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發布
2014年11月20日,河北省政府網站刊登《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全面放開小城市和建制鎮落戶限制,並提出到2020年,河北擬推動600萬城中村居民和400萬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全省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45%。
法規內容
《意見》指出,嚴禁違法收回進城落戶人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並由河北省農業廳負責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完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賦予對落實到戶的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
《意見》規定,將全面放開城區人口100萬以下的設區市市區落戶限制,以及全面放開小城市和建制鎮落戶限制。
法規正文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順應全省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新型城鎮化的意見》(冀發〔2014〕6號),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適應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進一步放寬城鎮戶口遷移條件,創新戶籍管理工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與相關經濟社會改革和新型城鎮化建設,引導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促進有能力在城鎮就業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努力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二)基本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科學合理設定戶口遷移條件。堅持以人為本,充分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願,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權益,不得採取強制做法辦理落戶。堅持規範有序,優先解決已經轉移到城鎮就業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的落戶問題,有序引導更多的農村人口就近在小城市和建制鎮轉移落戶。堅持統籌配套,創新戶籍管理制度,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職業為基本遷移條件、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為基本形式、城鄉統一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努力實現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力爭實現600萬城中村居民和400萬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全省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45%。
二、有序放開城鎮遷移落戶條件
(一)全面放開小城市和建制鎮落戶限制。在縣級市市區、縣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不含三河市、大廠回族自治縣、香河縣、永清縣、固安縣)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以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合法穩定住所包括滿足居住生活條件並實際居住的自購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單位授權個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單位公產房,租賃房屋(下同)。
(二)全面放開城區人口100萬人以下的設區市市區落戶限制。在城區人口100萬人以下的承德、張家口、秦皇島、滄州、衡水、邢台市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以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
(三)合理確定城區人口100萬人以上的設區市市區落戶條件。在城區人口100萬人以上的石家莊、唐山、保定、邯鄲市市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以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
1.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滿足居住生活條件並實際居住的自購房、合法自建房(下同);
2.具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有其他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具有合法穩定職業的人員包括行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聘用或與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定年限的人員;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依法納稅一定年限的人員;從事自由職業,並辦理居住證一定年限的人員。其他合法穩定住所是指除合法固定住所之外的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依法納稅、辦理居住證的具體時限由各設區市政府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原則上不超過1年。
石家莊市作為省會城市,應最佳化市區人員結構,在上述條件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實際,對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的範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依法納稅、辦理居住證的時限作出合理的規定。
(四)合理確定首都周邊城鎮的落戶條件。在首都周邊的廊坊市市區、三河市市區及下轄建制鎮、大廠回族自治縣、香河縣、永清縣、固安縣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以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的範圍以及參加社會保險的年限,由廊坊市政府根據實際作出具體規定,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定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
(五)放寬投靠類落戶條件。具有設區市市區、縣級市市區及下轄建制鎮、縣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戶籍的人員,其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可以申請在其戶籍所在地辦理落戶。
(六)放開人才落戶限制。具有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高級工(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或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企業需要的技術工人,可以在設區市市區、縣級市市區及下轄建制鎮、縣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申請辦理落戶。首都周邊城鎮的人才落戶條件,由廊坊市政府根據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三、創新戶籍管理制度
(一)改革公安人口統計制度。按照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改革完善公安人口統計制度,取消按戶口性質劃分的農業、非農業戶口統計,按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建立與統計部門統計口徑一致的人口統計制度,戶籍在城鎮的統計為城鎮戶籍人口,戶籍在其他區域的統計為農村戶籍人口,準確、客觀地體現戶籍人口城鎮化水平。
(二)創立社區公共戶口。在城鎮以派出所為單位,在具有歸屬居委會的實體地址上,設立社區公共戶口。對在本轄區內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賃房屋及尚未確定歸屬居委會、門牌號的固定住所居住,但無法在實際居住地址落戶的遷入人員,可以在社區公共戶口落戶。在社區公共戶口落戶的人員與其他城鎮戶籍人口享有同等權益。
(三)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的省級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將戶籍人口、暫住人口全部納入登記管理範圍。依託省級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定期提供人口統計分析數據,服務政府決策。建立健全戶口遷移、戶口登記管理等制度,進一步規範戶籍管理工作,為人口遷移提供高效服務。
(四)改革居住證制度。進一步規範居住證的辦理範圍,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省設區市市區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辦理居住證。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積極推動建立與居住證相關的公共服務提供制度,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本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畫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本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
四、紮實推進相關配套改革
(一)積極推進土地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賦予農民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嚴禁違法收回進城落戶人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鼓勵進城落戶人員以轉包、出租、入股、轉讓等合法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探索建立進城落戶人員自願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機制。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加快城中村、城郊村集體經濟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完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賦予對落實到戶的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研究建立建設用地指標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數量相掛鈎的制度。
(二)加快推進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將城中村居民全部納入城鎮戶籍人口登記管理範圍,實現戶口登記上的身份轉化。加快城中村改造,逐步將原村民委員會依法改建為社區居民委員會,將原城中村居民納入社區管理,享有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驟地實現市民化。統籌解決好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處置問題,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權益。
(三)做好社會保險和相關政策的銜接工作。做好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會保險轉移接續工作,將其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規範接入城鎮社會保險制度。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後,按規定參加城鎮養老、醫療保險,做好社會保險登記和轉移劃轉,確保社會保險關係規範轉移接續,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完善計畫生育政策,對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育齡夫妻,在落戶後的24個月內,繼續享有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四)提高城鎮基本公共服務供給能力。完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政府補貼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和就業創業服務。加強教育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免費接受義務教育。把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申請承租、購買保障性住房。加快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聚集,提高綜合承載力和容納力,吸引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不斷擴大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保障持有居住證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享有城鎮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義務教育、就業培訓、住房保障、社會救助、計畫生育等服務。
(五)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統籌考慮戶籍人口、流動人口的總體規模和基本公共服務增支等客觀因素,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掛鈎機制。結合財稅體制改革,合理劃分省以下各級政府事權和支出責任,建立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依據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成本分類,明確政府、企業、個人的支出責任,確保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務保障到位。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務由接收地財政負責保障,上級財政在測算轉移支付時作為因素予以考慮。健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提高基層可用財力水平。
五、強力推動工作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戶籍制度改革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舉措,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各級各部門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新型城鎮化的總體部署,切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各項政策措施。各設區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於2014年12月底前制定本地戶籍制度改革具體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二)落實工作職責。各級公安、發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衛生計生、財政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制定戶籍制度改革相關配套措施。
(三)積極做好宣傳引導。各地要通過多種渠道深入宣傳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主要內容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保障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民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營造全社會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確保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法規意義
不過,對於環繞北京、天津最近的三河市、大廠回族自治縣、香河縣、永清縣和固安縣五市縣,按照《意見》規定,上述五地將採取“合理確定落戶條件”的方式:在首都周邊的廊坊市市區、三河市市區及下轄建制鎮、大廠回族自治縣、香河縣、永清縣、固安縣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以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
一位河北地方政府人士告訴記者,據其了解,河北推動新型城鎮化發展將把京津冀協同發展納入規劃考慮,按照“科學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那么基於京津目前已然成型的特大城市規模,在周邊不適合再布局大城市或特大城市規劃。
對進城落戶的農業人口,應如何界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及各項權利,是業內人士普遍關注的話題。
《意見》指出,嚴禁違法收回進城落戶人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按照河北省有關規定,將由河北省農業廳負責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完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賦予對落實到戶的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