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須知
投保年齡:30天-60周歲
交費期間:一次性交清,或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保險期間:終身
保險利益
一、身故或全殘保障
如在購買本保險計畫後一年內因疾病導致身故或全殘,保險公司將給付已交主險保險費,本保險計畫終止;
如因意外或購買本保險計畫一年後因疾病導致身故或全殘,保險公司將給付主險當時的基本保險金額及累積紅利保額,本保險計畫終止(如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未滿18周歲,我們將僅給付累計已交主險保費的1.05倍及累積紅利保額對應的現金價值)。
二、重大疾病保障
若在購買本保險計畫後一年內,因疾病首次發生並確診本契約約定的重疾,保險公司將給付重疾附加險已交保費,本附加契約終止;
若在購買本保險計畫後因意外或一年後因疾病首次發生並確診本契約約定的重疾,保險公司將給付重疾附加險的基本保額以及主契約減少的基本保額對應的終了紅利,本附加契約終止,與此同時主契約基本保額將等額減少。
三、輕症疾病保障
在70周歲前額外還享有10種輕症保障給付。
若在購買本保險計畫後一年內,因疾病首次發生並確診本契約約定的輕症,保險公司將給付重疾附加險已交保費,本附加契約終止;
若在購買本保險計畫後因意外或一年後因疾病首次發生並確診發生本契約約定的輕症,保險公司將賠付20%附加險保額(每一輕症僅賠付一次),本保險計畫繼續有效。
四、年金轉換權
年滿60周歲後,可以選擇將保單現金價值及終了紅利全部或部分轉換為年金保險,多一種養老選擇。
五、紅利
每年將根據公司實際經營情況,以增加保額的形式派發年度紅利。此外,在契約終止時,投保人還將額外收到一筆終了紅利。
責任免除
《生命福星高照終身壽險(分紅型)》: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的;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自本契約成立或者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兩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故意自傷;
五、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七、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生命附加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達到本附加契約定義的重大疾病、輕症疾病之疾病狀態,或者被確診首次患本附加契約定義的重大疾病、輕症疾病或進行本附加契約定義的重大疾病手術、輕症疾病手術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的;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傷;
四、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符合本條款第十六條第三十四項“經輸血導致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第三十五項“因職業關係導致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九、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