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稅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主管全市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地方稅務征管和行政事業單位國資產基礎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會計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財政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年度決算草案;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市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財政收入、有關政府性基金和預算外資金。提出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正式對外掛牌,原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正式合併。原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停止一切對外辦公業務,原機構職責和工作由市稅務局承繼,辦公地點設在河北區民主道16號,並在和平區曲阜道設立第二辦公區。

基本信息

單位簡介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主管全市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地方稅務征管和行政事業單位國資產基礎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會計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財政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年度決算草案;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市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財政收入、有關政府性基金和預算外資金。提出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天津地稅 - 主要職責 編制本市地方稅收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負責各種稅收票據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稅務代理機構和註冊稅務師協會的工作。

主要職責

負責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權屬界定、登記,對轉讓行為監管;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編制國有資產預算草案;負責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合規性審核;擬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指標體系,監繳國有資產收益;擬定清產核資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指導財產評估業務,管理財產評估機構。貫徹並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財務制度;貫徹並監督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組織執行會計法規、規章和制度;組織實施《企業會計準則》和分行業的會計制度;管理各類會計人員;組織實施財務會計委派制;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工作。貫徹實施中央對本市財政管理體制,確定市與區縣財政分配關係;管理和監督由市級財政承擔的經濟建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行政、政法、農業等支出;指導區縣財政部門的業務工作。天津地稅 - 主要任務 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審核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的概預(結)決算;負責農業綜合開發。

主要任務

管理社會保障支出,貫徹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日本協力銀行和外國政府貸款;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對本市金融企業財務實施監管;研究政府債務狀況,擬定政府防範債務風險的措施。負責審批和管理行政性收費項目並參與標準的確定;監製和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罰沒票據;擬定彩票管理制度及發行計畫,監督彩票發行;負責政府採購和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制定需要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增加支出的政策。統一管理地方稅務局系統的機構、編制、人事、經費;負責地方財稅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制定財稅科研計畫;開展財稅理論政策研究,負責財政稅收宣傳工作和財稅信息、諮詢工作。負責財稅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天津地稅 - 歷史沿革

歷史沿革

自明永樂二年(1404)天津建衛以來,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540餘年中,天津財政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國家政權的更迭,儘管經歷了若干不同歷史時期,但其財政都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基礎上,為剝削階級統治的國家政權服務的。歷代王朝無一不是把財政稅收作為對廣大勞動人民橫徵暴斂的主要手段,以圖達到鞏固和維護其剝削階級統治的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天津市廢除生產資料私有制,勞動人民成為國家的主人,迅速建立起新型的社會主義財政稅收。財政收入來源及其增長,主要依靠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在收入結構中,國營和集體企業上繳的稅金和利潤占絕大比重。財政支出,則集中財力重點用於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的發展,其根本目的則在於保障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充分體現出社會主義財政具有的人民性和建設性。 追尋歷史軌跡,天津財政是在經歷多次興衰起伏的過程中,不斷發展和演進曲令。 明代是繼漢、唐以來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第三個鼎盛時期。明初,在調整土地關係,解放民間工匠的生產力,獎勵墾荒,令民歸耕,減輕民負,興修水利,扶植工商等方面採取一些順應生產發展的政策,使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在財政管理上還施行了維護封建王朝的中央集權政策。當時以“黃冊”來管理戶口和賦役,以控制勞動力;以“魚鱗冊”登記土地,核實田畝,以控制土地變動。萬曆九年(1581)實行“一條鞭法”新稅制。將分別徵收的田賦和力役,合併為一,使自耕農民通過繳丁役銀而不再服役。建立這種折銀制度,推動了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但封建地主兼併土地現象,明朝一代未能稍停。至明代中期,由於豪強兼併,國家收稅田地面積從明初洪武二十六年(1393)850多萬項,到弘治千五年(1502)減少到422萬頃,這在當時是封建政權的一個很大的財政危機。明末土地兼併益發嚴重,大批農民失去土地破產逃亡,嚴重影響稅收來源,國家財政入不敷出,國庫空虛匿乏,致使明王朝實行田賦加派。其間,尤以“遼餉”(供應遼東戰事之用)、“剿餉”(鎮壓農民起義之用)、“練餉”(訓練軍隊之用)三餉的加派和徭投的加重害民最深,全國加派銀總額多達兩千萬兩,超過正賦的10數倍,迫使農民在沉重的賊稅負擔下背井離鄉紛紛逃亡。 天津地處九河下梢,南糧北調,漕運轉輸皆以天津為入京要道。明永樂十三年(1415)南北大運河全線貫通。永樂十九年(1421)明王朝遷都北京,天津隨之成為重要轉增漕中心和漕糧儲屯重地。隨著天津地區日趨繁華,商業日漸興旺,明宣德至成化年間,天津已有5處集市,至弘治元年(1488),又增設五集一市。商業的興起,朝廷在天津設關置卡,廣徵商稅,天津成為明代商稅徵收的主要地區之一。洪熙元年(1425),開始在天津徵收“市肆門攤課鈔”,稅率是三十分之一。宣德四年(1429),天津的“市鎮店肆門攤稅課”將原稅率提高5倍。塌房、庫房、店房居商貨者也行徵稅。到萬曆年間(1573—1620),天津境內稅目有店租和魚葦稅。天津店租居全國十大稅目之首。正統十一年(1446),將設於漷縣的鈔關南移至武清縣河西務,成為沿運河而設的7個徵收商稅的著名鈔關之一。萬曆二十五年(1597)前後,明王朝曾派太監馬堂、張燁、王虎等人佩帶有“督征天津店租內官關防”大印在津督征商稅,天津成為明王朝徵收商稅的重要地區。 清代財政嚴格實行中央集權的管理體制,財經政策與法規的制定,以及財政收支管理許可權均集中在中央。天津賦稅的徵收,各項經費的開支,均由中央確定額數。各項支出只能按規定在中央指定的稅收項下撥留支用;對重點稅收,如工關、鈔關由朝廷派員駐津徵收。錢糧丁銀及一般財政收支,都由地方官員主持。 清初,鑒於明末財源枯竭重稅亡國的教訓,康熙時下令停止圈地,禁占民田;同時興修水利,獎勒民耕,多次蠲免錢糧丁銀。由於採取了許多與民休養生息的財政經濟政策,耕田不斷擴大,經濟發展,田賦增加,財政逐步充裕起來。康照五十五年(1716)天津實行“新滋生人口永不加賦”的政策,雍正二年(1724)又推行“攤丁入地”賦稅徵收辦法,促進了農業生產發展,增加了財政收入。天津的財政收入,清代初葉以田賦為主,數額不大;中葉以後經濟不斷發展,工商稅收驟增,成為天津財政的主要收入。天津的地丁錢糧,雍正七年(1729)征銀6266兩,雍正十三年(1735)征銀7823兩,光緒十年(1884)征銀9600兩,到光緒二十一年(1895)征銀已達11205兩。清朝中葉以前,天津商業逐年發展,在工商稅收中,除關稅、鹽稅外還有酒稅、厘金、牙稅等項稅收。道光二十三年(1843)天津僅常關稅,即年征銀40餘萬兩。鹹豐八年(1858)為籌集軍費,天津開徵座捐,對過往貨運設卡抽厘。鹹豐十年(l860)天津闢為通商口岸,設津海關開徵海關稅。光緒二十六年(1900)僅厘金一項即征銀6萬餘兩。光緒二十七年(1901),清政府與帝國主義列強簽訂喪權辱國的《辛丑條約》,為向地才政府攤派數額巨大的“庚子賠款”,清廷準許地方在原有收支之外,就地籌款,另闢財源。天津以此為名任意加捐加稅,亂行苛征。光緒二十八年(1902),天津新增正雜各稅及籌款銀達120萬兩。光緒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雖擬定《清理財政章程》三十五條,試圖阻止地方分權情勢的蔓延,但積弊良深,至清王朝授滅,未能實現。 民國初期,北洋政府統治時期,地方封建割據,各地軍閥在各自控制的範圍內,自行徵稅,自行印發鈔票,為所欲為,實行封建割據。是時政局動盪不寧,經濟遭到嚴重破壞,天津的財政已連續多年財源枯揭,收不抵支,赤字累累。財政支出中的絕大部分用於軍費、公安費、行政費、黨務費和司法費。為平衡收支,則毫無休止地向人民橫徵暴斂,捐稅紛繁,舉借無度,攤派掠奪,人民負擔異常沉重。北洋政府雖保留了清王朝的全部稅捐,但仍不能滿足所需,又先後增設印花稅、菸酒牌照稅、驗契稅、契稅加征、車稅加征、厘金加征、牲畜及屠宰稅加征等等。各種重複征納,稅額成倍增長,附加稅超過正稅數倍之多。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中央設財政部負責全國財政事務,凡屬全國財政收支、稅賦的征課,有關收支制度的制定推行,公庫監督及支付命令的簽準核發等,均由中央財政部統管。各省設財政廳主管一省之財政。凡屬省庫出納、省稅徵收、省公債的募集和償還、省公產的管理等各項政務均由省廳負責掌管。市、縣設財政局(科),掌管各該市、縣的財政收支、公產、公營事業的管理及其他地方財政諸項事務。 1928年天津建市前屬縣級財政,隸屬於直隸省財政管理範圍,歸省統收統支。由於地方軍閥割據和西方列強在津劃分政治經濟勢力範圍,各自為政,省已無法行使財政管理職權。國民政府於1928年召開第一次全國財政會議,制定《劃分國家稅入、地方收入標準案》和《劃分國家稅、地方稅暫行條例》,開始以國家稅代替解款制度。劃歸中央的主要稅種,經過多次調整,計有關稅、鹽稅、貨物稅、直接稅四大體系,田賦徵實隨後也改為中央稅收。當時,在天津凡劃為中央的稅種,均由中央設定的財政特派員公署徵收和管理,直接解繳中央金庫。從1928年天津設特別市,至1937年日偽政權建立,天津雖無解款任務,但在財政拮据情況下,仍要協助巨額軍餉,10年間天津市協餉及上解“簡政節支款”多達809.1萬銀元,占同期財政總支出的17.96%。其中1932年協餉170.7萬銀元,占當年財政總支出的29.64%,實為天津市難以承受的負擔。天津市還根據1934年中央頒布的《廢除苛捐雜稅案六項》及有關法令,裁撤各項厘金;清理整頓苛雜。通過清理整頓,栽撤了原有的厘捐局卡,廢除了厘金及具有厘金性質的各種稅捐,並以開徵營業稅作為抵補。是時,天津市的財政管理,雖較北洋政府改進很多,但其仍帶有封建性和掠奪性,犬量財力被用於擴軍備戰,發動內戰,以及償還外債和侵吞占有。因此,天津市財政長期入不敷出,財源枯揭,只得強行攤派;而支出屢增不減,空前膨脹。 1935年國民政府公布《財政收支系統法》整頓地方稅捐,劃分中央、省(市)、縣(市)三級收支範圍以及稅收征免許可權、管理辦法等。根據中央規定,天津市開始整頓地方捐稅,裁減苛捐雜稅,開徵新的稅種。地方收入項目有正稅5項:契稅、營業稅、屠宰稅、地租捐、不動產登記費;例稅11項:棉花牙稅、皮毛牙稅、雞鴨卵牙稅、豬肉行牙稅、牛羊肉牙稅、糧食牙稅、席行牙稅、油臘及木炭牙稅、鮮貨牙稅、牲畜稅及牲畜牙稅、當稅;捐類13項:山乾果品公益捐、房捐、車捐、鋪捐、船捐、冰窖捐、樂戶捐、碼頭捐、廣告捐、戲院捐、曉市攤捐、華洋賽馬捐、牛商公益捐;費類13項:屠獸檢驗費、清潔費、衛生註冊執照費、藥品化驗及註冊執照費、運靈執照費、衛生公用紙費、建築執照及違章建築費、腳踏車牌費、護照簽證費、刨路代修及取土占道費,過戶註冊費、電車電燈報效費、協撥教育費;租金3項:菜市官產房租、官廁租、各租界地租;還有其他收入。地方支出項目有4類:地方黨務費、行政費、事業費和臨時費。 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財政部於1946年5月擬定《劃分各級政府財政收支系統實施辦法》,將全國財政劃分為中央、省(市)、縣(市)三級,並定於1946年7月1日施行。根據這個《辦法》,中央劃給天津市的地方稅有:契稅、屠宰稅、土地改良稅、營業牌照稅、使用牌照稅、筵席稅、娛樂稅等;國、地共分稅種有:營業稅、土地稅、遺產稅。天津市財政收支有3種管理形式:一是根據中央劃給天津市的地方各項稅收和國稅留成部分,作為常稅收入,用於解決地方正常經費支出;二是依照中央有關法令規定徵收的地方建設費,用於解決地方各項事業建設支出,作為維持建設性的財政收支;三是天津市根據國民政府頒布的《一次性自衛特捐籌集辦法》而徵收的特捐收入,專用於地方軍事“自衛”的經費、城防維修等項支出。3種財政收支,分別管理,分立章程,分別編報年度預算和決算。1946年6月國民政府,違反全國人民迫切需要休養生息,渴望和平建設的強烈意願,發動全面內戰,天津市地方財政重陷困境。1947年,天津市財政支出1668.8億元(法幣,下同),由於經濟破產,工商業倒閉,農田荒廢,當年財政收入只有893.2億元,支大於收幾近一倍。1948年天津解放前夕,國民政府實行幣制改革,以金圓券替代法幣,全國進一步陷入惡性通貨膨脹,經濟益發紊亂,財政嚴重惡化,人民生活毫無保障,終至走入全面崩潰。 新中國建立後,天津的財政是在中央方針政策指導下,按照新的社會政治制度,在新的生產關係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是為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的新型的社會主義財政。 1950年至1952年建國初期,天津財政工作以恢復國民經濟、爭取實現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的根本好轉為主要任務,認真貫徹了保證軍需民食,支持人民政權建立,平街財政收支,穩定市場物價、保障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的財政方針。從1950年開始,執行中央《關於統一全國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地方財政收支由中央統一調度,天津的主要時政收入如國營企業利潤、稅收以及公糧等,均繳入國家金庫,以保證集中財力用於政治上鞏固人民民主政權,經濟上重點恢復、發展生產。財政支出根據厲行節約的方針,統一供給標準,嚴格執行預決算制度,審計會計制度和財政監察制度;並統一稅收政策,簡化稅收制度,力求減輕人民負擔。同時對工商業稅、農業稅也進行了合理調整,以平衡負擔。 1953年至1957年,根據中國共產黨第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和總任務,天津市財政為適反國家建設第一個五年計畫的需要,開始由原來的供給財政向建設財政轉變。在指導思想上強調要樹立財政工作為生產建設服務的觀點,改變過去“向上要向下撥”的供給財政管理辦法,工作重點轉向抓企業財務管理和基本建設投資管理,加強組織收入和管理支出,努力增加生產,厲行節約,擴大收入,加快積累建設資金以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當時,在財政收入方面,主要是依靠國營企業增加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產品成本、增加利潤、充裕財源。同時強化稅收作用,利用稅收調節各階級和各階層人民的收入。將稅收作為利用、限制、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保護和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的有力工具,發揮稅收在國民經濟中的槓桿調節作用。在改革稅制、組織工商稅收中,還認真貫徹對公私企業區別對待、繁簡不同的征管原則。實行工輕於商、生產資料輕於消費資料、日用品輕於奢侈品、有益於國計民生的私營工商業輕於無益於國計民生的私營工商業。“一五”期間,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基本完成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天津市財政收入穩步增長,累計收入69695萬元。財政支出的重點則是保證經濟建設和工農業生產發展的資金需要,並運用財政政策和必要的財力支持來捉進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改造,發展社會生產力,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從1958年起,貫徹執行“鼓足幹勁,力爭上遊,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總路線,財政工作受到了以高指標、浮誇風、共產風和瞎指揮風為主導的“大躍進”的影響,要求財政收入放“衛星”,提出“大收大支,快收快支,多收入,多支出”,“要多少錢給多少錢,哪時候要就哪時候給”和實現稅收無偷漏、無滯欠、無差錯等違反客觀經濟規律的不切實際的口號,造成工作嚴重混亂。經濟工作出現了工業報喜,商業報憂,財政虛收的反常情況。其結果造成財政管理混亂,資金分散,亂拉亂擠資金,虛收實支,基本建設規模超過財力可能,破壞了財政平衡。在管理方面由於片面強調“只講服務,不講監督”,“破除迷信,大破大立,先破後立”,廢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好的財政稅收管理辦法,甚至在一些部門興起了“以表代帳”,“無帳會計”等錯誤作法。大量的基層財稅機構和人員也被栽撤削減。由於只憑主觀願望,不講客觀可能;只求高速度,不講有計畫按比例和綜合平衡;只強調社會主義積極性,不講科學性;只提倡創新精神,不講實事求是,結果是事與願違,受到客觀規律的懲罰。但是這一時期,財稅工作也從多方面進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內容也是豐富的。諸如,天津市根據中央決定,在中央和地方分配關係上,實行“以收定支,五年不變”新體制;對國營企業,實行利潤留成制度;在企業內部,實行“兩參一改三結合”(民眾參加管理和理財,改革不合理的規章制度,領導、幹部、民眾三結合)的制度,依靠民眾參加管理,調動民眾生產勞動積極性,強化職工的主人翁觀念;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方面,推行投資包乾制度;國家對企業在流動資金管理上試行全額信貸;在稅收制度上,實行合併稅種,簡化徵收辦法。這些方面的試行和改進,都為財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和探索開闢出一些新的道路,積累了許多寶責的經驗。 從1961年開始,天津市財政貫徹中央提出的“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調整國民經濟八字方針,工作的重點轉入為促進國民經濟調整服務。1963年至1965年進入國民經濟全面調整時期。期間,天津財政採取的主要措施:一是按照農、輕、重為序的原則,加強了財政對農業的支援。同時為減輕農民負擔,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還下調了農業稅徵收額,增撥農村救濟費等措施,支持了全市農業生產的發展。二是按照先生產後基建的原則,大力壓縮基本建設投資,合理調整了財政支出結構。通過調整,使天津市地方財政支出結構逐步達到合理,基本上適應了國民經濟有計畫按比例發展的要求。三是配合精簡城市職工、凍結單位存款、出售高價商品、控制貨幣投放增加回籠等工作,天津市財政相應地加強財政收支管理,大力組織收入,壓縮非生產性開支,嚴格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以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調整。四是為貫徹企業調整整頓中的關、停、並、轉的原則,財政結合各主管部門認真進行對企業的調整和整頓,大力開展增產節約運動,清倉核資,合理調整生產、銷售,促進企業增產增收。五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財政管理的決定》(即財政工作《六條》),改進財政管理體制,加強財政工作的集中統一;在國營企業,嚴格劃清銀行信貸資金和財政資金、流動資金和基本建設資金的界限,對流動資金和基本建設資金實行分別管理,分別使用的辦法,恢復和健全了企業成本、資金管理制度,加強了企業經濟核算。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上,還規定一切經過批准的基建項目,不論是用預算內資金還是用預算外資金進行的,均統一由建設銀行進行撥款監督。為適應國民經濟調整,加強財稅工作,還逐步恢復了“大躍進”時被撤併掉的財稅機構,充實了財稅幹部,加強了財政監督工作。在企事業單位,糾正“以表代帳”和“無帳會計”現象,整頓和健全了財務會計制度。在預算安排上,嚴格堅持“全國一盤棋,上下一本帳”和“收支乎衡,略有結餘,不打赤字預算”的原則。對預算外資金,還採取“納、減、管”的辦法進行了整頓。經過一系列的調整、整頓,天津市的財政收入從1964年起逐步回升並穩步增長。1962年收入為97693萬元,到1966年增至156792萬元,增加了60.58%,4年間平均每年遞增12.55%。 在1966年6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中,天津市財稅工作遭受到嚴重挫折和損失。“文化大革命”初期財稅機構曾一度癱瘓,財稅管理職能被削弱,財經紀律被踐踏,出現有稅無人收,有人不收稅的狀態。一些行之有效的合理的財稅制度及規定被斥為“修正主義的管、卡、壓”,並進行了批判和廢除。1967年財政收入124099萬元,比1966年減少32693萬元,下降20.79%,1968年的財政收入仍處於低谷之中。1969年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增加收入、節約支出和穩定財政經濟的指示,在恢復工農業生產、發展經濟方面採取了許多強有力的措施,財政收入始有回升。從1971年開始,重申了黨的財政經濟政策,整頓、恢復和建立了一些必要的財經制度,在增產節約、增收節支、凍結銀行存款、撥正資金流向、清產核資、整頓納稅紀律,加強稅收征管、壓縮社會集團購買力、扭轉虧損、增加盈利等才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促進了經濟發展,使財源逐步充裕起來。到1975年天津市地方財政收入增至391730萬元,相當於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年份的2.5倍。 1976年10月,粉碎了“四人幫”反革命集團,經過撥亂反正,逐步開始進行了經濟體制的改革。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啟,國家進入新的歷史時期,黨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天津市的財稅工作,貫徹中央提出的對國民經濟進行“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方針,按照中央要求調整了支出結構,壓縮了基本建設支出,增加了對人民物質生活和文化教育才面的支出,逐步解決了一些城鄉人民生活中積留的“欠帳”。為配合和支持農村政策的調整,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對連續幾次較大幅度地提高主要農副產品收購價格,相應地又實行了一些政策,通過財政補貼,保持了市場零售價格的穩定,有效地保障了人民正常生活的需求。同時,減輕郊縣農村稅收負擔,適當放寬鄉鎮社隊企業開辦初期的減、免稅年限。對低產虧產地區的農業稅還給予了照顧。為調整農、輕、重比例關係,增加了用於發展輕紡工業的專項資金。經過嚴格控制和清理,壓縮了基本建設規模,節約了建設資金。對國營企業開始試行企業基金制度。1979年,先在一些擴權試點工業企業試行利潤留成制度。為支持和適應農業推行聯產承包責任制,1979年起調整了財政支農資金的分配方向和結構,並將部分無償支援農業資金改為支農周轉金。按照中央對經濟體制改革的部署,天津市在預算管理體制方面從1980年起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體制,由過去的“一灶吃飯”改為“分灶吃飯”的包乾體制,調動了各級理財的積機性。 1982年至1985年,天津市繼續貫徹執行“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方針。在企業財務體制改革方面,本著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這一原則,在全市實行了利潤留成制度,加大了企業自有資金使用許可權。對企業占用國家的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也試行了有償使用制度。從1983年7月起,國營企業流動資金改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需要增加的流動資金,統一由銀行按信貨辦法供應,財政不再增撥流動資金。這些改革有效地促進企業提高了資金使用效能。1983年5月和1984年10月還先後對國營企業實行了第一步和第二步利改稅,進一步明確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全面改革工商稅收制度,1984年在第二步利改稅中還將工商稅按照納稅對象劃分為產品稅、增值稅、資源稅和鹽稅,恢復徵收營業稅,改進了第一步利改稅設定的所得稅和調節稅,增加了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對屬於地方預算內安排基本建設投資也逐步實行了貨款制度。對預算外資金進行了清理整頓,嚴肅財經紀律,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1985年,開始進行“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試點,對有收入條件的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初步改變了多年來單純依靠國家拿錢辦事業的局面,調動了事業單位增收節支,當家理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進一步調動鄉(鎮)政府的積機性,從1984年開始進行了建立鄉(鎮)財政的試點工作,到1986年底天津地區各郊縣的221個鄉(鎮)普遍建立了一級財政,全面開展了鄉(鎮)財政工作。在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和農村經濟迅速發展的基礎上,鄉(鎮)財政收支規模逐步擴大。1990年,全市鄉(鎮)財政三項資金(預算內、預算外戶自籌資金)收入達6.42億元,比1988年增長了33.1%。在全市221個鄉鎮中,年財政收入超過100萬元的有131個,占59.3%,其中超過1000萬元的有6個鄉鎮。在促進深化改革,擴大對外開放方面,根據政策和客觀事物發展的需要,為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招商引資,引進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在稅收的徵收管理上制定了多種優惠政策,鼓勵外商來津投資和合作辦企業,到1990年底,全市已有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獨資經營的企業330餘戶,投資.總額達8.84億元,年創稅利2.89億元。 從新中國建立後的1950年到1990年40多年的過程中,天津財稅工作在前進的道路上,儘管遭受到一些挫折和干擾,但由於貫徹了“發展經濟、保降供給”的財政經濟工作總方針和堅持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原則,特別是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堅持實事求是,按照客觀經濟規律辦事;堅持為人民生財、聚財、用財,發展了經濟,繁榮了市場,改善了人民生活,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充分體現出社會主義財政“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本質,為建設社會主義新天津做出了貢獻。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國營企業收入和各項稅收。40餘年間,全市地方財政收入由1950年的0.3224億元,增加到1990年的44.88億元,增加128倍,累計收入完成1013.20億元,平均年收入24.12億元,1987年收入最高年份曾達55.87億元。全市地方財政支出由1950年的4395萬元,增加到1990年的40.19億元,增長了91倍,累計支出454.77億元,年均支出11億餘元。40年間,天津以地方財政收入的50%左右上繳中央,50%左右留作用於發展地方經濟和建設事業。事實充分說明,天津市財政收入的穩定持續增長,不僅有加也支持和促進了天津市地方國民經濟和各項建設事業的發展,而且也為全國經濟建設和事業的發展做出了貢獻。

追尋歷史軌跡,天津財政是在經歷多次興衰起伏的過程中,不斷發展和演進曲令。

明代是繼漢、唐以來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第三個鼎盛時期。明初,在調整土地關係,解放民間工匠的生產力,獎勵墾荒,令民歸耕,減輕民負,興修水利,扶植工商等方面採取一些順應生產發展的政策,使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在財政管理上還施行了維護封建王朝的中央集權政策。當時以“黃冊”來管理戶口和賦役,以控制勞動力;以“魚鱗冊”登記土地,核實田畝,以控制土地變動。萬曆九年(1581)實行“一條鞭法”新稅制。將分別徵收的田賦和力役,合併為一,使自耕農民通過繳丁役銀而不再服役。建立這種折銀制度,推動了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但封建地主兼併土地現象,明朝一代未能稍停。至明代中期,由於豪強兼併,國家收稅田地面積從明初洪武二十六年(1393)850多萬項,到弘治千五年(1502)減少到422萬頃,這在當時是封建政權的一個很大的財政危機。明末土地兼併益發嚴重,大批農民失去土地破產逃亡,嚴重影響稅收來源,國家財政入不敷出,國庫空虛匿乏,致使明王朝實行田賦加派。其間,尤以“遼餉”(供應遼東戰事之用)、“剿餉”(鎮壓農民起義之用)、“練餉”(訓練軍隊之用)三餉的加派和徭投的加重害民最深,全國加派銀總額多達兩千萬兩,超過正賦的10數倍,迫使農民在沉重的賊稅負擔下背井離鄉紛紛逃亡。

天津地處九河下梢,南糧北調,漕運轉輸皆以天津為入京要道。明永樂十三年(1415)南北大運河全線貫通。永樂十九年(1421)明王朝遷都北京,天津隨之成為重要轉增漕中心和漕糧儲屯重地。隨著天津地區日趨繁華,商業日漸興旺,明宣德至成化年間,天津已有5處集市,至弘治元年(1488),又增設五集一市。商業的興起,朝廷在天津設關置卡,廣徵商稅,天津成為明代商稅徵收的主要地區之一。洪熙元年(1425),開始在天津徵收“市肆門攤課鈔”,稅率是三十分之一。宣德四年(1429),天津的“市鎮店肆門攤稅課”將原稅率提高5倍。塌房、庫房、店房居商貨者也行徵稅。到萬曆年間(1573—1620),天津境內稅目有店租和魚葦稅。天津店租居全國十大稅目之首。正統十一年(1446),將設於漷縣的鈔關南移至武清縣河西務,成為沿運河而設的7個徵收商稅的著名鈔關之一。萬曆二十五年(1597)前後,明王朝曾派太監馬堂、張燁、王虎等人佩帶有“督征天津店租內官關防”大印在津督征商稅,天津成為明王朝徵收商稅的重要地區。

清代財政嚴格實行中央集權的管理體制,財經政策與法規的制定,以及財政收支管理許可權均集中在中央。天津賦稅的徵收,各項經費的開支,均由中央確定額數。各項支出只能按規定在中央指定的稅收項下撥留支用;對重點稅收,如工關、鈔關由朝廷派員駐津徵收。錢糧丁銀及一般財政收支,都由地方官員主持。

清初,鑒於明末財源枯竭重稅亡國的教訓,康熙時下令停止圈地,禁占民田;同時興修水利,獎勒民耕,多次蠲免錢糧丁銀。由於採取了許多與民休養生息的財政經濟政策,耕田不斷擴大,經濟發展,田賦增加,財政逐步充裕起來。康照五十五年(1716)天津實行“新滋生人口永不加賦”的政策,雍正二年(1724)又推行“攤丁入地”賦稅徵收辦法,促進了農業生產發展,增加了財政收入。天津的財政收入,清代初葉以田賦為主,數額不大;中葉以後經濟不斷發展,工商稅收驟增,成為天津財政的主要收入。天津的地丁錢糧,雍正七年(1729)征銀6266兩,雍正十三年(1735)征銀7823兩,光緒十年(1884)征銀9600兩,到光緒二十一年(1895)征銀已達11205兩。清朝中葉以前,天津商業逐年發展,在工商稅收中,除關稅、鹽稅外還有酒稅、厘金、牙稅等項稅收。道光二十三年(1843)天津僅常關稅,即年征銀40餘萬兩。鹹豐八年(1858)為籌集軍費,天津開徵座捐,對過往貨運設卡抽厘。鹹豐十年(l860)天津闢為通商口岸,設津海關開徵海關稅。光緒二十六年(1900)僅厘金一項即征銀6萬餘兩。光緒二十七年(1901),清政府與帝國主義列強簽訂喪權辱國的《辛丑條約》,為向地才政府攤派數額巨大的“庚子賠款”,清廷準許地方在原有收支之外,就地籌款,另闢財源。天津以此為名任意加捐加稅,亂行苛征。光緒二十八年(1902),天津新增正雜各稅及籌款銀達120萬兩。光緒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雖擬定《清理財政章程》三十五條,試圖阻止地方分權情勢的蔓延,但積弊良深,至清王朝授滅,未能實現。

民國初期,北洋政府統治時期,地方封建割據,各地軍閥在各自控制的範圍內,自行徵稅,自行印發鈔票,為所欲為,實行封建割據。是時政局動盪不寧,經濟遭到嚴重破壞,天津的財政已連續多年財源枯揭,收不抵支,赤字累累。財政支出中的絕大部分用於軍費、公安費、行政費、黨務費和司法費。為平衡收支,則毫無休止地向人民橫徵暴斂,捐稅紛繁,舉借無度,攤派掠奪,人民負擔異常沉重。北洋政府雖保留了清王朝的全部稅捐,但仍不能滿足所需,又先後增設印花稅、菸酒牌照稅、驗契稅、契稅加征、車稅加征、厘金加征、牲畜及屠宰稅加征等等。各種重複征納,稅額成倍增長,附加稅超過正稅數倍之多。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中央設財政部負責全國財政事務,凡屬全國財政收支、稅賦的征課,有關收支制度的制定推行,公庫監督及支付命令的簽準核發等,均由中央財政部統管。各省設財政廳主管一省之財政。凡屬省庫出納、省稅徵收、省公債的募集和償還、省公產的管理等各項政務均由省廳負責掌管。市、縣設財政局(科),掌管各該市、縣的財政收支、公產、公營事業的管理及其他地方財政諸項事務。

1928年天津建市前屬縣級財政,隸屬於直隸省財政管理範圍,歸省統收統支。由於地方軍閥割據和西方列強在津劃分政治經濟勢力範圍,各自為政,省已無法行使財政管理職權。國民政府於1928年召開第一次全國財政會議,制定《劃分國家稅入、地方收入標準案》和《劃分國家稅、地方稅暫行條例》,開始以國家稅代替解款制度。劃歸中央的主要稅種,經過多次調整,計有關稅、鹽稅、貨物稅、直接稅四大體系,田賦徵實隨後也改為中央稅收。當時,在天津凡劃為中央的稅種,均由中央設定的財政特派員公署徵收和管理,直接解繳中央金庫。從1928年天津設特別市,至1937年日偽政權建立,天津雖無解款任務,但在財政拮据情況下,仍要協助巨額軍餉,10年間天津市協餉及上解“簡政節支款”多達809.1萬銀元,占同期財政總支出的17.96%。其中1932年協餉170.7萬銀元,占當年財政總支出的29.64%,實為天津市難以承受的負擔。天津市還根據1934年中央頒布的《廢除苛捐雜稅案六項》及有關法令,裁撤各項厘金;清理整頓苛雜。通過清理整頓,栽撤了原有的厘捐局卡,廢除了厘金及具有厘金性質的各種稅捐,並以開徵營業稅作為抵補。是時,天津市的財政管理,雖較北洋政府改進很多,但其仍帶有封建性和掠奪性,犬量財力被用於擴軍備戰,發動內戰,以及償還外債和侵吞占有。因此,天津市財政長期入不敷出,財源枯揭,只得強行攤派;而支出屢增不減,空前膨脹。

1935年國民政府公布《財政收支系統法》整頓地方稅捐,劃分中央、省(市)、縣(市)三級收支範圍以及稅收征免許可權、管理辦法等。根據中央規定,天津市開始整頓地方捐稅,裁減苛捐雜稅,開徵新的稅種。地方收入項目有正稅5項:契稅、營業稅、屠宰稅、地租捐、不動產登記費;例稅11項:棉花牙稅、皮毛牙稅、雞鴨卵牙稅、豬肉行牙稅、牛羊肉牙稅、糧食牙稅、席行牙稅、油臘及木炭牙稅、鮮貨牙稅、牲畜稅及牲畜牙稅、當稅;捐類13項:山乾果品公益捐、房捐、車捐、鋪捐、船捐、冰窖捐、樂戶捐、碼頭捐、廣告捐、戲院捐、曉市攤捐、華洋賽馬捐、牛商公益捐;費類13項:屠獸檢驗費、清潔費、衛生註冊執照費、藥品化驗及註冊執照費、運靈執照費、衛生公用紙費、建築執照及違章建築費、腳踏車牌費、護照簽證費、刨路代修及取土占道費,過戶註冊費、電車電燈報效費、協撥教育費;租金3項:菜市官產房租、官廁租、各租界地租;還有其他收入。地方支出項目有4類:地方黨務費、行政費、事業費和臨時費。

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財政部於1946年5月擬定《劃分各級政府財政收支系統實施辦法》,將全國財政劃分為中央、省(市)、縣(市)三級,並定於1946年7月1日施行。根據這個《辦法》,中央劃給天津市的地方稅有:契稅、屠宰稅、土地改良稅、營業牌照稅、使用牌照稅、筵席稅、娛樂稅等;國、地共分稅種有:營業稅、土地稅、遺產稅。天津市財政收支有3種管理形式:一是根據中央劃給天津市的地方各項稅收和國稅留成部分,作為常稅收入,用於解決地方正常經費支出;二是依照中央有關法令規定徵收的地方建設費,用於解決地方各項事業建設支出,作為維持建設性的財政收支;三是天津市根據國民政府頒布的《一次性自衛特捐籌集辦法》而徵收的特捐收入,專用於地方軍事“自衛”的經費、城防維修等項支出。3種財政收支,分別管理,分立章程,分別編報年度預算和決算。1946年6月國民政府,違反全國人民迫切需要休養生息,渴望和平建設的強烈意願,發動全面內戰,天津市地方財政重陷困境。1947年,天津市財政支出1668.8億元(法幣,下同),由於經濟破產,工商業倒閉,農田荒廢,當年財政收入只有893.2億元,支大於收幾近一倍。1948年天津解放前夕,國民政府實行幣制改革,以金圓券替代法幣,全國進一步陷入惡性通貨膨脹,經濟益發紊亂,財政嚴重惡化,人民生活毫無保障,終至走入全面崩潰。

新中國建立後,天津的財政是在中央方針政策指導下,按照新的社會政治制度,在新的生產關係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是為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的新型的社會主義財政。

1950年至1952年建國初期,天津財政工作以恢復國民經濟、爭取實現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的根本好轉為主要任務,認真貫徹了保證軍需民食,支持人民政權建立,平街財政收支,穩定市場物價、保障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的財政方針。從1950年開始,執行中央《關於統一全國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地方財政收支由中央統一調度,天津的主要時政收入如國營企業利潤、稅收以及公糧等,均繳入國家金庫,以保證集中財力用於政治上鞏固人民民主政權,經濟上重點恢復、發展生產。財政支出根據厲行節約的方針,統一供給標準,嚴格執行預決算制度,審計會計制度和財政監察制度;並統一稅收政策,簡化稅收制度,力求減輕人民負擔。同時對工商業稅、農業稅也進行了合理調整,以平衡負擔。

1953年至1957年,根據中國共產黨第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和總任務,天津市財政為適反國家建設第一個五年計畫的需要,開始由原來的供給財政向建設財政轉變。在指導思想上強調要樹立財政工作為生產建設服務的觀點,改變過去“向上要向下撥”的供給財政管理辦法,工作重點轉向抓企業財務管理和基本建設投資管理,加強組織收入和管理支出,努力增加生產,厲行節約,擴大收入,加快積累建設資金以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當時,在財政收入方面,主要是依靠國營企業增加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產品成本、增加利潤、充裕財源。同時強化稅收作用,利用稅收調節各階級和各階層人民的收入。將稅收作為利用、限制、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保護和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的有力工具,發揮稅收在國民經濟中的槓桿調節作用。在改革稅制、組織工商稅收中,還認真貫徹對公私企業區別對待、繁簡不同的征管原則。實行工輕於商、生產資料輕於消費資料、日用品輕於奢侈品、有益於國計民生的私營工商業輕於無益於國計民生的私營工商業。“一五”期間,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基本完成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天津市財政收入穩步增長,累計收入69695萬元。財政支出的重點則是保證經濟建設和工農業生產發展的資金需要,並運用財政政策和必要的財力支持來捉進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改造,發展社會生產力,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從1958年起,貫徹執行“鼓足幹勁,力爭上遊,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總路線,財政工作受到了以高指標、浮誇風、共產風和瞎指揮風為主導的“大躍進”的影響,要求財政收入放“衛星”,提出“大收大支,快收快支,多收入,多支出”,“要多少錢給多少錢,哪時候要就哪時候給”和實現稅收無偷漏、無滯欠、無差錯等違反客觀經濟規律的不切實際的口號,造成工作嚴重混亂。經濟工作出現了工業報喜,商業報憂,財政虛收的反常情況。其結果造成財政管理混亂,資金分散,亂拉亂擠資金,虛收實支,基本建設規模超過財力可能,破壞了財政平衡。在管理方面由於片面強調“只講服務,不講監督”,“破除迷信,大破大立,先破後立”,廢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好的財政稅收管理辦法,甚至在一些部門興起了“以表代帳”,“無帳會計”等錯誤作法。大量的基層財稅機構和人員也被栽撤削減。由於只憑主觀願望,不講客觀可能;只求高速度,不講有計畫按比例和綜合平衡;只強調社會主義積極性,不講科學性;只提倡創新精神,不講實事求是,結果是事與願違,受到客觀規律的懲罰。但是這一時期,財稅工作也從多方面進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內容也是豐富的。諸如,天津市根據中央決定,在中央和地方分配關係上,實行“以收定支,五年不變”新體制;對國營企業,實行利潤留成制度;在企業內部,實行“兩參一改三結合”(民眾參加管理和理財,改革不合理的規章制度,領導、幹部、民眾三結合)的制度,依靠民眾參加管理,調動民眾生產勞動積極性,強化職工的主人翁觀念;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方面,推行投資包乾制度;國家對企業在流動資金管理上試行全額信貸;在稅收制度上,實行合併稅種,簡化徵收辦法。這些方面的試行和改進,都為財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和探索開闢出一些新的道路,積累了許多寶責的經驗。

從1961年開始,天津市財政貫徹中央提出的“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調整國民經濟八字方針,工作的重點轉入為促進國民經濟調整服務。1963年至1965年進入國民經濟全面調整時期。期間,天津財政採取的主要措施:一是按照農、輕、重為序的原則,加強了財政對農業的支援。同時為減輕農民負擔,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還下調了農業稅徵收額,增撥農村救濟費等措施,支持了全市農業生產的發展。二是按照先生產後基建的原則,大力壓縮基本建設投資,合理調整了財政支出結構。通過調整,使天津市地方財政支出結構逐步達到合理,基本上適應了國民經濟有計畫按比例發展的要求。三是配合精簡城市職工、凍結單位存款、出售高價商品、控制貨幣投放增加回籠等工作,天津市財政相應地加強財政收支管理,大力組織收入,壓縮非生產性開支,嚴格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以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調整。四是為貫徹企業調整整頓中的關、停、並、轉的原則,財政結合各主管部門認真進行對企業的調整和整頓,大力開展增產節約運動,清倉核資,合理調整生產、銷售,促進企業增產增收。五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財政管理的決定》(即財政工作《六條》),改進財政管理體制,加強財政工作的集中統一;在國營企業,嚴格劃清銀行信貸資金和財政資金、流動資金和基本建設資金的界限,對流動資金和基本建設資金實行分別管理,分別使用的辦法,恢復和健全了企業成本、資金管理制度,加強了企業經濟核算。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上,還規定一切經過批准的基建項目,不論是用預算內資金還是用預算外資金進行的,均統一由建設銀行進行撥款監督。為適應國民經濟調整,加強財稅工作,還逐步恢復了“大躍進”時被撤併掉的財稅機構,充實了財稅幹部,加強了財政監督工作。在企事業單位,糾正“以表代帳”和“無帳會計”現象,整頓和健全了財務會計制度。在預算安排上,嚴格堅持“全國一盤棋,上下一本帳”和“收支乎衡,略有結餘,不打赤字預算”的原則。對預算外資金,還採取“納、減、管”的辦法進行了整頓。經過一系列的調整、整頓,天津市的財政收入從1964年起逐步回升並穩步增長。1962年收入為97693萬元,到1966年增至156792萬元,增加了60.58%,4年間平均每年遞增12.55%。

在1966年6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中,天津市財稅工作遭受到嚴重挫折和損失。“文化大革命”初期財稅機構曾一度癱瘓,財稅管理職能被削弱,財經紀律被踐踏,出現有稅無人收,有人不收稅的狀態。一些行之有效的合理的財稅制度及規定被斥為“修正主義的管、卡、壓”,並進行了批判和廢除。1967年財政收入124099萬元,比1966年減少32693萬元,下降20.79%,1968年的財政收入仍處於低谷之中。1969年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增加收入、節約支出和穩定財政經濟的指示,在恢復工農業生產、發展經濟方面採取了許多強有力的措施,財政收入始有回升。從1971年開始,重申了黨的財政經濟政策,整頓、恢復和建立了一些必要的財經制度,在增產節約、增收節支、凍結銀行存款、撥正資金流向、清產核資、整頓納稅紀律,加強稅收征管、壓縮社會集團購買力、扭轉虧損、增加盈利等才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促進了經濟發展,使財源逐步充裕起來。到1975年天津市地方財政收入增至391730萬元,相當於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年份的2.5倍。

1976年10月,粉碎了“四人幫”反革命集團,經過撥亂反正,逐步開始進行了經濟體制的改革。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啟,國家進入新的歷史時期,黨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天津市的財稅工作,貫徹中央提出的對國民經濟進行“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方針,按照中央要求調整了支出結構,壓縮了基本建設支出,增加了對人民物質生活和文化教育才面的支出,逐步解決了一些城鄉人民生活中積留的“欠帳”。為配合和支持農村政策的調整,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對連續幾次較大幅度地提高主要農副產品收購價格,相應地又實行了一些政策,通過財政補貼,保持了市場零售價格的穩定,有效地保障了人民正常生活的需求。同時,減輕郊縣農村稅收負擔,適當放寬鄉鎮社隊企業開辦初期的減、免稅年限。對低產虧產地區的農業稅還給予了照顧。為調整農、輕、重比例關係,增加了用於發展輕紡工業的專項資金。經過嚴格控制和清理,壓縮了基本建設規模,節約了建設資金。對國營企業開始試行企業基金制度。1979年,先在一些擴權試點工業企業試行利潤留成制度。為支持和適應農業推行聯產承包責任制,1979年起調整了財政支農資金的分配方向和結構,並將部分無償支援農業資金改為支農周轉金。按照中央對經濟體制改革的部署,天津市在預算管理體制方面從1980年起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體制,由過去的“一灶吃飯”改為“分灶吃飯”的包乾體制,調動了各級理財的積機性。

1982年至1985年,天津市繼續貫徹執行“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方針。在企業財務體制改革方面,本著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這一原則,在全市實行了利潤留成制度,加大了企業自有資金使用許可權。對企業占用國家的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也試行了有償使用制度。從1983年7月起,國營企業流動資金改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需要增加的流動資金,統一由銀行按信貨辦法供應,財政不再增撥流動資金。這些改革有效地促進企業提高了資金使用效能。1983年5月和1984年10月還先後對國營企業實行了第一步和第二步利改稅,進一步明確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全面改革工商稅收制度,1984年在第二步利改稅中還將工商稅按照納稅對象劃分為產品稅、增值稅、資源稅和鹽稅,恢復徵收營業稅,改進了第一步利改稅設定的所得稅和調節稅,增加了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對屬於地方預算內安排基本建設投資也逐步實行了貨款制度。對預算外資金進行了清理整頓,嚴肅財經紀律,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1985年,開始進行“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試點,對有收入條件的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初步改變了多年來單純依靠國家拿錢辦事業的局面,調動了事業單位增收節支,當家理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進一步調動鄉(鎮)政府的積機性,從1984年開始進行了建立鄉(鎮)財政的試點工作,到1986年底天津地區各郊縣的221個鄉(鎮)普遍建立了一級財政,全面開展了鄉(鎮)財政工作。在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和農村經濟迅速發展的基礎上,鄉(鎮)財政收支規模逐步擴大。1990年,全市鄉(鎮)財政三項資金(預算內、預算外戶自籌資金)收入達6.42億元,比1988年增長了33.1%。在全市221個鄉鎮中,年財政收入超過100萬元的有131個,占59.3%,其中超過1000萬元的有6個鄉鎮。在促進深化改革,擴大對外開放方面,根據政策和客觀事物發展的需要,為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招商引資,引進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在稅收的徵收管理上制定了多種優惠政策,鼓勵外商來津投資和合作辦企業,到1990年底,全市已有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獨資經營的企業330餘戶,投資.總額達8.84億元,年創稅利2.89億元。

從新中國建立後的1950年到1990年40多年的過程中,天津財稅工作在前進的道路上,儘管遭受到一些挫折和干擾,但由於貫徹了“發展經濟、保降供給”的財政經濟工作總方針和堅持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原則,特別是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堅持實事求是,按照客觀經濟規律辦事;堅持為人民生財、聚財、用財,發展了經濟,繁榮了市場,改善了人民生活,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充分體現出社會主義財政“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本質,為建設社會主義新天津做出了貢獻。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國營企業收入和各項稅收。40餘年間,全市地方財政收入由1950年的0.3224億元,增加到1990年的44.88億元,增加128倍,累計收入完成1013.20億元,平均年收入24.12億元,1987年收入最高年份曾達55.87億元。全市地方財政支出由1950年的4395萬元,增加到1990年的40.19億元,增長了91倍,累計支出454.77億元,年均支出11億餘元。40年間,天津以地方財政收入的50%左右上繳中央,50%左右留作用於發展地方經濟和建設事業。事實充分說明,天津市財政收入的穩定持續增長,不僅有加也支持和促進了天津市地方國民經濟和各項建設事業的發展,而且也為全國經濟建設和事業的發展做出了貢獻。

單位合併

2018年6月15日,新組建的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正式對外掛牌,原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正式合併。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掛牌後,原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停止一切對外辦公業務,原機構職責和工作由市稅務局承繼,辦公地點設在河北區民主道16號,並在和平區曲阜道設立第二辦公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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