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還貸
正文
對公有制企業因進行技術措施和基本建設投資而舉借的貸款,允許在課徵所得稅以前由該項目新增利潤歸還。這是中國政府採取的鼓勵投資稅收優惠辦法之一。20世紀60年代,中國對國營輕紡小型企業舉借的小額技術措施貸款,就曾一度實行準許用超計畫利潤部分歸還。70年代以後,實施範圍進一步擴大。80年代實行利改稅以後,對於國營企業歸還技術措施和基本建設改建擴建項目貸款,經過財政部門批准,均可在繳納所得稅之前用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利潤歸還。企業用於歸還貸款的利潤,仍可照常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對於城鄉集體企業屬於法定範圍的技術措施項目貸款,經過批准,也可在繳納所得稅以前用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利潤歸還貸款本息的60%。這種優惠辦法的實質是,準許企業用應上繳國家的所得稅款和國營企業調節稅款,代替企業歸還向銀行的借款。
多年來,中國公有制企業以稅前利潤還貸的數額逐年大幅度上升。實踐表明它對支持企業進行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如果控制不好,也會在加劇投資膨脹和信貸膨脹方面產生消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