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航權

第五航權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航空公司在經營某條國際航線的同時,在中途獲得第三國的許可,允許它中途經停,並且上下旅客和裝卸貨物,屬於獲得該國家的第五航權。

概述

原五種航權是一九四四年芝加哥會議提出的,當時稱“空中自由”(Air Freedoms)或稱“特權”(Privleges)。

條例

名為《國際航班國境協定》分別是:
第一航權,領空飛行越權,授予一個國家的定期或不定期國際航班不降停地飛越授權國領空的特權;
第二航權,技術經停權,給予一個國家的定期或不定期國際航班在授權國的領土上降落,如加油,但不允許上下客、貨;
第三航權,卸載權,市場準入權授權國允許承運人的定期國際航班在授權國的指定機場卸下來自承運人所在國的客貨;
第四航權,裝運權,市場準入權授權國允許承運人的定期國際航班回程從授權國指定機場裝載前往承運人所在國的客、貨;
第五航權,市場準入權,授權國允許承運人的定期國際航班在授權國下載來自第三國的客、貨,或從授權國裝載客、貨飛往第三國。
第五航權在各種航權中屬於比較複雜的,也是內容最豐富的航權
第五種權利(第三國運輸權):承運人前往獲得準許的國家,並將從第三國載運的客貨卸到該國,或者從該國載運客貨前往第三國。
1、承運人本國(第一國始發地)-----中途經停第三國------目的地國(第二國)
承運人從本國運輸客貨到另一國家時中途經過第三國(也就是始發地國家和目的地國家以外的其他國家),並被允許將途經第三國拉的客貨卸到目的地國。這種權利是第五航權的一種。比如中國和新加坡的雙邊協定允許中國承運人在東南亞選擇一點作為中途經停點,並可以將當地的客貨拉到新加坡。這樣對中國承運人的新馬泰旅遊運輸就非常有利,一個航班上既可以有中國-新加坡的旅客、也可以有泰國新加坡的旅客,同時因為中國-泰國本來有第三四航權所以同時還有中國-泰國的旅客。旅行社在組織新馬泰游的時候就可以選擇同一家公司承擔所有的航程,非常有競爭力,並且方便旅客。如果沒有第五航權新馬泰游至少要找兩家公司承運。但是要注意,能否順利的行使第五航權,還要有中途經停國家政府的同意。
2、承運人本國(第一國始發地)------目的地國(第二國))-----以遠點第三國
第五航權的第二種是以遠點國家的運輸,承運人將自己國家始發的客貨運到目的地國家,同時又被允許從目的地國家上客貨,並被允許運到另一國家。還是舉新馬泰的例子,中國和泰國的雙邊協定同意中國承運人將泰國的客貨運往東南亞的另一個國家,並同意將東南亞另一個國家的客貨運到泰國。這樣,中國承運人選擇了新加坡,就組成了中國-泰國-新加坡航線。
可以看出只有在同時具有這兩種第五航權時,承運人就可以完整的使用這些權利了,否則,即便獲得了其中之一,也很難進行操作。
第五航權是針對兩個國家的雙邊協定而言的,在兩國的協定中允許對方行使有關第三國運輸的權利。但是在沒有第三國同意的情況下,這個權力等於沒有。因此航空公司在用這個權力的時候,必然同時要考慮中國與這個“第三國”有沒有相應的權利。
第五航權之所以複雜, 就是因為,它涉及到多個雙邊協定,並且在不同的協定中意味著不同種類的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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