降低自用水率和管網漏損率;五是工業集聚區要推廣區內企業串聯用水、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等節水技術,農業產業園區的尾水應當循環利用;六是居民生活用水實行“一戶一表”,使用節水型生活節水器具,充分利用雨水、再生水等作為小區景觀用水;七是特種用水行業要採用低耗水或者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或者設施,服務性企業要採用節水型器具,限期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八是公共建築要使用節水型器具,已建公共建築未安裝使用節水型器具的要限期更換。

(四)關於節水設施建設“三同時”管理制度。

節水設施建設“三同時”制度是節約用水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能否落實的重要保證。為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節水“三同時”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規定對年用水量十萬立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五)關於非常規水源利用。

非常規水是指將污水、雨水、海水、微鹹水等通過處理後再利用的水源。開發利用非常規水源,是增加水資源供給、解決水資源緊缺的途徑之一,能夠對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起到一定的作用。為此,《條例(草案)》第四章作了具體規定。一是要將再生水(通過處理的污水)、雨水、海水、微鹹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二是要組織編制非常規水源利用規劃,將非常規水源利用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三是要鼓勵配套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統,有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四是市政用水、冷卻洗滌企業生產用水、環境用水,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應當使用再用水,其他適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勵使用再生水;五是城市建設要結合城市污水管網排水防澇設施改造,採用措施加強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設雨水滯滲、收集利用等設施。

(六)關於激勵和保障措施。

促進全社會節約用水,一方面要加強行政管理,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激勵和保障機制。《條例(草案)》從投入機制、優惠政策、公眾參與等方面強化了節水激勵和保障措施。一是要建立節約用水投入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民間資本投入節水型產業;二是要制定促進節約用水的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使用非常規水源,對投資興建農業節約用水項目和規模較大的學校節約用水項目優先立項;三要是培育、扶持和發展農村節約用水、行業節約用水等社會組織,引導公眾廣泛參與節約用水活動;四是要培育和發展節水型產業,推廣使用先進適用的節水技術和產品,鼓勵和支持單位、社團和個人開展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水資源,提高用水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節水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江蘇實際,制定節約用水條例十分必要,草案內容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書面徵求了十三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意見,會同省人大常委會農委、省水利廳赴常州、鹽城等地進行調研,聽取有關政府部門、公共供水企業、污水處理廠和計畫用水戶代表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研究分析,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並召開座談會徵求了省有關部門的意見。1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強化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

通過用水管理和效率控制,可以實現水資源的高效利用,達到節約用水的目的,草案為此規定了一系列制度規範,根據各方面提出的意見,我們對有關條款作了修改和完善:

1、有的地方提出,規劃對於節約用水工作十分重要,草案第七條規定有關部門編制節約用水規劃,而第八條規定政府制定用水計畫,在層級上不合理。因此,我們建議在草案第七條結尾處增加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內容。同時,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規定:“編制城鄉規劃、區域和行業發展規劃,應當包含節約用水的內容。”

2、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草案第九條第一款關於制定行業用水定額的規定與上位法不相一致。因此,根據水法的規定,我們建議將該款修改為兩款,第一款明確省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用水定額,第二款授權有關設區的市可以制定更為嚴格的定額。同時,為適套用水需求變化、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情況,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要求對行業用水定額應當及時修訂。

3、有的委員提出,用水計畫的確定應當科學合理、公平規範,防止權力尋租;調研中有的企業提出,企業的生產情況由市場決定,下達的年度用水計畫可能會調整。因此,我們建議在草案第十條第一款補充規定:“用水計畫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畫、行業用水定額和單位用水需求確定。”同時,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規定:“計畫用水戶因建設、生產、經營等需要調整用水計畫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4、有的部門和地方提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只規定了對取水收取水資源費,對超計畫取水實行累進收取水資源費,草案第十二條關於對超計畫使用公共供水的計畫用水戶累進收取水資源費的規定與上位法不相一致。依據上位法的規定和國家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經與有關部門反覆研究,我們建議刪去第一款中對超計畫使用公共供水的計畫用水戶累進收取水資源費的規定,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規定:“計畫用水戶超計畫使用公共供水的,實行累進加價收費,累進加價收費的加價部分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用於水資源節約和保護。”

5、省人大常委會農委和有的地方、部門提出,農業節水是節約用水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應當補充完善相關內容。因此,我們建議將草案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最佳化農業生產布局,合理調整農業種植結構,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制定農業節約用水實施方案,建設農業節約用水灌溉設施,配備相應設備,推廣套用節水農業新技術”;在最後一款中增加支持丘陵山區、淮北地區等缺水地區興修水庫、塘壩等攔蓄雨水設施的內容。

二、規範職責義務,完善激勵保障

節約用水是全社會的共同義務,推進節約用水需要合理確定各方面的職責義務要求,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勵和保障機制。為此,我們對草案作了如下修改:

1、關於實行用水計畫管理的對象,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草案第十條規定的“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較大的單位”不明確,實踐中難以操作。考慮到我省地區差異,建議在附則關於“計畫用水戶”的概念界定中明確為“年使用公共供水水量達到設區的市規定標準的單位”。

2、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中規定的“用水審計”含義不清,還有委員、列席代表和地方提出該款關於企業開展水平衡測試的要求是否過高也值得斟酌。實踐中,用水審計是水行政主管部門一項管理措施,國家有關部門也有明確要求。因此,我們建議將該款中的用水審計的內容單列為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重點計畫用水戶定期進行用水審計。用水審計中發現存在問題的,重點計畫用水戶應當予以整改。”在附則部分增加了“用水審計”的定義。同時,將有關企業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的內容調整合併為一款,並適當調整了時間頻次的要求。

3、有的地方和企業提出,用水效率標識管理制度目前正在推廣,不是強制性標準。因此,我們建議刪去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禁止銷售應當標註而未標註用水效率標識的產品”的規定。還有的部門和專家提出,全國是一個統一的市場,有關的工藝、設備、產品的淘汰目錄應由國家統一規定。因此,我們建議刪去該條第二、三款中有關省規定淘汰目錄的內容。此外,根據有的委員提出的意見,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四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用戶購買、使用特定的節水型器具。”

4、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三十五條關於節水獎勵專項引導資金對有些項目優先立項的規定缺少可操作性,給予支持的對象範圍過窄。因此,我們建議刪去優先立項的內容,將有關專項引導資金的用途修改為“對節水型社會示範區、節水型載體建設、水平衡測試、節水技術改造和非常規水源利用等項目給予支持”。

5、有的委員提出,推進節約用水工作,需要有獎勵措施,加大引導力度。因此,我們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獎勵制度,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一)計畫用水戶在節約用水、減少水資源消耗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二)公共供水企業供水損耗明顯低於國家標準的;(三)在非常規水源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四)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產品等有突出貢獻的;(五)在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六)對嚴重浪費水的行為予以舉報,經查證屬實的。”

三、完善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

有的委員、地方和省人大常委會農委提出,條例應當增強規範性、約束性,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因此,我們建議對法律責任一章作如下修改:

1、對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進行修改完善,補充完善有關處罰內容,並將草案第四十條中對有關特種用水行業經營者違反條例規定的處罰單獨列為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

2、對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義務性規範,增設相應的法律責任,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

3、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此外,根據各方面的意見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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