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發展循環經濟條例
(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循環經濟,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在生產、流通、消費和廢棄物處置等過程中從事與發展循環經濟相關的活動及其管理與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本條例所稱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
本條例所稱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條例所稱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
第四條 發展循環經濟,應當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理念,遵循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循環經濟工作的領導,將發展循環經濟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制定並落實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發展循環經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發展循環經濟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發展循環經濟工作。發展改革部門可以依法委託其所屬單位負責發展循環經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財政、農業、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科學技術等有關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發展循環經濟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引導有關企業加強科技自主研發,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開發和套用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等方面的先進技術,提高循環經濟技術支撐能力和創新能力。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循環經濟的宣傳教育,倡導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理念,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發展循環經濟活動。
學前教育、中國小校、高等院校和各類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對學生和學員開展循環經濟理念和知識的普及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公益宣傳力度,向公眾普及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和科技知識,營造發展循環經濟的良好社會環境。
第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本省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採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水平。
公民應當自覺履行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義務,合理消費,減少資源消耗和廢棄物的產生。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規劃和管理
第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設區的市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編制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明確規劃目標、適用範圍、主要內容、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等,並規定資源產出率、廢棄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率等指標。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設區的市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農業、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制定行業循環經濟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各類產業園區應當根據當地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制定本園區的實施方案,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園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資源循環利用管理制度,將提高資源產出率和廢棄物綜合利用率等資源循環利用措施,作為企業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請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內容,並在項目實施中對資源循環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本省實行能源消費、碳排放、重點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用水的總量控制指標(以下簡稱總量控制指標)管理制度。設區的市、縣(市、區)的總量控制指標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分解下達,資源利用、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的重點管理單位(以下簡稱重點管理單位)的總量控制指標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分解下達。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重點管理單位的總量控制指標落實情況實施重點監督管理。
重點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確定專門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措施,完成本單位的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資源再生利用和再製造產品質量控制指標,以及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鋼鐵、煤炭、電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印染等行業生產企業的單位產品資源消耗限額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並及時修訂。
第十七條 工業企業應當執行國家循環經濟技術規範,並在產品及包裝物上標識其能源效率等資源消耗情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發展循環經濟統計制度,加強資源消耗、綜合利用和廢物產生、碳排放的統計管理,統計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生產領域循環經濟
第十九條 生產建設項目應當實行節能、節水、節地、資源綜合利用等資源消耗指標管理。對重點行業、重點項目進行資源消耗限額,並實行年度資源消耗審核;對超過資源消耗限額的應當限期達標,逾期未達標的應當停產。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引導企業採用先進適用的節能環保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實施鍋爐窯爐改造、餘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最佳化工程,實現能源的梯級利用和綜合利用。
第二十一條 工業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制定並實施節水計畫。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產業園區,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和再生水管網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二十二條 礦山企業應當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在確定主採礦種開採方案的同時,應當提出共生、伴生礦的回收利用方案,採用先進適用的採礦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礦山企業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履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礦山企業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和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土地復墾率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引導企業對生產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廢水、廢氣進行綜合利用和循環利用。
企業應當加大科研開發力度,對生產中產生的粉煤灰、煤矸石、脫硫石膏、冶煉渣、尾礦、廢氣等工業廢物,餘熱、余壓和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條件的單位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建設各類產業園區,優先保障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水資源等指標配置,引導相關企業向園區聚集。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布局最佳化、產業成鏈、企業集群、物質循環、集約發展的要求,搭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台,合理延伸產業鏈並循環連結,實現園區內資源高效循環利用、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的分類利用和循環使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化肥、農藥、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的管理,推廣資源循環利用的生態種植、養殖和節水、節肥、節藥、節種、節能等技術,延長農業產品產業鏈,發展生態農業。
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科學合理施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肥料,使用標準厚度農用薄膜及可降解農用薄膜,提高有機肥施用比例、農藥有效利用率和農用薄膜的回收率,減少化肥、農藥、農業薄膜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量。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逐步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鼓勵使用節水設備,支持集雨補灌設施建設,推廣工程、生物、農藝、管理等節水技術,在缺水少雨地區推廣旱作節水技術,推進水資源節約和高效利用。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農業廢棄物循環利用工作,推廣秸稈還田、青貯、食用菌生產等資源循環利用技術,支持單位和個人對農作物秸稈、分散養殖的畜禽糞便、農產品加工業副產品、廢農用薄膜、農獸藥包裝等分類回收和綜合利用,建立農業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和農村清潔能源保障體系。
新建畜禽養殖場,應當同步建設畜禽糞便收集、貯運、處理、利用設施,對畜禽糞便進行沼氣化、肥料化等綜合利用。
第二十八條 新建建築應當採用有利於資源循環利用和環境保護的設計方案,使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技術、工藝、設備和建築裝修材料,因地制宜利用太陽能、地熱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
鼓勵新建建築執行綠色建築標準。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以財政性資金投資為主的機關辦公建築、公益性建築、保障性住房等建築,應當執行綠色建築標準。
第四章 流通和消費領域循環經濟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在交通流量較大的路段設定公交專用車道。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節能、環保的交通運輸工具。
設區的市、縣(市、區)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市內地面道路,應當留有充足的人行、腳踏車專用路面。
鼓勵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規劃和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和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的組織應當使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產品、設備和設施,節約使用和重複利用辦公用品,推行電子化辦公。
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以財政性資金投資為主建設的建築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建築物維護管理,延長其使用壽命。對符合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並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不得拆除。
第三十一條 餐飲、住宿、娛樂、洗浴、洗車等服務性企業,應當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技術、設備和設施,以能夠多次使用的產品替代一次性使用的產品,採取環境保護提示和費用優惠等措施,鼓勵、引導消費者減少一次性產品的使用量。商品批發、零售場所的經營者應當銷售或者提供可降解的塑膠購物袋。
禁止生產、銷售超薄型一次性塑膠袋,禁止生產、採購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
有固定門店的餐飲服務企業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質筷子。
第三十二條 設計、生產、使用商品包裝,應當按照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原則,優先選擇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簡化包裝結構,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裝廢物的產生量。
禁止違反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對產品進行過度包裝。
第三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資金補貼,支持建立和完善餐廚廢棄物收運體系,對餐廚廢棄物進行分類存放、專業收集、密閉運輸、統一處置。鼓勵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沼氣、生物柴油、工業油脂、有機肥等,實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餐廚廢棄物應當由依法設立並取得許可證書的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制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髮展規劃,合理布局全省範圍內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收集處置企業。
鼓勵通過以舊換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參與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回收和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條 鼓勵節能燈和電池的生產者使用無毒無害原料生產節能燈、電池;節能燈、電池的生產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廢舊節能燈、電池進行回收;銷售者應當在其銷售場所設定廢舊節能燈、電池的回收容器。
第三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系統,統籌規劃並鼓勵建設垃圾焚燒發電、供熱、堆肥等處理設施,對生活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鼓勵和引導公民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放置。
鼓勵建立生活垃圾焚燒、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的城市垃圾協同處置基地,推進垃圾收運系統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系統的銜接。
第五章 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七條 產品生產過程中應當減少廢棄物產生,延長產品使用壽命,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應當進行回收或者維修後重複使用;不可回收利用或者維修再用的,應當進行再生利用;不可再生利用的,可以通過焚燒回收其熱能;對無法利用的,應當進行安全清潔處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工業廢棄物申報登記管理和限期治理制度。
產生粉煤灰、煤矸石、脫硫石膏、冶煉渣、尾礦等工業廢棄物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產生源、產生量和上年度廢棄物處置、資源綜合利用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污水處理廠再生利用設施和配套管網的建設。對工業企業使用再生水的,應當根據再生水使用量計算其重點污染物減排量。
市容環境、園林綠化、景觀、公用衛生設施等公共事業用水,工業企業、建築和洗車行業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地方,禁止使用自來水。
第四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建築、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應當同步建設雨水收集、利用、下滲等設施,實行雨污分流,推進降水就地消納和利用,提高降水的資源化利用水平。
鼓勵沿海地區進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推行海水淡化水納入城鄉水資源的統一配置,提高海水的資源化利用率。
第四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及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建設單位應當對產生的建築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製作新型牆體材料、高性能再生混凝土、混凝土砌塊等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堤壩、港口等建設項目,在符合安全、環境保護和國家標準的前提下,應當充分利用工業廢物、建築垃圾和廢舊道路材料等材料。
鼓勵使用以工業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的新型建築材料。
第四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統籌建設本區域的再生資源加工利用聚集區,培育再生資源加工利用示範企業,淘汰落後的再生資源加工技術、工藝和設備,推動再生資源利用產業升級。
支持再生資源利用企業延長產業鏈,提高產品附加值,形成包括分揀、拆解、加工、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環節的完整產業體系。
第四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建設、改造資源回收筒點,建設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專業分揀中心、集散交易市場,建立完善再生資源回收網路。
鼓勵、引導建設一批分揀技術先進、環境保護處理設施完備、勞動保護措施健全的再生資源回收分揀集聚區。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建設再製造產業基地和建立再製造產品質量保障體系,以及再製造舊件回收、產品行銷和溯源查詢等信息服務系統,促進再製造產業化發展;支持符合國家再製造相關標準的企業,開展機動車零部件、工具機、辦公設備及工程、礦山、農用機械等產品的再製造和輪胎翻新。
第四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具備條件的鋼鐵、水泥、電力等行業的企業協同處理垃圾、污泥等廢棄物,實現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六章 激勵和保障
第四十六條 使用國家鼓勵發展循環經濟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的企業事業單位,適用本省發展循環經濟的各項扶持政策。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專項資金,支持循環經濟的科技研究開發、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大循環經濟項目及園區循環化改造的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服務等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資源綜合利用、園區循環化改造、再製造產業化、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農業循環經濟、循環型服務業等領域,開展循環經濟示範工作。
第四十九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排財政性資金支持循環經濟的科技攻關、套用示範、產業化發展和創新平台建設,以及引進循環經濟重大技術、裝備等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稅務部門應當落實國家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實施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以國家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或者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的專用設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有利於發展循環經濟的產業政策,將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資源綜合利用等循環經濟項目作為重點投資領域,並對其中的重大項目和技術示範產業化項目,採用直接投資或者資金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參股、聯營、租賃等方式參與循環經濟項目的建設和運營。
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機制,推動重點領域循環經濟發展。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引導金融機構對符合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的循環經濟項目優先給予信貸支持和提供配套金融服務。
支持具備條件的資源循環利用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中小微企業私募債和短期融資券等直接融資。
支持符合條件的資源循環利用企業申請境內外上市、再融資,拓展發展循環經濟的投資融資渠道。
鼓勵依法設立循環經濟創業投資、產業投資基金。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措施,鼓勵和支持企業利用垃圾、沼氣、餘熱、余壓等低熱值燃料生產電力、熱力。
資源綜合利用發電企業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享受可再生資源發電優先併網和環保電價等優惠政策。
電網企業應當為其提供上網服務,全額收購上網電量。
餘熱回收供熱企業應當享受當地政府供熱補貼。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要求和價格管理許可權,合理確定用水和用電價格,對用水、用電單位實行差別價格,對居民逐步實行階梯價格,引導全社會合理和節約用水、用電。
對低於定額的用水、用電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獎勵。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製定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政府採購政策。政府採購應當優先購買有利於節能、節水、節材及再生利用等符合循環經濟要求的產品和服務。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的循環經濟第三方服務體系;鼓勵企業為發展循環經濟提供資源節約、廢棄物管理與資源化利用等專業化服務;鼓勵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和有關行業協會為發展循環經濟提供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第五十七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制定循環經濟信息服務公開制度。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循環經濟信息服務平台,提供循環經濟相關信息的採集、分析、處理和發布以及政策引導、技術推廣、交換交易、金融支持等服務,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和循環利用。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展循環經濟目標責任制,將發展循環經濟主要評價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定期對所屬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對所屬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評價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在發展循環經濟中作出突出成績和重大貢獻的單位、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循環經濟重點領域誠信模範單位、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在循環經濟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受委託單位的人員在發展循環經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資源消耗指標和資源循環利用情況不依法監督檢查的;
(二)對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不依法調查處理的;
(三)貪污、挪用發展循環經濟專項資金或者其他有關資金的;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管理單位未完成本單位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達到治理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標註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產業園區,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節水設施和工業用水回收利用設施、再生水回用管網設施,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企業、建設單位未對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又不委託具備條件的單位進行綜合利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公共建築,未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因非公共利益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超薄型一次性塑膠袋或者生產、採購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一次性發泡餐具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屬於銷售、採購的,責令停止銷售、採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銷售額或者採購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固定門店的餐飲服務企業提供一次性木質筷子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對產品進行過度包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或者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未將餐廚廢棄物交給依法設立並取得許可證書的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節能燈、電池的生產銷售者拒絕回收廢舊節能燈、廢舊電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未對生產中產生的粉煤灰、煤矸石、脫硫石膏、冶煉渣、尾礦等工業廢棄物,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處置和資源利用情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條件使用再生水而擅自使用自來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報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9月21日,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河北省發展循環經濟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內容貼近河北實際,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明顯增強,草案已比較成熟,並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認真修改。同時,為使草案站位更高,修改小組赴山東、甘肅等兄弟省份進行了學習,實地考察了山東濰柴動力、金絲達新能源公司等七個循環經濟示範企業、示範園區;在北京召開了有全國人大環資委、常委會法工委、國家發改委等有關單位參加的專家論證會。在此基礎上,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修改。11月1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統一審議,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等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1月14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適用範圍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條“適用範圍”與第三條“定義”內容上有重疊。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修改第二條“適用範圍”,刪除與第三條內容重複部分(《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條)。
二、關於農業林業用水總量控制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對農業林業用水應在用水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實行定額管理。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農業林業用水總量控制的有關內容(《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五條)。
三、關於協同處理
有的地方提出,我省廢棄物處置能力相對不足,通過不同行業企業間的協同處理,可以提高我省廢棄物的處理能力,有利於破解廢棄物處置難題,草案應對此作出規範。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相應內容,以減少能源資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四十五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序調整。
《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認為,該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第二十四次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7月29日,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河北省發展循環經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這一條例對於落實五大發展理念,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迅即成立修改小組,制定修改工作方案,著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一是比照相關法律法規、梳理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財經委審查報告,對條例草案進行反覆推敲和認真修改;二是將《條例(草案)》印發11個設區的市、定州、辛集市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三是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全文公布向社會各方面公開徵求意見;四是赴石家莊市藁城區、元氏縣分別召開座談會,聽取職能部門和執法相對人的意見;五是以問題為導向,深入石家莊市平山縣敬業集團和唐山市丰南區垃圾處置企業進行實地調研。在充分採納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結合調研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研究,對《條例(草案)》再次進行了全面修改。8月31日,法制委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等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9月4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修改的總體思路
綜合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社會各方面意見,《條例(草案)》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重複上位法較多、內容空泛、可操作性較差等。據此,修改小組把修改思路主要集中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以國家循環經濟促進法為依據,遵循《國務院關於印發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及近期行動計畫的通知》、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全程貫徹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原則。
二是廓清循環經濟的內涵和外延,注重銜接和處理好循環經濟立法與節約能源、清潔生產、固廢物處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關係,既避免交叉重複,又釐清邊界、理順關係。
三是突出地方特色,把我省發展循環經濟的成功做法上升為制度規範,使各項條款富有針對性、建設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堅持問題導向和精細化原則,針對問題立法,務求立得住、叫得響、行得通、真管用。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根據修改的總體思路,對《條例(草案)》的結構和內容作了較大調整和修改,由原來的七章64條,調整為八章74條。
(一)關於結構和章節名稱。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三、四、五章的標題與上位法完全重複,其中部分條款內容交叉重複、邏輯不清晰。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主線,以生產、流通、消費和廢棄物處置各階段為順序,將《條例(草案)》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章標題修改為,“規劃與管理、生產領域循環經濟、流通和消費領域循環經濟、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將條款內容重新規劃和整合。同時,刪去不必要重複上位法的有關內容。
(二)關於可操作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財經委審查報告提出,《條例(草案)》中檔案性用語過多,內容籠統、空泛,操作性不強,約束性不足。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有關條款進行充實、完善,增加剛性內容,加大草案的可操作性:一是加強循環經濟理念和知識的宣傳教育;二是明確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的內容;三是規範資源消耗限額管理;四是強化對廢棄物循環利用的管理;五是對商品過度包裝進行規範;六是建立工業廢棄物申報登記制度。(《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
(三)關於法律責任。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法律責任部分規定較為籠統、缺乏力度,應當對此增加規範。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草案中原有和新增禁止性條款,均應設定相應處罰,以提高法規的強制性和威懾力:一是擴充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作為的處罰;二是增加企業未完成總量控制指標和對產品能效不作標註以及對廢棄物不綜合利用的處罰;三是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建築,出現違規而設定處罰;四是對應相關禁止性規範而設定處罰。(《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
(四)關於其他修改內容。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條例(草案)》增加以下內容:一是明確循環經濟的定義,對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做出闡釋;二是對城鎮居民生活垃圾的分類回收處理作出規範;三是增加表彰獎勵有關內容(《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八條)。
此外,還對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和一些文字修改。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請一併審議。
起草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我就《河北省發展循環經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循環經濟是最有效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從源頭和生產過程破解資源環境約束、推動綠色轉型,實現永續發展的經濟模式。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發展循環經濟工作,採取規劃引導、政策扶持、試點示範、項目支撐等措施,推動循環經濟由理念到實踐、由試點到形成較大規模,有力促進了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工作。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貫徹落實五大發展理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補齊我省資源環境建設短板,迫切需要通過制定《條例(草案)》,以立法的形式,推動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和消費模式等,實現廢棄物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一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把生態文明建設擺上更加重要位置,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觀點、新舉措。去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堅持把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途徑。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意見》和《河北省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要求,用改革的辦法、創新的思路、法治的手段健全體制機制,並對制定發展循環經濟條例提出了具體要求。因此,加快循環經濟立法,是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倒逼各地加快循環經濟發展,創新生態文明建設的體制機制,切實把綠色發展理念貫穿於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環節,推動河北走向生態文明的新時代。
二是建設京津冀生態環境支撐區的現實需要。建設京津冀生態環境支撐區是國家協同發展規劃《綱要》賦予我省的四大功能定位之一。我省資源消耗量大,環境污染重,生態功能退化,根本原因是產業結構不合理,發展方式粗放,投入高、消耗大、排放多、效益低,長期以往,資源環境難以承受,經濟發展難以持續,打造京津冀生態環境支撐區也會落空。因此,加快循環經濟立法,是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引導全省上下樹立大局觀、長遠觀、整體觀,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建設京津冀生態環境支撐區,通過綠水青山換得金山銀山。
三是打造循環經濟“升級版”的重要保障。在綠色發展理念的指導下,加快循環經濟發展成為新的趨勢,也是各省份推動經濟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的重點。近年來,我省循環經濟發展勢頭良好,但產業布局不合理,企業規模小,產品層次低,尚未形成規模優勢和品牌特色;循環鏈條不完備,偏重於工業領域,農業、工業和服務業協同推進不夠,重點環節在生產領域,生產、流通和消費循環鏈條尚未建立,發展模式以企業內部小循環為主,跨企業、跨行業、跨區域的大循環發展不充分;配套體系不完善,政策支撐體系、市場激勵機制、科技創新體系尚未建成。因此,加快循環經濟立法,有利於促進全省循環經濟擴規模、提質量、上水平,助推經濟發展動能轉換。
二、起草過程
2012年12月,省政府發布的循環經濟發展“十二五”規劃,提出研究起草循環經濟條例,2013年、2014年列入省政府立法調研計畫,2015年列入省人大立法調研計畫。從列入立法調研計畫開始,省發展改革委就成立起草小組,利用兩年的時間,學習借鑑山西、甘肅等10餘省市經驗,深入基層、企業開展調查研究,專程赴貴州、陝西等省進行實地考察,經反覆修改、數易其稿,於2014年底形成《條例(初稿)》。2015年9月22日,崇勇常務副主任在聽取我委“十三五”發展循環經濟工作思路時,明確要求加快循環經濟立法工作,並作出重要批示,建議將《發展循環經濟條例》列入省人大立法計畫。隨後,起草小組全力投入《條例(初稿)》修改工作,2016年1月下旬,徵求並吸納了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發展改革委(局)意見和建議,形成《條例(送審稿)》報省法制辦。
省法制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認真審查,3月8日書面徵求省財政廳等25個部門以及各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政府的意見。3月中下旬,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先後赴唐山、邯鄲、張家口等市和江蘇、廣東等省份進行立法調研。4月1日召開省直有關部門協調會,針對部門反饋意見及調研發現問題進行修改,並再次徵求意見建議。4月18日邀請省內知名法律專家進行會審,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形成《條例(草案)》上報省政府。5月9日省政府第8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
三、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努力做到三個注重:一是注重一致性,嚴格按照上位法進行制度設計,草案構架與上位法基本一致,上位法中已經比較完善的提法不再列入,比較原則的條款盡力細化。二是注重創新性,對十八屆四中、五中全會和省委八屆十二次全會,以及國家和省“十三五”規劃《綱要》的新部署、新要求,儘可能進行制度安排。三是注重可操作性,減少上位法中較多的鼓勵性、彈性較大的條款,增加約束性、剛性條款;同時,將各地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總結提煉為法規條款,體現了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的要求。
《條例(草案)》共分為7章64條,包括總則、基本管理制度、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激勵和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主要特色有:一是推行總量控制。為落實中央提出的“實行能源和水資源消耗、建設用地等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要求,提出劃定資源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總量紅線,倒逼各地各企業主動推動循環經濟發展。二是嚴格標準限額。為發揮標準的規範和倒逼作用,促進供給側改革“三去一降一補”重點任務,規定有關部門制定再生利用和再製造產品質量控制標準,以及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鋼鐵、煤炭、電力等行業單位產品資源消耗限額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白色污染和浪費森林資源等問題,提出禁止生產、銷售超薄型一次性塑膠袋,有固定門店的餐飲服務企業不得提供一次性筷子等要求。針對泔水油、垃圾豬等危害民眾健康問題,提出建立和完善餐廚廢棄物收運體系。針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布局亂、層次低等問題,要求有關地區統籌建設再生資源加工利用聚集區,培育再生資源加工利用示範企業。四是突出園區循環。園區既是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載體,也是能源資源消耗的聚集區,因此明確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循環經濟的理念,對園區進行設計和循環化改造,實現資源的集約節約高效循環利用。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