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換方式
最近對外資併購國有企業政策進一步放開和明確,民營企業加大對國有企業的收購,社會法人產業資本收購的擴張,管理層收購(MBO)浮出水面,國有經濟結構調整進入了操作階段。對此產生了種種分析和質疑,如此紛紜的現象,值得探討。 結構調整的存量與增量
存量產權的置換是指資本總量不變,通過部分或全部產權的轉讓實現產權結構的調整,實現國有資本的退出。增量資本的擴張是指通過資本總量的增加,改變原有的產權結構,實現產權結構的調整。過去20年招商引資,中外合資主要做的是增量資本的擴張。最近的招商引資已從增量資本的擴張部分轉向存量產權的置換。這是將招商引資與結構調整結合的主要方式,是一舉兩得。廣義的招商引資應包括外資資本、民營資本、社會法人產業資本和管理層資本。
存量產權置換的結果是國有資本的持股主體將轉讓產權所得的資金收回,或用於還債、安置職工、亦或是新的投入等等。增量資本擴張的結果是新增資金或資產注入投資的企業。兩種方式可依需要並行使用。
結構調整
國有經濟結構調整主要是解決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權結構調整。
產業結構調整是要根據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功能、作用,確定其產業定位、產業分布、產業進退。具體明確退出哪些產業、退到什麼程度、分幾步退、如何退?保留哪些產保留到什麼程度、如何發揮控制力、影響力?進入哪些產業、為什麼要進入、如何進入、階段性進入還是戰略性進入、部分進入還是全部進入?
產權結構調整是實現產業結構調整的具體途徑,實現產權結構調整才能最終體現產業結構調整的調整意圖。產權結構調整既可以通過存量產權的置換,也可以通過增量資本的擴張。但主要應通過存量產權的置換。
置換規則
產權置換的規則包括限制規則、交易規則和定價規則。
限制規則是指允許部分退出的產業及國有企業,產權置換的底線是多少,即國有股權最低的持股比例是多少,餘下的都是可以置換的。重要的支柱產業、基礎產業,產業政策已有限制規則。一般競爭性產業產權的置換的限制規則由持股主體視需要而定。
交易規則是指允許向誰轉讓。有些產業不允許向外資轉讓,有些產業不允許向自然人轉讓;轉讓的方式。如在證券市場公開競價轉讓、拍賣轉讓、協定轉讓、少量股權轉讓、控股權轉讓;轉讓的程式。如中介機構審計評估,律師介入,股東決定轉讓,需明確是否需經過政府審批(為滿足公平交易的要求),是否經過產權交易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