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區

監區

我國監獄現行內部機構設定,屬押犯單位,下設分監區,依法直接行使關押、管理、教育服刑人員的司法、行政權。

監區作用

監區作為基層組織,在懲罰和改造罪犯的過程中,涉及罪犯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有政治問題,法律問題,經濟問題,教育問題,婚姻家庭問題,生活衛生問題,個人隱私問題等;有行為問題,心理問題,思想問題等;有服刑前問題,服刑中問題和釋放後問題等。監區民警工作過程中,必然觸及上述所有問題。但問題的性質不同,民警解決這些問題的依據、方法和要求就不同。

執法方式

執法問題是剛性問題,必須規範。民警與罪犯統一到監獄這一實體,建立行刑法律關係,完全是基於國家刑事法律的執行。民警作為執法人員,代表國家依法行使的權力,履行的義務,直接關係到罪犯權利的予奪,應當且必須加以規範,必須有明確具體的工作標準和程式,保證民警充分行使權力與罪犯嚴格履行義務的統一,民警履行義務與罪犯權利保障的統一,否則就可能造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或者對罪犯權利的侵害。這些問題包括法律問題(刑罰執行問題),教育問題(教育改造問題),罪犯生活衛生問題,罪犯個人隱私問題,罪犯服刑中的行為、心理、思想問題等等。其特點是監區民警必須按照規定解決,不能不作為,也不能亂作為;其他問題是柔性問題,有很大的伸縮空間,民警有很大的自由發揮空間,可以自主創新。但民警的自由發揮和創新,要在堅持依法辦事、有利於監管安全和罪犯改造的前提下去發揮。這些問題包括內部行政管理問題,罪犯教育問題,經濟問題,婚姻家庭問題等。

監區執法特點

其特點是多數沒有或者暫時沒有法律規定,多數屬於微觀操作方式方法問題,監區民警可以自由發揮和創新。其中,基本的、常態的工作事務應當加以總結規範,上升為規章制度。實質問題的解決,依賴監區民警充分發揮個人和集體主觀能動性,因而它是監區民警展示自己綜合素質的舞台,也是監區工作水平不斷發展、不斷提升的活力所在和空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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