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不侵權確認之訴在我國是一種新興的訴訟類型,和其他新生事物一樣,人們認知它需要一個過程。 2002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作出的《關於蘇州龍寶生物工程實業公司與蘇州郎力福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的批覆》,被認為是我國智慧財產權不侵權確認之訴的最早法律依據。但是,該批覆並沒明確表示出不侵權之訴制度設計的目的,這也導致後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產生了分歧。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由規定》,其中的第152個案由確定為確認不侵權糾紛,而且最高法院將此類糾紛定義為“利益受到特定智慧財產權影響的行為人,以該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為被告提起的,請求確認其行為不侵犯該智慧財產權的訴訟。”至此,確認不侵權糾紛才作為三級案由正式被最高人民法院所認可。[2]
在國際上,智慧財產權不侵權確認之訴,是應對侵權亂訴的普遍手段,是侵權警告函收受方,進行主動反擊的有利武器。已開發國家制定各種各樣的智慧財產權法保護其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企圖以此壟斷市場,遏制開發中國家的發展,並從中牟取利益。而與此同時,開發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舉步維艱。在現實生活中,權利人還經常發出侵權警告函,意圖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行不正當競爭,開發中國家的企業該如何應對?大多數時候企業只是想到進行不正當競爭之訴,而不正當競爭需以主觀上故意、行為上捏造和散布虛偽事實、結果上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為條件,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侵權警告函都不符合該條件。而這個時候,智慧財產權不侵權確認之訴是防止權利人濫用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手段。
智慧財產權不侵權確認之訴除了與智慧財產權法有不可分割的關係,還與很多其他的法律法規息息相關。企業利用智慧財產權壟斷市場,與反壟斷法有關。為了防止其他企業搶占市場,隨意發出侵權警告函,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行不正當競爭,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企業為了利益,任意排放污染物,與環境保護法有關;不善待勞動者,與勞動法有關。有時候需要跨國訴訟,與國際法和國際條約有關。
[1]張衛平:《訴訟架構與程式――民事訴訟的法理分析》[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242
[2] 張玉敏主編:《智慧財產權與市場競爭》[M],法律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