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名詞定義
中文名稱:
水權管理
英文名稱:
water right administration
定義:
國有水資源產權代表部門和各級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門,運用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手段,對水權持有者在水權的取得和使用等方面所進行的監督管理行為。
套用學科:
資源科技(一級學科);水資源學(二級學科)
釋義
水權·水權(water rights) 某一單位或個人依法取得的對某處額定水資源的使用權。在中國和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一些國家,水權是指依法可取得水資源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取得使用權的用水戶,其使用權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當水權受到侵害時,可依法申請排除侵害或得到相應的補償。
在中國,水資源的所有權包含3層涵義:①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這在中國的《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都有明確規定,水資源的國家所有主要體現在國家對水資源進行統一規劃、統一調度和統一發放取水許可證等方面。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於集體使用。這與中國《民法通則》、《漁業法》的有關規定一致,這有利於調動和保護農民興修水利的積極性。③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使用權,這充分體現了水資源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的原則。
單位和個人持有的水資源使用權是通過申請,經國有水資源的產權代表(各級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式批准而取得的。水權的批准必須以江河流域的綜合規劃、全國和地方的水中長期供求計畫以及經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協定為前提。
水權可依法取得,也可依法註銷,必要時國家可予以調整。水權只屬於依法持有人。根據中國水法規的規定,水權一旦取得就不得轉讓,轉讓時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批,任意轉讓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水權管理(water rights administration) 作為國有水資源產權代表的各級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運用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手段,對水權持有者在水權的取得和使用以及履行義務等方面所進行的監督管理行為或活動。加強水權管理的目的在於使水資源得到公平合理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最大限度地滿足全社會對水的需求,從而取得最大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水權管理的主要內容:①合法授予水權。在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國家,一般通過水權登記或實施取水許可制度,使申請者取得水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單位和個人持有的水權是通過申請,經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程式批准後取得的。水權只屬於依法持有人,水權可依法取得,也可依法註銷,但不得轉讓。②制定和實施有關水權的政策法規。在用水的優先順序、取水許可的實施範圍和辦法、水權的調整、水權持有者的義務等方面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法規,並加以貫徹實施。③對水權持有者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行使的權利主要有:依取水許可而取得額定水資源的使用權;額定水資源而興建水工程的修建權(但要遵守法定基建程式和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批規定);對生產商品水而獲得收益權(如計收水費)等。水權持有者應盡的義務主要有:嚴格貫徹執行取水許可制度;繳納水資源費;接受農行政執法監督,服從防治水害、防洪的需要;自覺主動防治水污染等。當法定水權遭到侵害時,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行政保護申請,也可向法院提出司法保護申請,以排除對其合法權益的侵害。④堅持水資源使用權的共享性。在發生體事糾紛時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妥善調處。⑤水權調整。根據國家建設的需要,或迂嚴重乾旱年份,各級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水權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