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價局通知
福建省物價局關於印發福建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價服〔2011〕468號
各市、縣(區)物價局:
現將《福建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報告。
福建省物價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保護機動車駕駛者和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福建省價格管理條例》和《福建省定價目錄》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機動車停放服務並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各類經營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價格部門)是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省價格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制定全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制定並公布屬於政府定價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同級價格部門承擔具體工作。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分不同停車場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定價管理。
第六條 專業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興建的除外)和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等配建的停車場以及單位的專用停車場節假日或夜間向社會開放的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小區停車服務收費由業主大會決定。
專業停車場是指以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為主營業務,具有獨立產權,非建築物配建的停車場。
單位的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第七條 以下停車場所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一)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建設的專業停車場;
(二)機場、車站、碼頭、公交樞紐站及軌道交通換乘站、醫療機構、遊覽參觀點等配建的停車場;
(三)依法施劃的道路停車泊位;
(四)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體育場館、殯儀館等配建的停車場;
(五)物流園區、專業市場等配建停車場;
(六)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停車場所;
(七)其他具有自然壟斷的停車場所。
交通肇事、違章被強制拖離現場車輛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第八條 各地價格部門制定或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時,應在綜合考慮資源占用成本、設施建設成本、經營管理成本、市場供求、社會承受能力以及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等因素的基礎上,可按照城市中心區域高於城市非中心區域、道路停放高於非道路停放、地面停放高於地下室停放、室外停放高於室內停放、尖峰時段高於非尖峰時段的原則,實行區別定價。
第九條 各地價格部門可以根據占用停車資源的差別,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合理確定不同地段、不同車型、不同停放時間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對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體育場館、殯儀館等配建的停車場收費,應本著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收費標準略低於同地段其他停車場的原則,從嚴制定。
第十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計費單位,可以分別實行按次、小時、天、月或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供求關係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
第十一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收取停車服務收費,應當建立健全停車服務及收費的內部管理制度,做好車輛進出管理、停車場保潔、照明、巡視(監控)等服務,並對停車場所的設備設施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對發放車輛出入證的,其出入證製作費用應在停車服務收費中列支,不得另向車輛停放人收取。
第十二條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未取得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其公共停車場所只能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不得收取場地使用費等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 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各地價格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特定區域和路段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制定臨時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務費:
(一)進入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不超過30分鐘的車輛和業主搬家車輛;
(二)執行任務的軍(警)車和執行公務的消防車、救護車輛、搶險救災車輛、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以及環衛、郵遞、殯葬車輛;
(三)黨政機關、群團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專用停車場在辦公時間內對外來辦事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
(四)車主出示殘疾人證並駕駛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
第十五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車場經營單位應及時到當地價格部門申領《福建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證》,亮證收費。
機動車停車場所合併、分立、遷移、改名、變更經營範圍以及停業、歇業的,應當依法到當地價格部門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
第十六條 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停車場經營者要在停放服務經營場所入口處或醒目位置設定明碼標價牌,公示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法、免費停放時段和對象、投訴舉報電話等。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牌由各設區市價格部門監製。
第十七條 各地價格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八條 各設區市價格部門可根據當地機動車停放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報省價格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福建省物價局轉發國家計委關於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價〔2001〕服14號)和《福建省物價局關於規範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閩價房[2008]15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