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家計委關於印發《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計價格〔2000〕9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計委、物價局:
現將《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
2015年12月15日《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號)予以廢止。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保護車主和機動車停放業務經營者的法權益,促進汽車消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經營機動車停放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施細則;機動車停放場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具體標準。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3種定價形式。
(一) 具有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機場、碼頭、車站、旅遊景點、住宅區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車場等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具體定價形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保有量和停放服務供求關係確定。
(二) 非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等建築物的配套停車場等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由經營者提出書面申請,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時,應綜合考慮停車場所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係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 具有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合理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核定。
(二) 非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合理經營成本、依法納稅的原則核定。
(三) 經營成本按照停車場維護、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崗、定員的基礎上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區停車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規範停車場經營成本的指導性意見,指導停車場經營企業加強管理,降低成本。
(四) 交通肇事、違章被強制拖離現場車輛,應按就近停放的原則處置,其收費標準按所停放停車場所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
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條件下,鼓勵設定臨時性免費停車場所,鼓勵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九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實行按車輛占用停車場面積大小分別計費的辦法,也可實行按停放時段不同分別計費的辦法。
第十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計時單位,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以分別實行按小時、天、月或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供求關係實行累進或遞減等差別計費辦法。
第十一條
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涉及面廣和調整有爭議、社會反應強烈的部分停車場收費標準,必要時可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第十二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法》和國家計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機動車停放場所及收費地點醒目位置設定明碼標價牌,標明停放車輛類型、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收費標準和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
對社會反應強烈,明顯不合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所在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糾正;所在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未及時糾正的,上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