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極憲政

消極憲政,是對古典自由主義憲政觀及其實踐模式的抽象,這種憲政觀以傳統的個人主義和消極自由觀作為其理論基礎,其主要的價值訴求包括人權、法治、分權制衡和有限政府。

1. 簡介

“消極憲政”(passive constitutionalism)是對古典自由主義憲政觀及其實踐模式的抽象,這種憲政觀以傳統的個人主義和消極自由觀作為其理論基礎,其主要的價值訴求包括人權、法治、分權制衡和有限政府。
2. 理論的提出
在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洛克第一個準確、系統地提出了自由主義的憲政原則,即保護人權原則、有限政府原則、法治原則、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人民同意原則、分權原則和政教分離原則。基於此,國內有的學者認為,“這使他成為當之無愧的自由主義憲政原則的奠基人”。
3. 消極憲政的興起與衰落
自17世紀開始,在英國的引領下,西方憲政運動進入了一個長達兩個世紀的“有限政府統治的時代。私有財產權和個人自由被絕對化,契約神聖、機會均等、自由競爭等理念成為壓倒一切的時代最強音,社會達爾文主義大行其道,“自由放任”政策風靡歐美。美國學者斯提芬・霍爾姆斯把這個時期奉行“有限”、“無為”原則的憲政稱之為“消極憲政”。
消極憲政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資本主義的繁榮,加之政府奉行無為而治,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可謂涇渭分明,相安無事。但這種表面的“平衡”在世紀轉折時期被無情地打破。美國總統羅斯福在1933年上台之初發表的著名“麥迪遜廣場演說”中,對“什麼都不管、一切不操心”的消極憲政進行了猛烈抨擊。他指出:“全國因政府充耳不聞、視若無睹、無所事事而吃了12年苦頭。人民看著政府,然而政府卻掉過臉去。”1942年一份美國司法判決書宣布說:“任何事物都不能超過限度。自由放任主義走得太遠了。”這些新觀點標誌著人們的憲政觀念發生了根本變化。
觀念的轉變帶來了政策和制度的重大變化。在20世紀,西方各國紛紛告別了片面的政府“有限”( limited),轉向以政府“有為”(promising)為主要訴求的“積極憲政”的軌道。它們不斷擴大政府職權和責任,強化國家對社會生活的干預職能,大量出台社會經濟立法,制定經濟計畫和產業政策,最佳化資源配置,興辦公共事業,推動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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