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發展
租賃是一種古老的信用形式。公元前2000年,居住在巴比倫地區的蘇美爾人中已出現了租借實物的行為。公元前1400年,地中海西岸的腓尼基人首先開始了商船的租賃。中國奴隸社會後期產生的以土地和房屋為對象的租賃活動,在封建社會得到進一步發展,土地、房屋、車船、農具及其他工具、集市場地等都可以租讓。
直到20世紀40年代後期,以土地為主要對象的租賃仍很盛行,成為束縛和剝削農民的主要手段。當代租賃是社會化大生產和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特別是20世紀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投資數額急劇增加,一些國家的租賃業也隨之增加。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許多國家百廢待興,百業待舉,銀行信用形式已不能完全滿足企業投資需求。於是,租賃信用得以發展,特別是在美國、日本和歐洲一些國家發展尤為迅速。用戶不需要預先積累足夠的資金購買設備,而只通過交付租金辦法,就可獲得自己所需設備的使用權,解決實際設備投資問題。這種方式在許多國家的設備投資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
五種形式
金融租賃是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一種信用方式,有五種具體形式: 一直接購買租賃,由承租人選定設備、談好價款,然後由租賃部門(租賃公司)出資購買,再出租給承租人;
二轉租賃,由租賃部門向外租進設備,再轉租給使用單位;
三 槓桿租賃,又稱平衡租賃或借貸租賃,由出租人先付出購買設備所需價款的20~40%,餘下部分以租賃物品作為抵押向銀行借款,設備出租後,由承租人向貸款銀行交付租金以替代租賃公司償還貸款,這種方式適用於飛機、輪船等大型設備長期租賃;
四代理租賃,企業單位有多餘的動產或不動產,委託金融信託租賃部門代辦出租,收取租金;
五返租賃,即先賣後租或代償貨款租賃,企業將自己的設備賣給租賃部門,然後再作為承租人租用設備使用。
相關風險
供貨商違約
指供貨商未按照購貨契約規定的時間交貨或者所提交的貨物存在瑕疵等不符合契約規定的情況。雖然租賃設備由出租人購買,但是承租人直接承擔供貨商違約的風險,即無法按期或不能夠正常使用租賃設備而產生效益的風險。雖然幾乎所有的融資租賃契約中都有關於“承租人不能以供貨商延遲交貨或所交貨物存有瑕疵為由而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條款,但是,事實上,一旦供貨商違約,承租人往往以此為由延付租金或拒付租金,甚至還提出撤消契約。因此出租人成為事實上的供貨商違約承擔者。
承租人違約
指承租人未按照契約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租金,而出現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情況,或是所支付的租金幣種與契約不符,或是租賃期間未對租賃設備進行正常的維修和保養,或是越權處理租賃設備,如未經出租人許可轉租設備等。引起承租人違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由於承租企業缺乏經營管理能力,造成資金周轉不靈而無法履約;可能是承租企業信譽太差,有意拖欠租金;也有可能企業外部條件發生變化造成承租企業無法履約。承租人違約風險的直接承擔者就是出租人,承租人違約風險加大會影響到出租人的融資能力和融資成本,甚至會危及出租人的正常經營活動。
出租人違約
指出租人資金不足或發生周轉困難,未能按照購貨契約規定及時開出信用證,導致供貨商推遲或拒絕交貨,使承租人無法按照計畫實施項目及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從而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