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遠權

延遠權只適用於“國家對國家”的航約,台當局提出這樣的要求,就是當面要大陸簽定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協定,這是明確的“台獨”主張。

按照國際航空法的規定,航權共有五種,第五航權即延遠權,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容許外國的航空公司接載乘客及貨物前往另一個國家,該航班的出發地必須為外國航空公司的所屬國家或地區,第五航權即延遠權可經第二地飛往第三地。
由此,要使用延遠權,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素:第一、必須是定期航班;第二、具有國際航約的性質;第三、除了要與“第二地”經過談判達成協定之外,還須與延遠航點即“第三地”進行談判並達成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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