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81年11月,重新核定該局行政編制30人,下設辦公室、業務處、宣傳處、規劃建設處,正式對外辦公。
1983年5月,接國家旅遊局通知,該局更名為福建省旅遊局,印章從當年6月1日起啟用。
1983年10月,局內部機構調整,設辦公室、宣傳處、計畫基建處和企業管理處。
1985年4月,局機關機構設定調整,設辦公室、計畫基建財務處、企業管理處、 宣傳處、外聯處、人事教育處、機關黨總支。
1986年5月,省編委批准省旅遊局增加行政編制20人,下設辦公室、企業管理處、人事教育處、計畫基建財務處、宣傳處、外聯處、機關黨委會和黨組紀檢組,負責制訂全省旅遊發展的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組織各類旅遊宣傳促銷活動,運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對省內所有旅遊單位實行全行業管理,指導促進全省旅遊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1989年4月,撤銷外聯處,設立政策研究室。
1990年,設立監察室。
1991年7月,省編委根據福建省旅遊業發展現狀,核定省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0人,同時考慮到台灣已成為本省主要的客源市場,批准省旅遊局增設台灣事務辦公室。
1992年,台灣事務辦公室更名為港台國際聯絡處,政策研究室更名為資源法規處。
1995年6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建省旅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福建省旅遊局作為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旅遊行業的職能部門,內設辦公室、人事教育處、企業管理處、市場開發處、資源法規處、計畫財務處、港台國際聯絡處等7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行政編制48名,事業編制6名。
1995年底,福建省旅遊局的直屬單位有:福建海峽旅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福建海外旅遊實業總公司、福建省中國國際旅行社(原中國國際旅行社福州分社)、福建省旅遊公司、福建省國際旅遊航空服務公司、福建省康輝旅行社、福建省旅遊汽車公司、福建省旅遊貿易公司(原福建省旅遊服務公司)、東湖賓館、福建省旅遊聲像藝術中心(原福建省旅遊聲像製作公司)、福建省旅遊幹部學校,並有香港華閩旅遊有限公司、福州溫泉大飯店、福貝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福貝塑膠有限公司、福履鞋廠、武夷山玉女大酒店等6箇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2011年底,福建省旅遊局在“十二五”期間打造海峽“智慧型旅遊”的重要工程之一海峽旅遊網上超市新版網站先行網正式上線發布。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旅遊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旅遊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
(二)研究擬訂全省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省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推廣活動,開拓旅遊客源市場。按規定承擔福建居民赴港澳台旅遊的相關事務。
(三)負責指導全省旅遊資源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和旅遊項目的規劃與開發。監測全省旅遊經濟運行,負責全省旅遊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工作。協調和指導假日旅遊和紅色旅遊工作。
(四)承擔規範全省旅遊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旅遊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規範旅遊企業和旅遊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組織實施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等方面的標準。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全省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
(五)負責全省國內旅遊、出入境旅遊的巨觀管理和指導,承擔出境旅遊事務和旅遊簽證相關工作。負責旅遊對外交往與合作。
(六)擬訂並組織實施旅遊人才規劃。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標準和等級標準,指導和組織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工作。
(七)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旅遊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統計、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和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起草重要檔案、文稿;組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效能建設,組織協調信息化建設;負責省旅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假日辦的具體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旅遊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承擔有關立法規劃和協調工作;負責旅遊執法監督和行政複議工作;擬訂全省旅遊產業發展政策;指導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指導鄉村旅遊和工農業旅遊示範點評定。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重點旅遊區域和旅遊項目開發;指導旅遊資源的開發和保護工作,組織指導A級旅遊景區評定;引導旅遊業社會投資和利用外資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旅遊統計;承擔紅色旅遊有關工作。
(四)行業管理處
負責監督管理旅遊服務質量和市場秩序,受理旅遊質量投訴,指導全省旅遊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各類旅遊景區景點及旅遊住宿、旅行社、車船等旅遊設施和服務標準;負責旅行社和星級飯店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旅遊保險的實施情況;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和指導旅遊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全省旅遊目的地創建工作。
(五)市場開發處(港澳台旅遊事務處)
承擔國內、國際旅遊市場開發工作;承擔旅遊對外合作、區域交流協作事務;組織全省旅遊整體形象、旅遊品牌的對外宣傳推廣;組織指導大型旅遊節慶活動和促銷活動;收集研究旅遊市場信息,向旅遊行業提供信息服務;管理和指導港澳台旅遊相關工作,按規定承擔福建居民赴港澳台旅遊的相關事務。
(六)人事處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旅遊人才規劃;指導實施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標準、等級標準,負責有關旅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和職業技能鑑定;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福建省旅遊局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條例》),編制《福建省旅遊局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本《指南》將根據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省旅遊局網站《福建旅遊之窗》上查閱《指南》。
省旅遊局為旅遊系統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旅遊局信息公開工作小組負責旅遊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省旅遊局各工作處室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機構負責公開。
旅遊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省旅遊局信息公開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省旅遊局的主要信息:
(1)機構職能
(2)政策法規
(3)規劃計畫
(4)行政審批與行業管理信息
(5)旅遊統計信息
(6)重要工作動態
(7)突發公共事件情況
(8)其他應主動公開的旅遊信息
具體信息目錄可參見省旅遊局編制的《福建省旅遊局信息公開目錄》。
2.公開形式
省旅遊局在省旅遊局網站《福建旅遊之窗》主動公開省旅遊局的旅遊信息。此外,還將通過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主動公開旅遊信息。
3.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旅遊信息,應當自該旅遊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2008年5月1日開始執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獲取主動公開信息以外的旅遊信息,可以直接在《福建旅遊之窗》網站上填寫並遞交《福建省旅遊局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或從《福建旅遊之窗》網站下載並填寫《申請表》,向省旅遊局信息公開工作小組辦公室遞交書面申請表。
1.書面申請受理機構:省旅遊局信息公開工作小組辦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東大路36號人才大廈省旅遊局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2.申請的具體步驟
申請人可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申請表》。申請表可向受理機構處申請領取或自行複製,也可在《福建旅遊之窗》網站上下載電子版本。申請人可通過前述聯繫電話諮詢相關申請手續。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福建旅遊之窗》網站上直接填寫並直接遞交電子版《申請表》即可。
(2)書面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申請獲取旅遊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子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旅遊信息公開申請。
3.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在收到《申請表》後,將進行登記。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公開的旅遊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旅遊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處理旅遊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可以參見附頁流程圖。
4.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旅遊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行政機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省物價局閩價費[2008]472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實施。
申請公開旅遊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旅遊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旅遊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旅遊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旅遊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人員編制
省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4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行政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6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7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司機編制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