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特點
一、一方當事人提出確認之訴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而是要求法院明確某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
二、法院對確認之訴進行審理後所作出的判決,沒有給付內容,不具有執行性。“確認某物的所有權人為原告”、“確認某法人的代表人為原告”等等就是確認之訴的例子。要求確認權利關係或者法律關係是確認之訴原則上的形式,不過作為例外,要求對證明法律關係的文書是否真實(文書是否基於原告所主張的特定人員之意思而製作)之事實進行確認的“確認書證真偽之訴”也屬於確認之訴。
三、確認之訴還可以分為確認權利關係存在的積極確認之訴與確認權利關係不存在的消極確認之訴。在其與判決效的關係中,除了既判力這一點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兩者都可以說是相同的。消極確認之訴中的“確認金錢債務不存在之訴”可以被理解為“要求支付金錢之給付之訴”的相反形態,在這種類型的確認訴訟中存在著一種債務人強制債權人進行起訴的機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別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