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責任追究時效,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後,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經過一定時間後不再追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治安違法責任的制度。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作出了規定,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追究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追究法律責任的有效期限。比如,《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