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崗
為保障社會大局面的穩定,保障廣大企業職工的權益,國家政府鼓勵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的困難企業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穩定企業用工崗位,實施的困難企業穩崗補貼政策,對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的企業發放穩崗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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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已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可繼續申領
根據《通知》中的規定,已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可繼續申領。2009年已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繼續申請穩崗補貼:
⑴企業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不含停產、半停產、破產企業),申報補貼當月的參保職工人數與六個月前參保職工人數相比(扣減六個月內退休、死亡、退職原因減少的人數),減少比例不超過10%(含10%),並承諾享受補貼期間不裁員或少裁員。
⑵企業在本市依法參加社會保險,2009年1月至申報補貼當月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在申報補貼前全額補繳欠費的,可視為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⑶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我市產業和環保政策(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
具備四條件可申領穩崗補貼
對於新申領穩崗補貼的企業,須具備四個條件。2010年新申請穩崗補貼的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⑴企業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不含停產、半停產、破產企業),2009年企業申報主營業務流轉稅比2008年降低10%以上(含10%)。其中,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企業按應繳增值稅核定,免稅企業按申報當期銷售額或收入額核定,出口企業按全部銷售額核定,免稅期的免稅企業按企業應納稅額核定,其他企業按應繳營業稅核定。⑵企業申報補貼當月的參保職工人數與六個月前參保職工人數相比(扣減六個月內退休、死亡、退職原因減少的人數),減少比例不超過10%(含10%),並承諾享受補貼期間不裁員或少裁員。⑶企業在本市依法參加社會保險,2009年1月至申報補貼當月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在申報補貼前全額補繳欠費的,可視為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⑷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我市產業和環保政策(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
補貼標準按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困難企業穩崗補貼的標準按照2010年1月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與2009年補貼標準相同。其中,市內四區按每人每月420元的標準執行。穩崗補貼執行期為2010年之內,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從核准享受補貼的當月計算)。
享受補貼人數不能超過企業參保總人數的25%。為了使更多的企業受益,《通知》規定,同一企業每月享受補貼的人數按不超過企業參加社會保險人數的25%確定,社會保險人數按企業申報補貼當月的實際參保人數計算。
4月20日起開始受理
市內四區從本月20日起開始受理。困難企業穩崗補貼實行一次性申請、一次性審批、按月監控撥付。其中,市內四區申請補貼的企業,於每月20日-30日,持有關材料向參保所在區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外資企業報市外企服務中心),經市內四區就業服務中心或市外企服務中心初審、市就業服務中心覆核後,由市聯合會審小組進行會審。對會審通過的企業名單及擬撥付補貼情況在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從批准當月享受困難企業穩崗補貼,計算享受補貼期限。
穩崗補貼直接劃入企業賬戶。每月月底前,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程式將穩崗補貼資金劃入企業帳戶。企業收到資金後開具收據並加蓋單位財務章後,於10日內交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確認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從次月起不再按月申請,由市就業服務中心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對企業累計裁員人數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進行跟蹤、監控。對應發放穩崗補貼期間,企業裁員人數超過10%或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取消其月份穩崗補貼申領資格,2010年之內再次符合穩崗補貼發放條件時可恢復申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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