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背景
保險經營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經營,除了要貫徹一般商品的經營原則以外,還要遵循特殊的經營原則。
其中包括:
1. 風險大量原則(大數法則)
2. 風險分散原則
3. 風險選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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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大數定律"或"平均法則"。人們在長期的實踐中發現,在隨機現象的大量重複中往往出現幾乎必然的規律,即大數法則。機率論的大數法則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率的基礎,只有承保大量的風險單位,大數法則才能顯示其作用。
此法則的意義是:風險單位數量愈多,實際損失的結果會愈接近從無限單位數量得出的預期損失可能的結果。據此,保險人就可以比較精確的預測危險,合理的厘定保險費率,使在保險期限內收取的保險費和損失賠償及其它費用開支相平衡。
保險公司正是利用在個別情形下存在的不確定性將在大數中消失的這種規則性,來分析承保標的發生損失的相對穩定性。按照大數法則,保險公司承保的每類標的數目必須足夠大,否則,缺少一定的數量基礎,就不能產生所需要的數量規律。但是,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都有它的局限性,即承保的具有同一風險性質的單位是有限的,這就需要通過再保險來擴大風險單位及風險分散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