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主險:生命福星高照終身壽險(分紅型)附加險:生命附加福相隨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
主附險捆綁銷售
投保規則
投保年齡:30天-55周歲交費期間:躉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交費期滿不超過60周歲)
保險期間:終身
保險利益
一、醫療保險利益(60周歲起)按實際發生的費用給付醫療金,每年給付最高不超過附加險基本保額的5%,同時給付主險對應基本保額的終了紅利。
註:理賠後,保險金額中基本保險金額及其對應的現金價值相應減少,保費將按剩餘的基本保險金額計算繳納,保險公司按減少後的保險金額承擔保險責任。
累計給付的醫療保險利益達到附加契約基本保險金額,附加契約終止。
周歲是指以法定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基礎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終了紅利在契約生效一年後,因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投保人解除保險契約、發生責任免除事項或契約效力中止期滿未達成復效協定等情形導致契約終止,或因投保人申請年金轉換、減少保險金額等情形導致契約保險金額減少時進行分配。
二、重疾保險利益(終身)
一年內因疾病導致重疾:給付所交附加險保費,附加契約終止。
因意外或一年後因疾病導致重疾:給付附加險基本保額-累計醫療金給付+主險基本保額減少部分對應的終了紅利,附加契約終止。
重疾種類:50種,行業保障病種領先。
註:理賠後,保險金額中基本保險金額及其對應的現金價值相應減少,保費將按剩餘的基本保險金額計算繳納,保險公司按減少後的保險金額承擔保險責任。
三、輕症保險利益(60周歲前)
一年內因疾病導致輕症:給付所交附加險保費,附加契約終止。
因意外或一年後因疾病導致輕症:給付附加險基本保額的20%,附加契約繼續有效。
輕症種類:10種。
註:(1)每一種輕症只賠付一次;(2)額外給付,主險和附加險基本保額不降低。
四、身故、全殘保險利益(終身)
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或全殘:給付已交主險保費,主險、附加契約終止;
因意外或一年後因疾病導致身故或全殘:
18周歲前:實際繳納主險保費的105%+累積紅利保額的現價+終了紅利,主附險同時終止;
18周歲後:當時主險的基本保額+累積紅利保額+終了紅利,主附險同時終止。
說明:實際繳納主險保費指當時基本保額的年交保費×已交期數
終了紅利在契約生效一年後,因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投保人解除保險契約、發生責任免除事項或契約效力中止期滿未達成復效協定等情形導致契約終止,或因投保人申請年金轉換、減少保險金額等情形導致契約保險金額減少時進行分配。
五、紅利分配(終身)
度紅利:根據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決定紅利分配方案,在前一保險契約周年日保險金額的基礎上,增加本契約的保險金額,並作為下一次年度分紅的基礎。
終了紅利:終了紅利所分配的紅利包括兩種——體恤金和特別紅利
終了紅利在契約生效一年後,因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投保人解除保險契約、發生責任免除事項或契約效力中止期滿未達成復效協定等情形導致契約終止,或因投保人申請年金轉換、減少保險金額等情形導致契約保險金額減少時進行分配。
6、三大權利
1、轉換年金
2、減少保險金額
3、保單貸款
風險提示:本契約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且生效兩年後,投保人可以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中基本保險金額和累積紅利保險金額同比例減少,並領取減少部分對應的現金價值與有可能分配的特別紅利。減少保險金額後,保險費按剩餘的基本保險金額計算交納。保險公司按減少後的保險金額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