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簡介
“積極憲政”(positive constitutionalism)的理論基礎是“新個人主義”和積極自由觀。“積極自由”即“去做……的自由”( free to do),與此相對應的是消極自由。所謂消極自由,就是免於( free from)政府強制或侵害的自由。積極自由觀始終與民主和平等相勾連,並將消除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不平等作為政府施政的價值目標。
2. 理論的形成與發展
“積極憲政”理論淵源可追溯到約翰・密爾。密爾從功利主義倫理觀出發,認為儘管放任主義是個基本原則,但這個原則的實施並不是毫無限度的。在某種限度下,可以實行一定程度的國家干涉。他提出,這個限度就是一種“偉大的善”。積極憲政的理論基礎是“新個人主義”和積極自由觀。新個人主義是經克羅利、杜威等思想家修正過的個人主義,主張個人權利的追求離不開集體利益,個人應當與集體合作的“合作的個人主義”。最早提出“積極”角度闡述自由概念的是格林(T・H・Green)。他認為,自由並不僅僅是個人消極地不受國家與社會的限制和奴役,更在於人能夠積極主動地發揮自己的能力去行為。“真正的自由就是使人類社會的所有成員都享有最大化的能力去實現自已的最大價值”。在積極自由觀驅動下的積極憲政觀要求政府積極採取行動,讓每一個人都能享受到同樣的權利;主張為了實現社會總福利最大化,對個人有所強制也在所不惜。
3. 積極憲政的實踐
積極憲政表現在實踐中就是國家通過財政與貨幣政策的反周期變動對經濟運行進行巨觀調控,以及建立普遍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上主張干預主義和福利主義。
20世紀30年代美國的羅斯福新政被學界公認為是有限政府向有為政府轉變的標誌性事件,它集中體現了當代積極憲政的風貌特徵。福利制度的建立是20世紀西方國家轉向“有為”的另一突出表現和成果。二戰後,在工黨政府的引領下,歐美其他各國也都紛紛著手“福利國家”建設。社會福利的覆蓋範圍擴展到每一個公民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等各個方面,一套“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制度由此確立。
積極憲政的實施在“二戰”後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西方國家紛紛跳出了政府“有限”的怪圈,“有為”成為新的政府理念。通過政府積極參與市場,制定產業政策,西方國家包括兩個戰敗國德國和日本在內,都實現了經濟的飛躍發展和持續繁榮。另一方面,有效性也成為政府合法性的重要標準,政府效能問題受到高度重視。各國政府都把關注的重點放在如何有效地回應社會要求,解決社會問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