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民證

良民證

良民證通常指的抗戰期間,日本偽政權對中國老百姓的身份管理制度中推行的身份證明,由居民當地保長確認。日本人為了維持占領區安全,確定人員身份,進行了工程浩大的居民身份管理,為每一位占領區百姓發放良民證。

基本信息

香港台灣

良民證是證明持證人沒有犯罪紀錄的證件。在台灣,官方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在香港則稱為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在香港,良民證的作用是證明當事人從來沒有刑事犯罪紀錄,用途純粹是為了到(某些)國家旅遊、移民或留學之用。至於申請職位或者

良民證良民證

專業學會會借等,並非申請香港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充足理由。因為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申請是關係到個人資料(個人隱私),所以是要當事人親身辦理的。在香港,從前是到九龍旺角彌敦道工業貿易署大樓申請。現在,當事人是要親身到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14樓的“無犯罪紀錄證

明書辦事處”申請辦理。

其他

在 中國大陸,例如 北京,上海, 暫住證又稱為良民證,作用是外地 民工等非本地戶口的外來務工者,向出租房房主租房、報考駕校、買房等時候要出示的檔案之一。

抗戰時期

良民證是日本偽政權對中國老百姓的身份管理制度,日本人為了占領區的安全,進行了工程浩大的居民身份管理,為每一位公民發放良民證。從這份良民證可知,且不論日偽對中國百姓的暴行,光從良民證上注意事項可知:凡十五歲以上的中國百姓都要自備照片認領良民證。照相對於在當時社會生產力條件下的中國百姓來說,是何等的奢侈。

太倉縣民國28年(1939年)偽政府頒發的良民證也有的地方直接叫作身分證明書.

以下這本良民證的發證日期是民國30年,也就是1941年,正是日本帝國主義侵占中國時期,在舊中國,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多數沒有名字,夫家的姓加上娘家的姓就是本人的名字了。看此證我們知道那時漢沽的社會治安直接屬唐山警務段管轄,總負責人是日本侵略者“角川目兼藏”,這身份證有他的指紋,這證明當時日本侵略者處心積慮的維護他們的統治,使這位角川目兼藏得要按多少萬次手印。

也有的良民證是由維持會保長甲長分發,上面日文和中文並用,並有日軍華北司令部的大印,這張就是。這是日本人侵略中國的罪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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