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第一,當事人之間對某一民事法律關係的存在無爭議;如果對現存法律關係缺乏一致認識,變更之訴通常不能成立;
第二,在法院作出的變更判決生效前,原法律關係仍然存在。變更之訴與確認之訴的顯著區別在於:在確認之訴中,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有爭議,而需要法院加以明確;在變更之訴中,當事人之間對現存的民事法律關係無爭議,而只是要求法院判決改變或者消滅這種民事法律關係。變更之訴與給付之訴存在一定的聯繫,主要表現為兩種訴常常並存於同一個案件之中。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將兩訴合併審理,並一同作出判決;
第三,原告須主張引起民事法律關係變更或消滅的新的法律事實的發生,例如夫妻感情破裂;
第四,針對變更之訴的判決通常沒有執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