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中國古代稱退休為“致仕”,意為將官位交還君主。它起源於商,成制於漢。
早在春秋戰國時期,新興的地主階級就廢除了舊的世卿世祿制度,代之以新的致仕制度。到了漢代,致仕逐漸形成一整套人事行政制度。據東漢班固等編撰的《白虎通義》記載:官吏年七十,耳目不聰,腿腳不便,就得致仕;告老退休後,朝廷給其原官職俸祿三分之一,以示尊賢。
唐宋時期,退休官吏的經濟待遇有了很大提高。唐制規定,凡職事官年七十以上均應退休,或者“年歲少,形容衰老者,亦聽致仕”。
退休後,五品以上官吏(唐代官階分9品)可得厚祿。有功之臣,蒙天子恩典,亦可得全祿。京官品6品以下,外官5品以下致仕者,各有永業田可以養老。宋代致仕雖有明文規定,但官吏貪利不退者多,該退知退者少。
元規定:“集賢,翰林老臣”不致仕,即使3品以下,也可例外。如天文、曆法專家郭守敬,逾70歲申請退休,朝廷不準,86歲卒於知太史院事任上。
明清兩代,封建社會進入末期,致仕制度亦有新的變化;
1.退休年齡由七十歲提前到六十歲。明孝宗弘治4年,進一步規定:自願告退者,不分年歲,俱令致仕。
2.致仕官俸給,明初規定內外文武官致仕者,3品以上原俸,4品以下各升1等,給誥赦。清初凡大小官致仕,有世職者照品給俸;無世職者,年六十致仕,仍給半俸;未至六十致仕,不給。
3.特殊優待。明初官員凡以禮致仕者,與現任官員待遇同。
近現代退休制度於19世紀中葉在英、美國家建立。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西方國家的退休制度主要表現為實行由政府部分自營的各種年金制度。戰後,由於政府退休金負擔日增,各國相繼改為由保險機構專營的社會保險制度。有些國家(如美國)的退休制度表現為兼有社會保險制度和年金制度。
古代退休
作為現代社會重要的制度之一,公務員到達一定年齡後就會退休,同時享受國家的財政供養。其實這種制度並非現代文化的產物,退休制在中國的周朝已經產生,並且慢慢發展成為國家的定製。
周朝奠定基礎
退休一詞,始見於唐宋文籍。唐代散文家韓愈《復志賦序》中有“退休於居,作《復志賦》”一句。《宋史·韓贄傳》上曰:“退休十五年,謝絕人事,讀書賦詩以自娛。”何謂退休?依古代而言,即是辭官於朝,賦閒於家,頤養晚年之意。需特別指出的是,中國古代的“退休”僅限於官吏,常見的稱謂有致仕、致事、致政等。退休制度是中國古代官僚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退休起於何時尚難查考。但到周朝,隨著奴隸制官僚制度的完善,與之配套的各級官吏的退休年齡和善後問題已納入行政管理的範圍。關於退休年齡,《禮記·曲禮》說:“大夫七十而致事。”又說:“五十而爵,六十不親學,七十致政。”《尚書大傳》也說:“大夫七十而致事,老於鄉里。”為何規定退休年齡為七十?一句話,人至七十,老而衰,不便在官場趨走辦事了。
關於官吏退休後的待遇。首先稱謂有別,據《禮記》記載:卿大夫致仕曰“國老”,一般官吏致仕曰“庶老”。其次是待遇不同。周公致政成王后,成王使居洛邑,享受最高的禮遇。《周禮·王制》說:“周人養國老於東膠,養庶老於虞庠。” 周代退休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削除了官吏終身制,保持了統治政權的生氣。官吏退休後,國家為保證其特權,令其按級領取俸祿,使退職者老有所養,老有所安,又使在職者無後顧之憂。它有利於緩和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周代已開始奠定以後數千年退休制度的基礎。周以後的封建王朝基本沿襲了周代的退休制度,不過在形式上各有差異。
唐代制度完備
漢興,官員欲致仕,須申請,說明緣由。致仕有兩種:一為老,二為病。告老告病,皆卑稱“乞骸骨”。但官員致仕會出現幾種情況:第一,憤而致仕者。第二,退而復用者。第三,勸留。第四,致仕年齡無定製。以上幾點,均以利於皇權為前提,反映了漢官致仕自願但不自由的趨向。
到了唐朝,隨著階級基礎的擴大,退休制度作為官僚制度的一部分,又有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其特點是:致仕年齡較靈活。若精旺力盛,勝任職守,亦可緩退;致仕手續簡便,只要造冊上報即可;對致仕官員舉行歡送儀式,敲鑼打鼓,送歸老家,很有人情味;致仕官享受優厚待遇。首先在政治上,三品以上官員致仕後,仍恩準在朝廷行走,參與國事決策。其次在經濟上,五品官以上致仕者給半俸,功臣元勛受皇帝特恩,可全薪退休。六品以下,則賜口分田養老。另外,高官致仕,允留一子領薪侍養。總之,唐朝在退休制度上,其政策規定較漢要完備得多。
宋代待遇優厚
兩宋時期,退休制度又有新的規定。宋代文官年滿七十為致仕之期,武臣可延長十歲。若自願亦可提前致仕。但少數元老大臣,不在此限。兩宋對退休官員的安置和待遇,優厚備至,無以復加。宋神宗前,官員致仕皆解除原任官職,神宗以後,允許帶職致仕。官員致仕後,仍可加銜晉級,參與朝政,實處“半退”狀態;宋官致仕時,皆升轉一官;依據退休官的品級,其子孫可“蔭補”一定的官職。但中級官員如蔭補子弟,即不能轉官,稱“守本官致仕”。宋朝還開創了老子退休、兒子頂職的先河;從宋真宗起,職事官致仕後,食半俸,立有戰功者,部分食全俸;有些官吏名義上退休,實際上又安排了其它名譽職務,令領職務俸祿(全俸)。此種“退居第二線”的官,稱“祠祿官”。有些官吏告退後,安置於台閣,令寫碑修書,撰國史,“卒老於文字之間”。有些官吏致仕後,因工作需要,朝廷又特命復出任職,時稱“落致仕”。
明清60歲退休相沿至今
明清之際,統治階級對退休制度十分重視。關於退休年齡,洪武元年(1368年)規定:“凡內外官員年七十者,聽令致仕,其有特旨選用者,不拘此例。”洪武十三年(1380年)正月,詔令“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聽致仕,給以誥敕。”弘治四年(1491年),又詔“自願告退官員,不分年歲,俱令致仕。”清朝文官,六十歲令致仕。武官則不然,副將以下,年滿六十,概予罷。低級武官,退休更早,參將五十四,游擊五十一,都司守備四十八,千總、把總四十五。一句話,武官官職愈低,退休愈早。明清以後,破除古制,將退休年齡提前十年以上,且帶有強制性,是明清兩代高度集權政治所致,客觀上也比較合乎實際。故六十歲退休,相沿至今。
關於退休後的待遇,一是政治上,明初規定,三品以上官以本品致仕,四品以下,現職任滿三年而無大過者,可升一等致仕。明中葉改為升一級或二級,而後致仕,若有過而不稱職者,以原級致仕。致仕官在禮儀上受尊重,在宴會、祭祀等活動中,仍享有該品的禮遇。二是退休金,明初規定,致仕官食原俸,鏇取消。後又規定致仕官一般不領取俸祿,但享受本品豁免賦役的權利。若家貧不能自存者,“有司月給米二石,修(終)其身。”清朝,基本維繫明制。
退休條件
一般有:①年齡條件,即到達退休的最高年齡。凡未達到最高年齡自願退休的稱為“自願退休”;凡已達最高年齡而必須退休的稱為“強制退休”。各國規定的退休年齡一般為60~65歲,有的國家規定最高退休年齡不超過70歲。有些國家規定已達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可延遲退休。有些國家規定未達退休的最高年齡,但因工作長期無效果,可提前“命令退休”。
②工齡條件,即工作年數達到的年限。只有工作達到一定年限才能享有退休金。各國規定的工齡條件各不相同,如美國為 5年,法國為15年。有些國家於工齡條件外又規定最低的投保年限。有些國家還把退休年齡和工齡相結合,將固定工齡和可變年齡相結合,也有的將可變工齡與不變年齡相結合,分別加發不同的退休金。
退休待遇
公務人員的退休金,大都以工作年限和基本工資為計算基礎,一般還規定最高工作年限。具體計算方法有:
①按年平均值計算,在一定的退休金基數上,對超過規定領取退休金年限的工作年數,每年增發平均數的退休金。如日本規定工作滿20年,發給基數為 40%的退休金,超過20年的,每年增加1.5%,最多不超過 70%,即最高工作年限為40年。
②按年遞增值計算,將工作年限分為若干年段,退休金按年段逐段遞增,以鼓勵公務人員長期留任,如美國規定,工作第一個五年,每年退休金按一生中連續三年的最高年工資平均數的1.5%計算,工作第二個五年,每年按 1.75%計算,工作10年以上的年數,每年按2%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基本工資的80%,即最高工作年限為42年。
③按年遞減值計算,滿最低工作年數,發一基數的退休金,超過最低年限,每一年段的增發數逐段遞減,避免因年齡老化而影響效率。如聯邦德國規定,工作滿10年,發給 35%的退休金,工齡為11~25年,每年增發2%,從第26年開始,每年增發1%,退休金不得超過 75%,即最高年限為3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公務人員的退休金一般為退休前基本工資的60~75%,有特殊貢獻的人員最高可放寬至100%。退休金按工作年限計算,愈長愈多。除退休金外,還有其他退休待遇,如一次性的額外退休補貼;因病殘發給的病殘退休金;對繼承人發給的遺屬撫恤金;因機關撤銷或精簡發給的補償金等。
退休基金
西方國家普遍實行多方籌集的辦法,解決退休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①公務人員按本人工資一定百分率繳納退休基金,如美國為7%,法國為6%,日本為5.15%(地方公務員為4.7%)。
②公務人員所在機關按工資基金的一定百分率繳納退休基金,如日本按工資基金 7.1%繳納。
③國家預算專款,如美國聯邦預算列有專項,日本國庫負擔辦公費和保險費的15%。
④以上三部分退休基金的利息收入。中國實行財政撥款的退休金支付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