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集團購買力

社會集團購買力,是指社會集團用公款在市場上購買非生產性商品的資金。具體包括範圍,按一九七七年國家計委等四個部門印發的《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辦法》附屬檔案一《關於社會集團購買力包括範圍的規定》執行。

管理範圍

城市的街道辦事處、縣以下的區、鎮、人民公社和它們所屬的企、事業,部隊營以下單位,可以只管專項控制商品,不下達控制指標,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總後勤部和邊防總局確定。

管理措施

基本措施

對社會集團購買力,採取計畫管理、指標控制、專項審批、定額供應的辦法。具體措施如下:
(一) 計畫管理
國家每年根據發展國民經濟的要求和市場平衡狀況,核定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控制指標,規定壓縮或增長的幅度,作為國民經濟計畫的一項內容,分地區下達執行。
各級計畫、物資、商業、外貿等部門,在安排商品生產、進口和分配計畫時,要對產、供、銷進行綜合平衡,特別是一些專供社會集團消費的商品,要和同級審批機關共同商定。
(二) 指標控制
各省、市、自治區,應根據國家下達的控制指標,參考上年實際執行數、職工人數及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新年度開始之前,把上級分配的控制指標逐級分配到獨立核算的基層單位。 可以一次分配, 也可分次分配(在基數尚未摸清前,最好按季分配)。分配指標時, 應根據區別對待的原則, 努力作到既嚴格控制、厲行節約,又符合政策,不影響工作;同時要把控制指標同財務指標緊密結合起來。
社會集團購買力指標實行全額管理。但對藥品和醫療器械,勞動防護用品,飲水、洗澡、 取暖用煤, 非生產汽車用油四項按定額購買的商品,其指標可以逐級分配到基層單位,也可以留在省、市、自治區或地、縣不再下達。中央各部門所屬在各地的企、事業單位和外地常駐機構,其購買力由所在地區管理。
各單位對上級分配的控制指標(或稱限額),要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妥善安排,並落實到各使用部門。各使用部門要按期編制非生產性商品購置計畫,在核定限額內購買。
各單位用各項資金購買屬於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範圍的商品,財務部門都要按發貨票認真記《社會集團購買力輔助帳》(或稱登記簿)。企、事業單位先以生產性商品購入,以後又轉作非生產用時,也要登記輔助帳。 財務部門對非生產開支
, 要嚴格進行核算監督,不準突破控制指標,並準確及時地按上級要求統計報告
執行情況。
(三) 專項審批
對專項控制商品的管理,仍按照一九八○年五部委頒發的《關於社會集團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的規定》(其中購貨本相應取消)及有關檔案辦理。各單位因工作需要必須購買專項控制商品時,應認真履行報批手續,未經審批機關批准,不得違章套購。凡屬需要出省採購專項控制商品的,一律憑省級審批機關開給的“批准單”購買。
(四) 定額供應
社會集團購買有標準,按定額由供應部門歸口管理的商品,各商品供應單位要嚴格按照標準、定額和有關規定供應,不得超標準、超計畫推銷。各供應單位對這部分商品的銷售計畫和銷售情況,應抄送當地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
各地區、各部門,對有條件實行定額管理的商品和開支,應逐步建立定額管理制度。

依靠民眾

要實行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辦法。反覆向民眾宣傳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重大意義。依靠民眾制定節約措施,清倉挖潛、修舊利廢、節約代用,積極開展增產節約運動。各單位安排集團購買力支出計畫和申報專項控制商品時,要徵求民主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的意見,並定期公布集團購買力執行情況,廣泛聽取民眾意見,接受民眾監督。

嚴明紀律

一切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都要遵守國家的財經紀律,執行本辦法和有關的各項規定。對於違反規定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報帳,銀行有權拒絕付款、轉帳,商品供應部門有權拒絕供貨,公安交通監理部門有權拒絕發放車輛牌照,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和財政機關有權沒收其亂購的商品。情節嚴重的,報請領導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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