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國營企業為支付職工超額勞動報酬和給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顯著成績者物質鼓勵,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的專項基金。目的是為了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調動職工積極性。這項基金制度曾幾經變化,開支渠道也不盡相同。
歷史沿革
①1952~1957年,實行企業獎勵基金制度和超計畫利潤分成制度,獎勵基金根據完成國家計畫指標情況,分別按計畫利潤的2.5%~5%和超計畫利潤的12%~20%在利潤中提取,具體比例各年之間有所變化。
②1958~1961年,實行利潤留成制,同時廢止企業獎勵基金制,職工獎勵和職工福利改在利潤留成中開支,並規定這兩項支出不得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5%。
③1962~1968年,恢復企業獎勵基金制(國營商業企業仍實行利潤留成制),凡全面完成產量、質量、新品種、成本、物耗、資金周轉、上交利潤等幾項計畫指標的企業,可按工資總額的3%在利潤(或減虧額)中提取企業獎勵基金;每少完成一項指標,則按規定的百分比少提獎勵基金;超額完成計畫指標的,還可從超計畫利潤中提取10%的獎勵基金(虧損企業超計畫減虧的,可以從超計畫降低成本額中提取20%的獎勵基金)。
④1969~1977年,取消職工獎勵基金,改為附加工資,在成本中開支,實際上已失去獎勵超額勞動和鼓勵先進的性質。
⑤1978年起實行企業基金制,獎勵基金納入企業基金。
⑥1979年後實行利潤留成制,企業留成按規定建立生產發展、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三項基金。1983年實行利改稅後,企業留利改為生產發展、新產品試製、後備、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五項基金;從1984年開始,企業用職工獎勵基金髮放資金超過一定限額的需按規定繳納獎金稅。
⑦1985年以後,在1300多戶國營企業試行職工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浮動辦法,職工獎金核入工資總額,一併在成本中列支,試點企業不再從留利中提取職工獎勵基金;同時規定,工資掛鈎企業發放的新增效益工資超過上年一定比例的,要交納工資調節稅。以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試點範圍逐步擴大,在全部試點企業中,部分企業經批准,其職工獎金從成本中列支,部分企業職工獎金則仍然在留利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