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為規範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提高司法行政執法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該《規則》於2011年12月30日由福建省司法廳以閩司〔2011〕486號印發,共19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司法廳通知

福建省司法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許可適用規則》的通知
閩司〔2011〕486號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現將《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許可適用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司法廳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提高司法行政執法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廳行政處罰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司法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和幅度內享有的自主決定權和處置權。
第三條 廳機關各業務處室、廳直各單位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規則。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具有法定依據,符合法定程式,在法定許可權、種類和幅度範圍內行使。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給予相當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開展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是指司法行政機關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裁量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依照過罰相當原則,細化為若干裁量階次,每個階次規定一定的量罰標準,以確保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制度。
第六條 裁量階次劃分為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不予處罰5個階次。
(一)從重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幾種處罰種類中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或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內選擇較高限度予以處罰;
(二)一般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不具備減輕、從輕、從重處罰情節,而應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的,按照規定的處罰幅度中限予以處罰;
(三)從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幾種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內選擇較低限度予以處罰;
(四)減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種或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處罰;
(五)不予處罰,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況下,行政機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二)違法行為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六)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等尚未構成犯罪的;
(七)在發生突發自然災害、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八)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九)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十)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誘騙、教唆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違法行為超過法定追究時效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法律依據、處罰理由及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聽證權和請求迴避權等內容,聽取當事人對自由裁量權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建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處理決定中,應當將自由裁量的情況進行表述;對選擇的處罰階次,應當說明理由;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除說明自由裁量理由外,還應當說明證據採信理由、處罰依據選擇理由。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於社會影響面大、公眾關注度高的行政處罰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按照規定採取公開處理等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依照本規定第七條從重行政處罰案件或者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由廳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必要的材料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作為依法行政內容,納入司法行政機關目標責任考核。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執行本規定,或者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致使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檢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採取考核、檢查、行政複議、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複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責令糾正或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本機關已制定《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廳機關各業務處室、廳直各單位應根據《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遵守本規則。
第十八條 實施行政監督檢查等剝奪相對人權利或增加相對人義務的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參照本規則的原則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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