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支持產業聚集區建設,促進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產業聚集加快城鎮化進程的若干意見》(冀政[2009]117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按照“園區向城鎮集中,企業向園區集中,人口向城鎮聚集”的發展思路,搞好聚集區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產業聚集區原則上依託主城區、縣城和有一定特色產業基礎的鄉鎮選址建設,並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發展規劃確定的功能分區。確需突破總體規劃確定建設用地範圍的,應在城區、縣城周邊適當位置選址建設。
(二)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在聚集區建設中的主導作用,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步伐,為產業聚集創造良好的支撐條件。遵循產業聚集區形成、發展的內在規律,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企業需要為基礎,強化專業配套協作,推進產業技術進步,努力打造產業名牌和區域品牌。
(三)集約節約、協調發展。堅持資源節約、生產集約、循環利用,努力形成聚集區企業內部、企業之間、行業之間、聚集區與城鎮之間的循環連結;大力發展節能型工業和低耗性服務業,實現產業聚集與資源綜合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相統一。
(四)突出重點、扶優扶強。根據不同區域資源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優先支持優勢產業聚集區的發展,全力培育聚集區核心心企業做大做強,增強經濟發展後勁,培育產業航母。
(五)打破常規、敢於創新。堅持規劃高起點建設高標準,解放思想,打破常規,創新管理、獎懲機制,為產業聚集區建設提供動力和活力。
二、目標任務
(六)統籌兼顧,加快聚集。按照“發揮優勢、合理布局、分類指導、適度超前”的原則,規劃建設納入市級管理的產業聚集區6個;每個縣(市)、區在縣城周邊重點規劃建設1個產業聚集區,已列入省產業聚集區“雙50”名單的原則上不再設立;產業基礎較好、已形成較大規模和知名品牌的特色產業鎮可規劃設立產業聚集區。今後,凡新建或搬遷企業原則上全部進區。
(七)突出重點,梯次推進。圍繞壯大主城區,發展中小城鎮,到2013年重點培育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25億元的產業集聚區50個。其中,市級6個(100億元以上產業聚集區6個);縣城周邊16個(100億元以上產業聚集區5個),特色產業鎮28個(100億元以上產業聚集區3個)。到2013年,完成主營業務收入達到6000億元。
(八)著力建設“三個一批”。圍繞產業結構調整與最佳化升級,建設一批以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等為主的高新技術產業聚集區,一批以裝備製造、石化等為主的先進制造業聚集區,一批以紡織服裝、建材、食品等為主的傳統優勢產業聚集區。
(九)完善配套支撐條件。加快產業聚集區道路、通訊、水、電、氣、污水及垃圾處理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切實保障聚集區產業發展需要。努力實現城鎮基礎設施建設與聚集區建設相協調,城鎮服務體系建設與聚集區發展相配套,不斷增強產業聚集區的吸引力和承載力。
(十)搭建公共服務平台。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在規模較大的產業聚集區,建立技術研發中心、產品檢測中心、產業信息中心、人才培訓中心等公共服務平台,實現技術、人才、信息等資源共享。對產業聚集區內企業自建的國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或工程中心,聚集區管理機構可每年給予定額補貼,將其嫁接改造成聚集區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加快生產性服務業特別是現代物流業發展,為企業提供社會化、專業化和規範化服務。
三、政策措施
(十一)創新管理體制機制。為促進產業聚集區發展,各縣(市)、區政府可在不增加行政編制總數的前提下,自主決定聚集區管理的機構和人員設定;鼓勵探索適應聚集區發展需要的新型體制機制和管理模式,不斷增強聚集區開發建設的動力和活力。鼓勵建設項目跨行政區域聚集,由市財政部門制定並試行稅收收入由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分享的政策。
(十二)優先配置要素資源。在已確定的縣(市)、區域建設用地總量範圍內,產業聚集區建設用地優先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點項目建設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國有未利用地的,由市政府審批。依法搞好土地整理,推進土地資源整合,盤活土地存量,用地指標優先向優勢產業集聚區傾斜。聚集區內重大產業項目、專業化協作配套項目和“專精特新”項目,符合省重點項目和重點產業支撐項目條件的,優先支持申報省重點建設或重點產業支撐項目計畫,符合市重點項目條件的,優先列入市重點建設計畫,在建設用地、資金、水資源等要素配置上給予傾斜。鼓勵市級產業聚集區對區內土地進行總體開發,按照“九通一平”的標準進行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土地升值,土地出讓收益,除按規定上繳國家和省以外,市級及以下留成部分和土地使用稅(費)全部留給聚集區作為專項資金,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實現滾動發展。
(十三)實施差別政策引導。自2010年起,“退城進郊、退鄉進城”企業和其他新建項目選址不在聚集區內的,原則上不予審批,不提供土地、資金、電力等要素供應。各縣(市)、區要明確產業聚集目標,出台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引導分散設立企業向產業聚集區集中。
(十四)設立推進產業聚集專項資金。市財政出資設立產業聚集區發展專項資金,由市發展投資公司統籌管理,按“有償使用,保值增值”的原則,支持聚集區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重大生產力布局要求的產業龍頭項目、重大關鍵技術引進項目、區內基礎設施建設及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近五年,各縣(市)、區政府也要按不低於當年財政收入的2%安排縣域產業聚集區發展支持資金。
(十五)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充分發揮商業銀行金融主渠道作用,積極搭建銀企互動平台,加強集聚區內重點企業、重點項目與各類金融機構對接與合作,努力增加資金有效供給。支持產業集聚區內具備條件的骨幹核心企業優先在國內外上市融資,優先向國家申報發行企業債券,優先利用國外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和各類開發型金融機構貸款。各級中小企業擔保資金要適度向聚集區內中小企業傾斜。要充分利用市發展投資公司等政府投融資平台,為產業聚集區基礎設施和產業項目建設提供資金支持。
(十六)大力扶持核心企業。以重大項目建設為抓手,支持產業聚集區核心心龍頭企業做大作強。要圍繞國家、省支持重點,積極謀劃符合產業聚集區特色、成長性好、關聯度高、帶動作用強的龍型產業鏈條,引導企業參與建設。對產業鏈型和協力配套型產業聚集區的骨幹核心企業,要實行特別政策,優先配置各種資源,促進加快發展,充分發揮其在產業聚集區中的龍頭帶動作用,吸引、衍生相關企業加速聚集。
(十七)加強產業聚集區規劃編制。按照科學合理和高標準的理念,統籌考慮經濟、文化、地理、生態等各種因素,編制產業聚集區總體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既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空間布局合理,產業定位準確,又要具有可操作性,既要有中期發展目標,又要有長遠發展目標。同時做好產業聚集區的總體環評。
(十八)建立健全統計報表制度。將產業聚集區指標統計納入政府統計部門職責範圍,各產業聚集區要建立健全統計報表制度,按要求將聚集區內完成的項目投資、實現的主營業收入、利稅、工業增加值等指標報統計部門,確保統計的真實性和一致性。
(十九)建立健全獎懲考核機制。市發改委、市商務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建立園區目標考核體系,對年度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認真考核,考核評價實行動態管理。對綜合考評成績突出的產業聚集區管理機構給予獎勵,對綜合考評落後的進行通報批評。
(二十)加強指導和組織實施。市發展改革委會要同市直有關部門加強對產業聚集區建設工作的指導,及時研究協調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各縣(市)、區也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
附屬檔案:
1.石家莊市到2013年市級年主營業務收入100億元以上產業聚集區基本情況表(略)
2.石家莊市到2013年縣城周邊年主營業務收入50億元以上產業聚集區基本情況表(略)
3.石家莊市到2013年特色鄉鎮年主營業務收入25億元以上產業聚集區基本情況表(略)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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