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

拍賣

以委託寄售為業的商行當眾出賣寄售的貨物,由許多顧客出價爭購,到沒有人再出更高一些的價時,就拍板,表示成交。另稱減價拋售;甩賣:大拍賣。我國拍賣法中已確認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為拍賣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也叫“競買”,是經濟學中專有名詞之一。是人類社會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近現代以來在世界各國廣為發展,各國的法律解釋有所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給出的定義為: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基本信息

簡介

拍賣《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拍賣也稱“競買,資本主義制度一種買賣方式”,這是1979年版本辭海中的解釋,相隔十年以後1989年出了第二版,上面是這樣說的:“拍賣也稱競買,商業中的一種買賣方式,賣方把商品買給出價最高的人”,應該說這是一大進步,是改革開發的結果。拍賣品是不是都是處理商品,現在外面很多拆房子,換季拍賣等,實質上是一種大甩賣、賤賣,現在所說的拍賣是一種高檔次的行為,不是削價處理,價格是不固定的,必須要有二個以上的買主,要有競爭,價高者得,沒有這三個條件的不能稱為拍賣。

以委託寄售為業的商行當眾出賣寄售的貨物,由許多顧客出價爭購,到沒有人再出更高一些的價時,就拍板,表示成交。另稱減價拋售;甩賣:大拍賣。我國拍賣法中已確認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為拍賣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定義:“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美國經濟學家麥卡菲認為:“拍賣是一種市場狀態,此市場狀態在市場參入者標價基礎上具有決定資源配置和資源價格的明確規則”。
經濟學界認為:“拍賣是一個集體(拍賣群體)決定價格及其分配的過程”。從經濟學的角度講,拍賣屬於商品流通的範疇。拍賣是一種以貨幣為媒介的商品交換行為,是社會再生產四要素——生產、分配、交換(流通)和消費的一分子,它是社會分工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必然產物和組成部分。

由來

“撲賣”指的是宋代一種全民熱衷的博彩行為,小到衣物玩偶,大到車馬宅院,出售時都搞“撲賣”,這個詞經過演變,在今天的陝北話里保留了部分詞義,叫作“撲面”。而“撲買”一詞指的是投標奪買,是政府向商人、民戶出賣某種徵稅權或其他權力的制度。在一系列的語音演變之後,它或許與我們今天常用的“拍賣”頗有關聯。

陝北有一個專用詞,用於賭博時或玩兒色子賭酒時,在賭註上加倍,它的讀音是“撲面”。在玩耍興奮的酒桌上,常聽見決心加倍的大聲叫喊:“撲面!”這個詞源自宋元時期的“撲買”、“撲賣”。

撲買就是投標奪買,是宋元政府向商人、民戶出賣某種徵稅權或其他權力的制度。也叫買撲、承買。南北朝已見包辦租稅。五代十國時,吳越國的龍泉縣縣民張延熙用1009貫819文錢撲買了縣內三個酒坊,獲利豐厚。楊億《武夷新集》十五《論龍泉縣三處酒坊乞減額狀》里說:“縣民張延熙貪婪無識,遂入狀,添起虛額,撲買勾當。”這是史書最早記載的撲買實踐。宋朝時為穩定酒業稅源,實行包稅。南宋建炎以後,為擴大稅收,任人加價撲買,承辦包稅。元代,包稅範圍則不限於酒醋。

宋史·趙開傳》:“浚銳意興復,委任不疑,於是大變酒法,自成都始。先罷公使賣供給酒,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槽,設官主之,曲與釀具官悉自買,聽釀戶各以米赴官場自釀,凡一石米輸三千,並頭子雜用等二十二。其釀之多寡,惟錢是視,不限數也。”

續資治通鑑》卷一百二十七金皇統七年:“帝諭宰執曰:臨安居民皆汲西湖,近來為人撲買倫(作)田,種菱藕之類,沃以糞穢,豈得為便?況諸庫引以造酒,用於祭祀,尤非所宜,可禁止之。”

《元史·耶律楚材傳》:“富人劉忽篤馬、涉獵發丁、劉廷玉等以銀一百四十萬兩撲買天下課稅,楚材曰:‘此貪利之徒,罔上虐下,為害甚大。’奏罷之……自庚寅定課稅格,至甲午平河南,歲有增羨,至戊戌,課銀增至一百一十萬兩。譯史安天合者,諂事鎮海,首引奧都剌合蠻撲買課稅,又增至二百二十萬兩。楚材極力辯諫,至聲色俱厲,言與涕俱。帝曰:‘爾欲搏鬥耶?’又曰:‘爾欲為百姓哭耶?姑令試行之。’楚材力不能止,乃嘆息曰:‘民之困窮,將自此始矣!’”朝廷稅收一百一十萬兩,他有錢人一撲買就給二百二十萬兩,加倍,皇上能不動心嗎?這是給他們家掙錢呀。

宋·孟元老等《東京夢華錄》卷三:“每日入宅舍宮院前,則有就門……博賣冠梳領抹、頭面衣著、動使銅鐵器皿、衣箱、瓷器之類。”卷十:“御街遊人嬉集觀者如織。賣撲土木粉捏小象兒,並紙畫,看人攜歸,以為獻遺。”卷七:“池苑內除酒家藝人占外,多以彩幕繳絡,鋪設珍玉、奇玩、匹帛、動使茶酒器物關撲。有以一笏撲三十笏者。以至車馬、地宅、歌姬、舞女,皆約以價而撲之。”賭注竟然能下到三十倍之多。

由此,“撲買”、“撲賣”的詞語流傳了下來。到今天,陝北使用的“撲面”,似更接近古代的“撲賣”。在民間,它們的詞義只剩下了“加倍”,它們的讀音也走了樣兒了。

但是,在當代國語里,有一個已經走入大雅之堂,進入市場經濟的詞,卻很像“撲買”。它就是今天的“拍賣”。雖然中國古代寺院等已有拍賣估衣之類的行為,但由於現代拍賣制度是從西方引進的,於是就有說“拍賣”一詞來自外語。其實,拉丁語說拍賣的“Auctio”、“Autuc”和後來英文的拍賣“Auction”,都不會翻譯成“拍賣”這個漢語音。古時,“撲”有音與“博”音近,所以“撲賣”可以寫作“博賣”。而今天拍賣的“拍”,又曾有與“博”一樣的音。《康熙字典》釋“拍”:“《集韻》、《韻會》、《正韻》並伯各切,音博。”宋代《夷堅志》里也把酒稅承包者叫作“酒拍戶”,實際上應該是“酒撲戶”,是撲買的意思(楊聯升《國史探微》)。我想,會不會是這個詞的“博”音,漸漸演變為“拍”音後,正好趕上商業行為的拍賣被引進來。於是,“撲買”這個自古以來用於具有稅權拍賣特徵的政府行為的詞,便被拿過來繼承使用了,也被國語認可了———成了“拍賣”。

發展歷程

人類歷史上最早的拍賣行為,見諸於文字記載的是古希臘歷史學家希羅多德在其所著的《歷史》一書中對古巴比倫(公元前1894--前709年)拍賣新娘的一段描述。所謂“拍賣新娘”,是以適婚女子為拍賣標的的一種拍賣活動,將女子按美麗、健康程度順序先後拍賣,讓出價最高的男子中標,成為新郎。

古巴比倫、古希臘、古埃及的拍賣是世界拍賣史上的第一個里程碑。其特點:歷史悠久,時間跨度長,首尾延續了大約千年左右。

羅馬共和時期(公元前510-前27年)的拍賣已經得到空前發展,在保留奴隸拍賣的基礎上,出現了戰利品拍賣和商品拍賣。

羅馬時期的拍賣是世界拍賣史上的第二個里程碑,首尾也延續了約千年左右的時間。這時,拍賣內容豐富,拍賣標的廣泛。羅馬時期的拍賣是人類歷史上拍賣業發展過程中的第一個高峰,為近現代拍奠定了基礎,確立了模式,堪稱近現代拍賣的源泉和鼻祖。

拍賣業萌芽於古代羅馬,但正式形成卻是在17、18世紀的近代歐洲。1660年11月,英國出現舊船、廢船拍賣;1689年2月又有繪畫及手稿拍賣;1739年首次拍賣房地產等。近代歐洲拍賣是世界拍賣史上的第三個里程碑,並因此出現了人類歷史上拍賣業發展過程的又一高峰。其主要表現為:

1、拍賣機構大量出現。1744年和1766年,當今世界上兩大拍賣行------蘇富比和佳士得,分別在倫敦成立。當時倫敦已有60多家大大小小的拍賣行,拍賣業十分紅火。1744年3月,蘇富比舉辦首次拍賣會,拍賣標的是某貴族遺留的數百本書籍,拍賣成交額826英鎊.1766年12月,佳士得舉辦首次拍賣會,拍賣標的是某貴族遺留物89件,拍賣成效額176英鎊.在兩大拍賣行成立前後,一些目前在世界上享有盛名的拍賣行相繼問世。

2、拍賣市場初步形成。歐美國家的拍賣業開始興旺起來。從英國倫敦到德國漢堡,從奧地利維也納到美國費城,功能齊全的新型拍賣行大量露面。荷蘭以拍賣農副產品見長,英國以拍賣藝術品、馬匹、羊毛、茶葉見長;美國則主要拍賣歐洲的生產資料等。

3、拍賣法規逐漸完善。1677年,英國《禁止欺詐法》中已含有拍賣條款:“拍賣商可代表賣方和買方簽署經雙方要求或為顧及雙方利益而設立的任何契約,以便契約之履行。這類契約涉及土地或商品拍賣標的之價值,當在10英鎊以上。”1845年,英國出台《貨物買賣法》;1867年實施《土地拍賣法》;1893年又在《貨物買賣法》中設立拍賣條款。1901年美國在《統一商法》中明確設立拍賣條款。

在中國最早見諸文字記載的拍賣出現在唐朝,針對的是典當行過期的典當物。鴉片戰爭失敗以後,隨著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侵入,先進的拍賣機制也引入了中國,中國最早的新式拍賣活動發生在廣州,來華外商經常以此銷售商品。上海則是拍賣行的發源地。新中國建立後,植根於舊中國的拍賣行於1958年在大陸被全部取締,直到1986年11月,新中國第一家拍賣行——國營廣州拍賣行才正式掛牌成立,1993年以後,拍賣業迅猛發展,至1995年6月,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在北京成立,1997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正式施行。

方式

拍賣拍賣會
1.英格蘭式拍賣
英格蘭式拍賣亦稱增價拍賣,它是指拍賣標的的競價由低向高依次遞增直到以最高價(達到或超過底價)擊槌成交的一種拍賣。增價拍賣是最古老並一直占統治地位的一個拍賣種類,在中國的拍賣活動中較為廣泛採用。

2.荷蘭式拍賣
荷蘭式拍賣亦稱減價拍賣,它是指拍賣標的的競價由高到低依次遞減直到第一個競買人應價(達到或超過底價)時擊槌成交的一種拍賣。

3.有底價拍賣
有底價拍賣是指在拍賣前,委託人與拍賣機構雙方經共同協商並以書面契約形式先行確定拍品的底價(也叫保留價),在拍賣時,凡競買人所出的最高競價達不到底價則拍賣不能成交。

4.無底價拍賣
無底價拍賣是指在拍賣前,委託人與拍賣機構並不先行確定拍品的底價,在拍賣時只要產生最高應價,拍賣即可成交。

5.密封遞價拍賣
密封遞價拍賣又稱投標拍賣。是指由拍賣人事先公布拍賣標的的具體情況和拍賣條件,然後,競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密封的標書遞交拍賣人,由拍賣人在事先確定的時間公開開啟,經比較後選擇出價最高者成交。

6.速勝式拍賣
速勝式拍賣是增價式拍賣的一種變體。拍賣標的物的競價也是按照競價階梯由低到高、依次遞增,不同的是,當某個競買人的出價達到(大於或等於)保留價時,拍賣結束,此競買人成為買受人。

7.定向拍賣
定向拍賣是一種為特定的拍賣標的物而設計的拍賣方式,有意競買者必須符合賣家所提出的相關條件,才可成為競買人參與競價。

8.反向拍賣
為滿足會員個性化需求而設計的拍賣方式。註冊會員可以提供希望得到的產品的信息、需要服務的要求和可以承受的價格定位,由賣家之間以競爭方式決定最終產品提供商和服務供應商,從而使註冊會員以最優的性能價格比實現購買。

拍賣的標的物(即拍賣品):是指可以通過拍賣方式轉讓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各種財產,包括:公物拍賣、無形資產拍賣、不動產拍賣、企業資產(產權)拍賣、藝術品及文物拍賣。

特點

拍賣拍賣現場
拍賣的三個基本特點(或基本條件):
1.拍賣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買主。即凡拍賣表現為只有一個賣主(通常由拍賣機構充任)而有許多可能的買主,從而得以具備使後者相互之間能就其欲夠的拍賣物品展開價格競爭的條件。
2.拍賣必須有不斷變動的價格。即凡拍賣皆非賣主對拍賣物品固定標價待售或買賣雙方就拍賣物品討價還價成交,而是由買主以賣主當場公布的起始價為基準另行應報價,直至最後確定最高價金為止。
3.拍賣必須有公開競爭的行為。即凡拍賣都是不同的買主在公開場合針對同一拍賣物品競相出價,爭購以圖,而倘若所有買主對任何拍賣物品均無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競爭行為發生,拍賣就將失去任何意義。

流程

拍賣委託拍賣程式
拍賣業務的一般程式可分為三個階段:
1.準備階段
貨主把貨物運到拍賣地點→委託拍賣行進行挑選和分批→拍賣行編印目錄並招攬買主。參加拍賣的買主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倉庫查看貨物→了解商品品質→擬定自己的出價標準,做好拍賣前的準備工作。拍賣行一般還提供各種書面資料,進行宣傳以擴大影響。
2.正式拍賣
正式拍賣是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按照拍賣目錄規定的次序逐筆喊價成交。拍賣過程中,買主在正式拍賣的每一次叫價,都相當於一項發盤,當另一競買者報出更高價格時,該發盤即行失效。拍賣主持人以擊槌的方式代表賣主表示接受後,交易即告達成。
3.成交與交貨
拍賣成交後,買主即在成交確認書上籤字,拍賣行分別向委託人和買主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一般不超過成交價的5%。買主通常以現匯支付貨款,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按倉庫交貨條件到指定倉庫提貨。由於拍賣前買主可事先看貨,所以,事後的索賠現象較少。但如果貨物確有瑕疵,或拍賣人、委託人不能保證其真偽的,必須事先聲明,否則,拍賣人要負擔保責任。

特徵

拍賣競買程式
1.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形式買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所謂公開競價,指買賣活動公開進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願參加,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人在拍賣現場根據拍賣師的叫價,決定是否應價,其他競買人應價時,可以高於其他人的應價再次出價,更高的應價自然取代較低的應價,當某人的應價經拍賣師三次叫價再無人競價時,拍賣師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定拍賣成立。

2.拍賣是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在拍賣這種買賣活動中,委託人和拍賣人都希望以可能達到的最高價格賣出一件物品或者一項財產權利,因此,只要競買人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哪個競買人出價最高,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就賣給這個應價者。

3.拍賣行業具有中介服務性質

拍賣行不同貿易公司,它本身不買賣任何商品,只是接受他人委託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為委託方與競買方提供服務。

4.拍賣有多方當事人,包括拍賣人、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

規則

1.拍賣是一種公開競買的現貨交易。

2.拍賣是在一定的機構內有組織的進行。

3.拍賣具有自己獨特的法律和規章。

功能

拍賣拍賣現場
拍賣具有四大功能:
1.商品流通功能。是將商品從委託人手中通過拍賣人的中介,轉移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從現象上可以看出,這是一個資金和商品循環周轉過程的一瞬,商品流通也因此而實現;
2.中介服務功能。既拍賣人既不占有拍賣標的,又不會成為拍賣標的的買主,更不會支付款項,它只是幫助供需雙方以拍賣這種獨特的方式完成商品交易過程。中介服務的主要表現是服務、溝通、聯絡、監督
3.價格發現功能。是指通過拍賣形成的價格,不是人為規定和製造出來的,而是在拍賣市場上,由競買人通過激烈的競爭,商品價格水平不斷更新,最終由出價最高者決定商品成交價格的一種價格形成機制;
4.保值增值功能。實踐證明,經拍賣的商品一般增值都在30%以上,這種增值是在拍賣競爭中實現的。

拍賣技巧

拍賣拍賣現場舉牌

1.仔細看樣,定好心理價位。
看樣是競買活動順利進行的的第一個步驟,顧客在觀看拍賣樣品過程中,應對物品的真偽、成色、規格等細細觀察。如果發現與拍品目錄不符或有未註明的瑕疵,可即時向拍賣行提出詢問,然後決定是否參與競買。拍品上標有參考價,顧客如果不懂行,可到相關商店或市場去了解一下同類檔次的價格,將幾個價格相比較後,確定自己競買的最高出價、即“心理價格”。心理價格是根據顧客對某件物品的喜好程度、該物品的市場價格和增值潛力等幾方面組成的,這些因素和心理價格成正比關係。

2.熟悉拍賣規則。
拍賣有許多基本規則,不同的拍賣會又有一些特殊的規定,競買人參加拍賣會,應仔細閱讀拍賣的規則規定。競價時,應按照拍賣師宣布的競價方式出價;每次加價不得低於加價幅度,否則叫價無效;每件拍品成交後,買主應當場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並在限定的時間內付清價款和取回拍品等待。

3.運用競價技巧。
拍賣場上,競買者應冷靜觀察場上的競價情況,穩定自己的競價心態,守住心理價格。競價時,一般可按加價幅度輪番出價,但價格接近心理價位時應謹慎,避免受拍賣場上競價氣氛的影響,盲目超出心理價位的界限。如果拍賣場上氣氛平淡,競買人可不急於出價,稍後,可出其不意地跳過加價幅度,一下子提高出價,擺出一幅志在必得的架勢。幾輪出價後,常會嚇退一些經驗不足的競買人,使競價獲得成功。還有一種比較省力的競價方式是,在競價低潮時,競買人直接報出心理價格數,使他人一下子被出價氣勢所迷惑,在猶豫不決時成交。

中國主要拍賣行業媒體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網站、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中拍線上、公拍網、微信公眾平台:微拍賣行。

拍賣術語

拍賣當事人:

拍賣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委託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競買人: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買受人: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競買人。“競買人”、“買受人”有時亦統稱買家。
拍賣標的:委託人委託本公司以拍賣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應計費用本公司對保險、圖錄刊登、包裝運輸、文物火漆、鑑定估價等酌情向委託人和買受人雙方收取的相應費用。
成交價:又稱“落槌價”,指拍賣會上拍賣師落槌決定拍賣標的售予某一買受人的價格。
參考價:又稱“估價”,指本公司印製的拍賣圖錄上對每件拍賣標的的明示價格。該價格由本公司決定,不屬最後確定之售價。
拍賣底價:又稱“保留價”,指本公司與委託人對其委託的拍賣標的的共同商定,並在委託書上標明的最低出售價格。“拍定物”指已拍賣成交的拍賣標的。
佣金:又稱“代理費”,指本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成交後向委託人、買受人收取的服務費用。
拍賣收益指本公司在拍賣成交後支付給委託人的出售拍賣標的的款項淨額,即成交價扣除佣金及委託人應付應計費用後的餘額。
拍賣的好處:它通過一個賣方(拍賣機構)與多個買方(競買人)進行現場交易,使不同的買方圍繞同一物品或財產權利競相出高價從而在拍賣競價中去發現其真實價格和稀缺程度,避免交易的主觀隨意性,更直接地反映市場需求,最終實現商品的最大價值。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拍賣標的

第三章拍賣當事人

第一節拍賣人

第二節委託人

第三節競買人

第四節買受人

第四章拍賣程式

第一節拍賣委託

第二節拍賣公告與展示

第三節拍賣的實施

第四節佣金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

第三條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第四條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拍賣標的 

第六條拍賣標的應當是委託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七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

第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委託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鑑定、許可。

第九條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委託拍賣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拍賣由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章拍賣當事人

第一節拍賣人

第十條拍賣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十一條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設立拍賣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五)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有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有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

第十四條拍賣活動應當由拍賣師主持。

第十五條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第十六條拍賣師資格考核,由拍賣行業協會統一組織。經考核合格的,由拍賣行業協會發給拍賣師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拍賣行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拍賣業的自律性組織。拍賣行業協會依照本法並根據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拍賣人有權要求委託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第十九條拍賣人對委託人交付拍賣的物品負有保管義務。

第二十條拍賣人接受委託後,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委託其他拍賣人拍賣。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十二條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並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第二十三條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後,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託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並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二節委託人

第二十五條委託人是指委託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六條委託人可以自行辦理委託拍賣手續,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委託拍賣手續。

第二十七條委託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條委託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並要求拍賣人保密。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第二十九條委託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委託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三十條委託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第三十一條按照約定由委託人移交拍賣標的的,拍賣成交後,委託人應當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三節競買人

第三十二條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參加競買。

第三十五條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第三十六條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第三十七條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第四節買受人第三十八條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第三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託人應當支付的佣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四十條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

第四章拍賣程式

第一節拍賣委託

第四十一條委託人委託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

第四十二條拍賣人應當對委託人提供的有關檔案、資料進行核實。拍賣人接受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拍賣契約。

第四十三條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鑑定的,可以進行鑑定。鑑定結論與委託拍賣契約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契約。

第四十四條委託拍賣契約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拍賣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拍賣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

(三)委託人提出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移的時間、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節拍賣公告與展示

第四十五條拍賣人應當於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

第四十六條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

(四)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拍賣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發布。

第四十八條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並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於兩日。 

第三節拍賣的實施

第四十九條拍賣師應當於拍賣前宣布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

第五十條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拍賣師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第五十一條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後,拍賣成交。

第五十二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

第五十三條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當製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應當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當由買受人簽名。

第五十四條拍賣人應當妥善保管有關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前款規定的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委託拍賣契約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五年。

第五十五條拍賣標的需要依法辦理證照變更、產權過戶手續的,委託人、買受人應當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手續。 

第四節佣金

第五十六條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佣金的比例。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佣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七條拍賣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物品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拍賣未成交的,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委託人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委託拍賣其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拍賣人明知委託人對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九條國家機關違反本法第九條的規定,將應當委託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拍賣的物品擅自處理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國家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拍賣人、委託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託人追償。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因拍賣標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拍賣人給予警告,可以處拍賣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拍賣人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拍賣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委託人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委託人處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章第四節關於佣金比例的規定收取佣金的,拍賣人應當將超收部分返還委託人、買受人。物價管理部門可以對拍賣人處拍賣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委託拍賣或者參加競買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八條本法施行前設立的拍賣企業,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逾期未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登記,收繳營業執照。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十九條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漲潮與退潮

中國藝術品拍賣市場的漲潮與退潮
2012年歲末,很多人在談論近些年的中國藝術品拍賣市場行情時,不約而同用到一個十分形象的詞——“腰斬”——說的是2012年中國藝術品拍賣市場的總成交額比2011年縮水近一半的“慘狀”。對此,樂觀者打氣說,這是“理性回調”;悲觀者嘆氣曰,這是“遭遇寒流”。藝術品拍賣市場究竟發生了什麼?
假如從2003年算起,中國藝術品市場的這一輪行情,已經持續近十年了。儘管十年間有大漲也有回調,但“長牛”趨勢基本未變。即使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衝擊之下,也出人意料地迅速復甦、強勁反彈。

具體到2012年秋拍的大幅回調,其實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經濟大環境。在經濟形勢不容樂觀的情況下,捂緊錢袋子,保持充足的現金“過冬”,是收藏者和投資者的理性選擇。二是預期。在很多時候,預期比現狀更重要。買家的觀望,未必完全是因為他們真的準備遠離藝術品市場了,而很可能是希望在不久的將來以更低的價格“淘寶”。三是價格。中國藝術品日前的價位,整體而言還是很貴的,畢竟連續漲了這么多年。說實話,很多真正懂行的行家裡手都已經不大買得動了。四是貨源。經過這么多年的交易和沉澱,市場上能夠公開流通的“好東西”確實越來越少。各大北京及上海藝術品拍賣公司甚至是全國藝術品拍賣公司為什麼不約而同地去海外徵集拍品,就是這個原因。五是信用。中國藝術品市場的信用問題由來已久,但隨著市場的日漸火爆,這一問題的嚴重性卻日益凸顯。比如對市場影響深遠的買家拍而不付款的現象,對整個藝術品拍賣業的連鎖效應式的打擊就不可謂不大。

即使如此,中國藝術品市場的未來依然前景廣闊。從長期來看,隨著經濟發展和通貨膨脹,具有稀缺性的珍貴藝術品總是不斷升值的。就短期而言,很多人在判斷藝術品市場景氣程度時,往往將目光聚焦於總成交額指標和“天價”拍品的單價。但在我看來,更應該重點關注的是成交率指標,這是反映藝術品市場“人氣”的最直觀指標。所以,只要這個指標在真正變大,就意味著市場在回暖。藝術品市場的所謂回調很多時候其實只是“虛跌”,有“價”無“市”。總成交額是下降了,但原因可能是賣家根本無意出貨,或者是保留價定得太高。市場上沒有好東西露面,怎么會有“天價”拍品?如何會有高成交額?事實上,即使在2012年的中國藝術品市場回調期,一些中低價位藝術品的成交狀況還是非常好的。只要是好東西,跌下來總有懂行的藏家接盤,這是來自收藏界的“剛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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