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的關係
我們知道,對於一可逆反應達到平衡狀態後,反應物及生成物的三種量(初始量、變化量和平衡量)存在著一定的關係。
(1) 反應物和生成物的變化量始終是化學計量數之比的關係。
(2) 若果反應物的初始量是化學計量數之比關係,那么它們的變化量和平衡量都是化學計量數之比關係;若果反應物的初始量不是化學計量數之比關係,那么它們的平衡量也不是化學計量數之比關係。(生成物也相同)
對於一可逆反應達到平衡狀態後,反應物及生成物存在著幾組不同的的初始量時,若是符合標準態時存在前述相同平衡的規律及關係。
如果反應物的初始量不是化學計量數的倍數關係時,則存在以下關係:
(1) 反應物及生成物的變化量始終是化學計量數關係。
(2) 如果反應物的兩組初始量是倍數關係,則對應的變化量及平衡量也是倍數關係。如果反應物的兩組初始量不是倍數關係,則對應的平衡量也不會是倍數關係。(生成物也相同)
如果所給反應是一個反應前後氣態物質總體積不變的反應,壓強增大或減小不能使化學平衡移動;成倍地增加反應物或生成物的量,平衡狀態也不會改變。
以上兩種情況所涉及的某些平衡量間存在一定的對應關係。我們姑且把它叫做相似平衡。它們可能是相同平衡狀態,但某些量存在倍數關係。
如果兩個化學平衡狀態相似,則應符合相似平衡原理(簡稱相似原理)。
原理定義
相似平衡原理:對於兩個相似平衡,各對應物質的平衡量的比值應相等。或任一物質平衡時物質的量(或體積)百分含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