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樣本
在實際鑑定工作中 ,筆跡檢驗案件的數量最多,影響也最大,因為它能做到“人的同一認定”,直接認定書寫人,所以鑑定結論較其他文檢案件的鑑定結論作用大,甚至直接關係到具體案件的定性。筆者認為,要有區分地對待筆跡樣本的收集:
1.收集案前筆跡樣本。案前筆跡樣本是指被鑑定人在案件發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學習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筆跡材料。重點從以下兩方面收集:一是向被鑑定人的單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筆跡的材料,包括其個人檔案,留在銀行的支票、存款單、取款單,各種票據,以及會議記錄、總結、匯報、答卷、有其簽名的契約等。二是可以收集被鑑定人在平時生活交往中書寫的筆跡材料,包括日記、電話本、個人的記賬單、借條、欠條、信件等。收集時一定要弄清楚這些材料上的筆跡,哪些是被鑑定人親筆書寫的,哪些是其他人書寫的。
案前樣本一般沒有偽裝,能比較好地反映被鑑定人的書寫習慣和筆跡特徵,樣本的價值很高。要著重收集案件發生前不久被鑑定人的筆跡材料。但是,如果檢驗材料筆跡可能有偽裝變化,則要重點收集發案前幾年、甚至十幾年前被鑑定人的筆跡材料,因為偽裝的筆跡,往往是被鑑定人過去某些書寫習慣的再現 。
2.收集案後筆跡樣本 。案後樣本的價值也比較高,但較案前樣本要差一些,因為如果被鑑定人懂得一些文檢檢驗的知識,或被鑑定人的警惕性較高,或是提取人暴露了收集筆跡的意圖引起被鑑定人的警覺,被鑑定人很可能對書寫的筆跡進行有意的偽裝變化。因此,不可暴露收集筆跡意圖。被鑑定人在沒有產生懷疑的情況下,辦案人通過正常的方式讓被鑑定人書寫一定的筆跡材料,如讓單位組織統一的答卷、寫情況匯報、學習體會等。這種情況下,一定要指派專人負責監督被鑑定人書寫,防止其他人代替被鑑定人書寫。
3.收集實驗筆跡樣本 。無論用什麼方法,都要採取聽寫的方式,辦案人不能有任何提示、引導或引誘,不能讓被鑑定人照著提取人書寫的內容書寫,更不能讓被鑑定人照著檢材抄寫。如果檢材字跡可能是左手書寫的,則要同時提取左手筆跡樣本。要注意收集與檢材書寫條件、形成條件一致的樣本,即兩者的書寫速度、書寫工具(筆)、書寫材料(紙張)、書寫姿勢、襯墊物要一致或儘量一致,這在檢驗鑑定中十分重要。
檢驗任務
一、物證筆跡 與嫌疑人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筆跡
二、一份檔案上的幾部分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筆跡
三、多份檔案上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的筆跡
重要任務
一、鑑定人為了確定作為證據的文書上的手寫字跡是否為某一特定人所書寫而進行的一種專門檢驗。又稱書法檢驗 。筆跡是人書寫時留下的一種特殊的痕跡,它能反映書寫人在長期書寫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書寫動作習慣特點。在表達一定篇幅的文字中,還能反映書寫人的書面語言習慣(即用詞造句習慣)和文字布局的特點。這三方面的習慣特點,構成了書寫人的書寫習慣。書寫習慣有特定性和相對穩定性。特定性是由書寫人學習、練習運用語言文字和書法技能的主觀因素與客觀條件所決定的。相對穩定性是由於長期學習、練習和書寫實踐在大腦中形成書寫動力定型所決定的。這種動力定型一旦形成,書寫習慣就基本穩定,即使書寫人企圖歪曲偽裝自己的筆跡,也難於全部改變。書寫習慣的特定性和穩定性,是筆跡檢驗的科學依據。通過筆跡檢驗不僅可以認定文書字跡是否某一特定人所書寫,而且還可以分析書寫人的文化程度、年齡大小、職業特點等個人情況,為確定偵查方向提供線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