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全市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村規劃、各類開發區規劃、市級風景名勝區規劃、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的審查、報批;依法評審城市詳細規劃。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實行規劃管理,核發規劃管理證書,並參與城市各項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對鄉鎮規划進行指導。
(三)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專業規劃的評審。
(四)負責城市雕塑評審。
(五)參與制訂城市規劃區內中、近期及年度城市建設計畫。
(六)指導市轄各縣(市)城鄉規劃工作。
(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 綜合處 | 規劃編制處 | 市政設施規劃處 | 用地規劃處 | 建設規劃處 | 鎮村規劃指導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