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信用保險

租賃信用保險(Credit Insurance in Leasing)租賃信用保險由租賃公司與保險機構簽訂有關租賃業務可能遭受難以預料損失時,獲得補償的一種保證措施。

概述

租賃信用保險由租賃公司與保險機構簽訂有關租賃業務可能遭受難以預料損失時,獲得補償的一種保證措施。如因承租人破產、倒閉等原因,使租賃公司無法收回租金或遭受難以預料的損失時,根據保險協定,租賃公司可得到全部損失的保險金補償。

租賃信用保險的條件

租賃信用保險最早出現在日本。日本政府為了通過發展租賃業以振興機器工業,推動中小企業機器設備的現代化,於20世紀70年代初創設了“機械類租賃信用保險制度”,並規定其適用對象是租賃契約項下特定的機械,且租賃契約的內容能滿足以下各項條件:
(1)租賃的設備必須是新型的新產品;
(2)必須是為期三年以上的長期租賃而且中途不得隨意解約;
(3)等價計算恰當,租金分幾次以上繳付並且是平均支付的;
(4)租賃期滿後租賃公司不準將所有權轉讓給承租人;
(5)承租人不是信用差且政府有事先通知的;
(6)第一期租金繳付日在起租日以後三個月內且一年至少須付租金四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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