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制度背景
人口老化及退休保障
由於出生率持續偏低,加上市民的預期壽命越來越長,香港現正面對人口急劇老化的挑戰。隨著整體人口不斷老化,未來的就業人口須為更多退休人士承擔生活開支
。
強積金制度的推行
世界銀行在1994年發表《扭轉老年危機:保障老人及促進增長的政策》報告書,提出退休保障的三大支柱方案。世界銀行倡議的「退休保障三大支柱」是:
由政府管理,用稅收資助的社會安全網;
由私人託管的強制性供款計畫;以及
個人自願性儲蓄和保險。
香港的強積金制度旨在提供該退休保障方案的第二條支柱,即由私人託管的強制性供款計畫。為協助日漸老化的就業人口為退休生活儲蓄,香港於1995年制定《強制性公積金計畫條例》(簡稱《強積金條例》),有關附屬法例亦於1998年、1999年和2000年通過。強積金制度在2000年12月開始推行。其後於2005年,世界銀行提倡再多加兩大支柱代表其他形式的保障,包括:
非供款性的社會養老金及紓困援助,為長者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及
非正式支援(如家庭支援)、其他正式的社會福利計畫(如醫療保障),以及其他個人資產(如自置居所)。
儘管如此,強積金制度仍然貫徹作為香港退休保障第二支柱的功能。
享有退休計畫保障的就業人口
在實施強積金制度前,香港只有約三分之一的工作人口享有退休保障。自強積金制度推行後,現時約有85%的總就業人口獲強積金計畫、職業退休計畫、法定退休金或公積金計畫(例如為公務員或公立學校教師而設的計畫)保障。
強積金目的
促進香港金融市場發展;
為香港雇員退休之後多一點經濟保障。
強積金計畫的種類
強積金計畫分為三類:
集成信託計畫
參與者:集成信託計畫是最常見的強積金計畫,公開讓參與計畫僱主的雇員、自僱人士及把累算權益從其他計畫轉移過來的人士參加。特色:透過集合不同僱主及其雇員和自僱人士的供款,發揮規模經濟效益,使計畫管理更具效能。
僱主營辦計畫
參與者:只限受僱於同一僱主或其有關連公司的雇員參加。特色:受參與條件所限,僱主必須擁有龐大的雇員數目,計畫運作方具成本效益。
行業計畫
參與者:特別為飲食業和建造業的雇員而設,尤其是臨時雇員(即由僱主按日雇用或雇用期少於60日的雇員)。特色:臨時雇員如在該兩個行業內轉職,只要其前僱主及新僱主都是參加同一個行業計畫,他們在轉職時便無須轉換計畫。
發展里程
日期 | 發展里程 |
1993年10月15日 | 實施《職業退休計畫條例》(香港法例第426章) |
1995年8月 | 制定《強制性公積金計畫條例》(香港法例第485章),訂明建立強積金制度的框架 |
1998年3月 | 制定《1998年公積金計畫立法(修訂)條例》,以修訂主體條例,從而促進強積金制度運作,加強執法;並制定強積金附屬法例,訂明強積金計畫有關成員資格、註冊、營運及豁免等方面的事宜 |
1998年9月17日 | 成立積金局 |
2000年1月10日 | 從當年財經事務局轄下的職業退休計畫註冊處,正式接管職業退休計畫註冊處處長的職責 |
2000年12月1日 | 實施強積金制度 |
2002年2月及7月 | 制定《200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條例》及《200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第2號)條例》,以改進強積金法例中的行政及運作事宜,提升強積金制度的效能效率 |
2003年2月1日 | 強積金供款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由$4,000上調至$5,000 |
2004年6月30日 | 公布《強積金投資基金披露守則》,以改善強積金基金收費及表現的資料披露 |
2004年7月 | 強積金計畫淨資產值超越$1,000億 |
2005年7月28日 | 公布《強積金核准受託人合規標準》,協助強積金核准受託人建立嚴格的框架,以便自行監察在強積金制度下所須履行的法定職責 |
2006年6月14日 | 制定《2006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一般)(修訂)規例》以改進強積金投資規則 |
2006年7月7日 | 發表《強積金制度五年投資表現回顧》(2001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
2006年12月 | 強積金計畫淨資產值超越$2,000億 |
2007年7月13日 | 推出收費比較平台,有助比較強積金基金收費 |
2008年1月9日及6月18日 | 制定《2008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條例》及《2008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第2號)條例》,以改進強積金計畫行政,並對違規僱主加強執法 |
2008年7月10日 | 制定《2008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第3號)條例》,就執行政府向合資格強積金及職業退休計畫成員帳戶注入供款的計畫,為積金局提供法律框架 |
2009年7月8日 | 制定《2009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條例》,訂明與雇員自選安排有關的條文 |
2009年12月 | 強積金計畫淨資產值超越$3,000億 |
2011年4月 | 發表《強積金制度十年投資表現回顧》(2000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
2011年5月4日 | 制定《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條例》,以保障破產的強積金成員於註冊計畫內的累算權益 |
2011年11月1日 | 強積金供款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由$5,000上調至$6,500 |
2012年6月1日 | 強積金供款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由$20,000上調至$25,000 |
2012年6月21日 | 制定《201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條例》,就規管強積金中介人的法定製度訂定條文 |
2012年7月17日 | 制定《201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一般)(修訂)規例》,以為補償基金制定自動觸發征費機制 |
2012年11月1日 | 實施強積金雇員自選安排 |
2012年11月1日 | 規管強積金中介人的法定製度生效 |
運作與監督
服務提供者
強積金制度是由私營機構管理的退休保障制度。強積金受託
人是強積金計畫的主要營辦商,而其他參與強積金制度的服務提供者則擔當不同角色
。
核准受託人
核准受託人(又稱為強積金受託人)是獲積金局核准成為受託人的公司或自然人。
強積金受託人在營辦強積金計畫時,必須履行受信責任,保障計畫成員的利益。強積金受託人除非已符合作為強積金資產保管人的準則,否則必須委任保管人保管計畫資產,並須委任獨立的投資經理管理強積金計畫資金的投資。
計畫管理人
計畫管理人是強積金受託人的代表,負責處理強積金計畫的日常行政工作
,例如保存強積金計畫的紀錄、處理轉移及提取累算權益的申請,並為參加計畫的僱主及計畫成員提供其他客戶服務。
保管人
保管人是指獲核准受託人授權管理計畫資產的機構或公司。保管人實質上持有資產,並必須是認可財務機構或香港註冊信託公司。保管人必須獨立於投資經理。
投資經理
投資經理負責管理強積金計畫資金的投資,他們與強積金受託人簽訂投資管控契約,並必須獨立於強積金受託人及保管人。
強積金中介人——
強積金主事中介人
強積金主事中介人是獲積金局註冊為可從事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的商業實體。他們可以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獲註冊的認可財務機構或法團,亦可以是根據《保險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獲授權的保險人或長期業務保險經紀。
強積金附屬中介人
強積金附屬中介人隸屬於強積金主事中介人,並獲積金局註冊,代表主事中介人進行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該人士可以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以進行證券交易或就證券提供意見的個別人士;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或就證券提供意見的個別人士;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獲委任的長期業務保險代理人;或獲授權的長期業務保險經紀的行政總裁/業務代表。
四重保障
積金局設有全面的核准和監察系統,以確保計畫成員的利益獲得充分及妥善的保障。當中包括:
嚴謹的核准和註冊準則
持續監察
專業彌償保險
補償基金
監察部門
強制性公積金是由香港公營機構強制性公積金計畫管理局監察。該局於1998年9月成立,角色是:
規管及監督私人託管的公積金計畫的運作;
核准受託人的資格;
為公積金計畫註冊;
為訂立規則或指引;
速進香港相關計畫的金融市場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