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廳通知
福建省司法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許可適用規則》的通知
閩司〔2011〕486號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現將《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許可適用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司法廳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許可適用規則
為規範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明確適用撤回、變更、撤銷、註銷、吊銷行政許可的具體情形,根據《行政許可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一、撤回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一)撤回行政許可適用於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經頒發的行政許可的情形,其適用前提是相對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合法。
(二)適用情形包括:
1、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2、行政許可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三)撤回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說明撤回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或者事實基礎。
(四)撤回行政許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二、變更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一)變更行政許可適用於被許可人在取得行政許可後,因其擬從事的活動的部分內容超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行政許可證件規定的活動範圍,申請許可機關對原行政許可準予其從事的活動的相應內容予以改變。
(二)適用情形為:被許可人已經取得的行政許可的內容發生變化,但仍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標準。
(三)對被許可人提出的變更行政許可的申請,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被許可人提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四)為便於申請人變更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事前公布有關變更行政許可的條件和程式,以便申請人能夠及時履行必要的手續,避免使合法權益遭受不必要的損害。
三、撤銷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一)撤銷行政許可適用於司法行政機關糾正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形。適用前提是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相對人違法取得行政許可。
(二)適用情形包括: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3、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4、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
5、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三)撤銷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告知被許可人撤銷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和事實基礎。
(四)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行政機關不得撤銷;撤銷行政許可損害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除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外,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四、吊銷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一)吊銷行政許可適用於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情形。適用前提是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有嚴重違法行為。
(二)吊銷行政許可應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違法情形。
(三)行政機關作出吊銷行政許可的決定前,應當告知被處罰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被處罰人提出聽證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五、註銷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一)註銷行政許可適用於特定客觀事實的出現、行政許可失效等情形。適用前提是特定客觀事實的出現,與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是否合法無關。
(二)適用情形包括: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三)註銷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說明理由,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予以公告。
六、其他
(一)非許可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撤回、變更、撤銷參照本規則執行。
(二)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