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
臨近婚禮伴娘突然“撂挑子”
28歲的王女士,在政府部門工作。2016年,王女士和戀愛大半年的男友終於修成正果,並打算“五一”期間在男方家辦婚禮。“我男友老家在農村,聽說那邊結婚習俗挺多,也挺熱鬧的。”王女士說,因為是男方的“主場”,娘家親戚去的不多,她便喊了最好的閨蜜小田做伴娘。原本在今年年初就“滿口答應”此事的小田,幾天前突然反悔,讓王女士“另謀他人”。在王女士的一再追問之下,小田才告知原因,原來她是怕被“鬧伴娘”。閨蜜支招簽“禁止鬧婚協定”
離婚禮一月不到,實在找不到合適人選的王女士只好跟小田“軟磨硬泡”,並且再三保證絕對不會讓小田受任何委屈。經不起好友請求的小田只好讓步,並亮出了自己的“底線”——讓王女士和男方家簽訂“禁止鬧婚協定”。比如,不允許異性對伴娘身體碰撞、不允許讓伴娘做有辱尊嚴的事情、不允許強迫伴娘喝酒等等。
男方認為沒必要“上綱上線”
為了給自己婚禮留下一個美好回憶的王女士和家人商量後,向男友及家人提出簽訂“禁止鬧婚協定”的要求,可準婆婆在得知此事後“大發雷霆”,直稱王女士“不懂事”。
“婆婆認為我太強勢,說結婚鬧一鬧本來就是圖個喜慶,街坊來捧場是看得起他們家。”王女士無奈地說,就連男友也覺得她“大題小作”,認為“鬧婚”的目的是為了讓小兩口新婚甜蜜,也不會很過分,根本沒必要在這方面“上綱上線”。
鬧婚歷史
鬧新娘是中國自古以來一直保留的婚禮娛樂項目,一說作用是性啟蒙。原因是古時候男女禮教非常嚴格,參加婚禮的人們只能通過旁敲側擊的方式,讓對性知識一片空白的男女有所啟發,有的甚至是直接傳授經驗。這樣的鬧新娘,往往會突破新人的心理防線。鬧伴娘卻是現代才有的。隨著現代社會女性地位的提升,人們已經很難看到婚禮中對新娘採取過分的行為了。但由於伴娘往往會幫著新娘,在為新娘擋酒、傳話、化解尷尬中起著極為關鍵的作用,“鬧新娘”也就演變成了“鬧伴娘”。有時候,由於伴娘的姿色比新娘更勝一籌,喧賓奪主,反而成為婚慶現場的主角,而被現場的客人們傾慕、取笑、逗樂。更為嚴重的是,會出現比令柳岩更尷尬的場景,遭遇性騷擾。
鬧婚特徵
現今社會的鬧婚形式,無論南方北方、沿海內陸,本質上體現出的是兩大特徵:
一是粗鄙性,這具體表現為明目張胆突破社會傳統的性的禁忌,新郎、新娘及伴郎伴娘,甚至新郎的父母,都需要接受鬧婚者對展示身體私密部位、身著奇裝異服、進行夫妻私密行為等要求。一些情況下,鬧婚者甚至還會要求兒媳與公公之間表演親吻,在衝破倫理禁忌的狂歡中尋求快感。難道說婚禮越粗俗、婚姻越穩固?更符合邏輯的事實結果恐怕是,包括新婚夫妻,以及彼此雙方的父母,將不再認可婚姻關係的神聖性。
另一大特徵是對女性的羞辱。在鬧婚活動中,新娘及伴娘成為主要的羞辱對象、視覺和行為上的性騷擾對象,這並不奇怪。新娘由娘家嫁入,伴娘也多由新娘的女性親友充任,在婚禮的現場,女方親友數量更少,這意味著鬧婚揩油甚至更為突出的性騷擾行為所可能引發的對等衝突(捲入衝突雙方人數相當),幾率很低。近年來天價彩禮之風盛行,許多家庭為兒子娶親付出了極高的經濟成本,因而默許以鬧婚的方式,殺一殺新娘的威風。
專家觀點
“伴娘和新娘的要求並不過分。‘鬧新房’也要講文明。”武漢民俗專家劉謙定對此表明自己的觀點。他說,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很多地方都有“鬧新房”的習俗,但傳統習俗要與時俱進,一些糟粕、低俗、不文明的陋習不應“繼承”,要摒棄掉。
“就此協定而言,行為約束很難實現。”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婚姻家庭律師邱丹認為,這份“禁止鬧婚協定”雖然是新娘與男方家庭簽訂的,但“鬧婚”的執行主體事實上是參加婚禮的親戚朋友,他們的行為很難約束,約束的程度也不好把握。
因此,邱律師表示,男方應儘量與親朋之間進行協商,避免發生一些帶有侮辱性質,有損他人尊嚴、名譽、人身自由等行為,否則則有可能觸碰法律“紅線”。
媒體點評
儘管一紙協定未必能有某種法律意義上的效果,但“禁止鬧婚協定”卻是對鬧伴娘等婚慶不文明現象的另類宣戰。婚慶中的主角是新郎、新娘,伴娘只是配角,客人的關注點理應放在新郎、新娘身上,而轉移視線,讓伴娘難堪,或者借伴娘營造婚慶氣氛,既是方向不對,也委屈了伴娘。伴娘提出“禁止鬧婚協定”的主張,不論婚慶中的男女及其家屬是否願意,伴娘有權利自我保護,也是伴娘求得安寧的下策。點讚“禁止鬧婚協定”,是“禁止鬧婚協定”應成為婚慶的文明範本之一。“禁止鬧婚協定”與現有的法律、道德並不相悖。對伴娘的不尊重,或者對伴娘人格尊嚴的非禮以及在婚慶現場出現許多令人不堪的一幕,都是與現代文明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格格不入的。推陳出新構建新型的婚慶娛樂形式,老百姓應該不缺少渲染熱鬧氣氛的智慧。
王女士因“禁止鬧婚協定”和婆婆大吵一架,表明文明婚慶對抗不文明婚慶難一蹴而就。任何文明訴求要戰勝頑固的舊俗與習慣,需要付出一番努力,甚至會有較長時間的對峙。只有更多的人理解、認識到舊俗與習慣的可憎、可悲,文明訴求才能以大踏步的速度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