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文書方法與實務

稅務文書方法與實務

《稅務文書方法與實務》主要介紹了稅務登記、認定、發票、證明、申報徵收等方面的稅務管理文書與實務,令面介紹了稅務辦理實際工作中常用的主要流程、應提供的資料清單、時限要求、填報表、填表說明等具體資料。近年來,我國稅制和會計準則進行了較大幅度的改革。“新準則與新稅法下的稅務操作方法與實務”叢書,由從事稅務理論、政策研究工作的學者和從事稅務實踐工作的專家共同編寫,目的是幫助稅務部門工作人員、企業稅務辦理人員學習、運用新稅制和新會計準則,正確處理稅務中的核算、管理、籌劃、代理、稽查與文書等工作。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編者:何其智
出版社:機械工業出版社
頁碼:264 頁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9787111264125
裝幀:平裝
開本:16
叢書名:新準則新稅法下的稅務操作方法與實務叢書
定價:38.00

編輯推薦

《稅務文書方法與實務》簡捷、清楚、實用,是稅務部門工作人員、企業稅務辦理人員必備的案頭工具書。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稅務登記管理及文書
第一節 稅務設立登記管理及文書
第二節 變更登記管理及文書
第三節 停業登記管理及文書
第四節 復業登記管理及文書
第五節 註銷稅務登記管理及文書
第六節 稅務登記的驗證、換證管理及文書
第二章 認定管理及文書
第一節 出口貨物認定管理及文書
第二節 對企業優惠資格的認定管理及文書
第三節 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及文書
第四節 納稅人申報徵收的認定管理及文書
第三章 發票管理及文書
第一節 發票領購、繳銷管理及文書
第二節 新認定、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發票的管理
第三節 對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納稅人的管理
第四節 發票代開管理及文書
第四章 證明管理及文書
第一節 出具證明管理及文書
第二節 外出經營稅收汪明管理及文書
第三節 完稅證明管理及文書
第四節 免稅證明管理及文書
第五節 出口貨物證明管理及文書
第五章 申報徵收及文書
第一節 流轉稅申報徵收管理及文書
第二節 所得稅納稅申報徵收管理及文書
……

序言

國家通過稅種的設定以及在稅目、稅率、加成徵收或減免稅等方面的規定,可以調節社會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稅收是國家形成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與渠道。國家政權是稅收產生和存在的必要條件,而國家政權的存在又依賴於稅收的存在。沒有稅收,國家機器就不可能有效運轉。稅收業務的具體處理需要國家、企業和其他有關方面共同參與,他們處理稅收的具體業務則構成了稅務工作。企業為了既合法、合規又合理地降低稅負,需要對企業稅務的各個方面進行籌劃,在巨觀上對稅收業務進行管理,根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或授權,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名義,依照國家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代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在稅務核算、稽核、管理、籌劃和代理中存在大量的檔案格式、表格的起草、設計與編制等工作,這就形成稅務文書。另外,有關部門需要對納稅業務進行監督檢查。
20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稅制進行了較大幅度的改革。為了鞏固和完善新稅制,近年來,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及新稅制運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陸續對一些稅收政策進行了必要的調整。我國會計制度與準則也在不斷進行著改革與完善,尤其是2007年實行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會計和稅務兩個內容本身是緊密相連的,在改革過程中是相互影響和促進的。在企業中,稅務制度的改革,對涉及稅金及有關方面的會計核算內容、程式和方法等都形成影響;反過來,會計制度的改革,對稅務制度有關內容的完善也有促進作用。因此,噲計處理與核算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在特定稅務制度下進行的。隨著稅務制度的不斷改革與完善,會計處理與核算的內容和方法等也在不斷發生著變化。
我國整個經濟體制改革需要會計和稅務的改革奠定基礎,因為會計和稅務改革的不斷深入也體現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漸完善的過程。

文摘

第一章 稅務登記管理及文書
第一節 稅務設立登記管理文書
一、稅務設立登記管理
(一)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對納稅人的時限要求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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