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

經濟術語

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

正文

中國運用行政的、法律的和經濟的手段,對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等社會集團用公款購買非生產性商品的貨幣支出所實行的計畫控制。是節制公共消費的一種措施。
必要性 社會集團從事公共事務和經濟活動的消費都是通過使用公有資金實現的。它在社會總消費中占一定的比重,而且消費的範圍也相當廣泛。因此,合理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支出,是堅持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基本平衡,使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的一項有力的巨觀調控措施。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支出在社會的政治經濟生活中也有重要的作用。把社會集團消費控制在一個合理、適度的範圍內有利於經濟結構的調整;有利於節約非生產性支出,克服鋪張浪費,集中更多的資金用於經濟建設和生產發展;有利於清廉從政、密切幹部和民眾關係,調動廣大民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範圍 各個時期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範圍並不完全一致,通常是控制社會集團用公款購買交通工具、辦公用品、家具設備、文化體育用品、藥品和勞動防護用品、生活用燃料等非生產性消費用品的支出。主要是控制支出總額。在特定時期除控制總額外,還要根據市場供需情況,對社會集團購買一些高級消費品進行專項控制。
辦法 總的做法是:①巨觀調節,指國家有關部門對一些主要供社會集團消費的商品,在安排生產、進口、銷售計畫時,既要考慮需求,又要符合國情,結合財力可能和控購政策的要求,統籌安排、綜合平衡;②計畫管理,指國家每年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要求以及市場供求狀況,核定社會集團購買力支出的控制總額,規定壓縮或增長的幅度,作為國民經濟計畫的一項內容,分地區、部門下達執行,以保證和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③指標控制,是落實計畫管理的主要手段,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當年控制指標,參考上年執行情況等因素,把上級分配的指標逐級分配落實到基層單位,各單位嚴格按照上級下達的指標執行併合理使用;④專項審批,是國家根據各個時期的政治、經濟情況和巨觀調控的需要,確定某些商品作為國家專項控制商品,社會集團購買專項控制商品時必須履行報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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