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檢驗
筆跡是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具有個人特點的文字元號形象系統。它的本質是人的書寫習慣和書寫技能。筆跡分為正常筆跡、偽裝筆跡、摹仿筆跡、條件變化筆跡和繪畫筆跡等。筆跡鑑定是檔案檢驗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通過兩部分筆跡之間的比較鑑別,確定是否同一人筆跡的一項專門技術。
筆跡檢驗的原理可概述為:1、書寫動力定型決定書寫習慣。書寫動力定型,是指自動支配和調節書寫活動的大腦皮層機能系統性的效應活動體系。人在書寫練習過程中,大腦皮層接受一定順序出現的複合刺激,形成與之相適應的暫時聯繫(條件反射)系統。經過反覆的書寫練習刺激,即可形成書寫動力定型。書寫習慣的生理機制就是建立在條件反射基礎上的書寫動力定型。2、書寫習慣受人的生理結構、教育程度、書寫練習情況、氣質個性等綜合影響,每個人的書寫習慣均不相同。3、筆跡的反映性是筆跡檢驗的物質基礎。書寫習慣必然要在書寫的筆跡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來,是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它不僅在長篇的、正常書寫的筆跡材料中能反映出來,而且能在筆跡數量少和非正常的筆跡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來,就是有故意偽裝也不會徹底改變。4、筆跡的相對穩定性是筆跡檢驗的基本條件。一個人的筆跡在長時間內不會發生重大變化,這是由於人的書寫動力定性的守常性,語言文字社會規範與規則變化的緩慢性等,決定了一個人不同時期形成的筆跡雖有差別,但其本質特徵不變。5、筆跡的總體特殊性是筆跡檢驗的鑑別依據。這是由於個人的書寫習慣具有共同性與特殊性的雙重屬性,決定了不同人的筆跡特徵既有符合又有差異,而特徵總和則各不相同。
在實際工作中送檢人經常提出這樣的問題:筆跡鑑定到底是憑儀器還是憑眼睛(經驗)?筆跡鑑定是怎樣進行的?準確性到底有多大?前篇的筆跡鑑定原理中已回答了這個問題。其實,筆跡鑑定主要就是憑眼睛(即鑑定人的水平及經驗),儀器只用到輔助觀察的顯微鏡。筆跡鑑定主要依靠對筆跡特徵的判斷。凡是與標準寫法(印刷體)不一樣,或與大多數人寫法不一樣的都是特徵。筆跡共分為八大特徵,八大特徵中又分為若干細節特徵。每個人的筆跡都有大大小小無數特徵,其中有些特殊的、不受偽裝變化影響的特徵是有價值的特徵。書寫人想通過偽裝來掩蓋自己的筆跡特徵是不可能的,包括文檢人員自己想掩蓋自己的筆跡特徵都是不可能的,這在文檢案例中都有案可查。筆跡鑑定的過程是一個發現特徵和認識特徵的過程,鑑定人員要善於發現筆跡中特殊的、穩定的、不受書寫人偽裝和條件變化影響的特徵,以其鑑定經驗準確地判斷這些特徵的價值,並依據特徵的價值、數量進行綜合評斷得出鑑定結論。特徵價值的大小可用該特徵在人群中的出現率來具體衡量。比如某個字的特殊搭配,在一千人當中只有一人會出現這種特殊,這個字的特徵價值就較高。得出這個“價值較高”的認識,鑑定人員第一要做到發現該處特殊,這和鑑定人的業務素質有關;第二要正確判斷該特徵在一定群體內價值約為千分之一,這和鑑定人的檢案經驗有關。如果認為該特徵價值平平而不予採用,或認為價值過大能一字定案,都可能造成錯誤判斷。比如在一份檢材筆跡中找到兩個千分之一特徵、三個百分之一特徵,那么在筆跡中同時具備這五個特徵的機率為0.001×0.001×0.01×0.01×0.01=1萬億分之一,即理論上全世界所有華人中只有一人能夠寫全這五個特徵。如果沒有價值大的差異,並排除周圍相互學仿的可能,這些特徵就能定案。這就是筆跡鑑定原理最通俗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