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綠化模範評選表彰實施辦法的通知
甘政發〔2011〕108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甘肅省綠化模範評選表彰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7月28日省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甘肅省綠化模範評選表彰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表彰在國土綠化建設中做出突出成績和重大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調動廣大民眾和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生態建設的積極性,樹立全社會辦林業、全民搞綠化的良好社會風尚,進一步推進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和國土綠化工作深入開展,根據《甘肅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綠委辦”)、省人社廳和省林業廳負責綠化模範評選表彰的組織實施工作,具體承擔綠化模範評選表彰的宣傳發動、組織實施、溝通協調、資格審核、檢查驗收及考核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評選原則:
(一) 堅持科學、規範的原則。根據我省國土綠化工作的任務和特點,不斷完善評選機制、評選條件、評選程式及獎勵辦法,做到科學合理、規範有序。
(二) 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向社會公開綠化評選表彰活動的要求、條件和標準,公示被評選的單位和個人,讓廣大民眾參與評議,公正地評選出各地、各部門(系統)湧現出來的綠化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三) 堅持競爭、激勵的原則。按照統一的條件、標準和辦法,進行統一的衡量、比較、選優,形成競爭激勵機制,進一步促進全社會各行各業積極參與國土綠化事業。
(四) 堅持真實、準確的原則。嚴格按照評選條件和程式審核把關,真正使評選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起到示範、帶頭作用。
第二章 獎 項
第四條 甘肅省綠化模範評選表彰設立“甘肅綠化模範城市”、“甘肅綠化模範縣(市、區)”、“甘肅綠化模範單位”和“甘肅綠化獎章”等4個獎項。
第五條 甘肅省綠化模範評選表彰工作每4年組織一次。
第六條 “甘肅綠化模範城市”由國土綠化成績突出並達到標準的市州(按行政區劃確定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及城郊範圍)自行申報,每次表彰不超過1個。
第七條 “甘肅綠化模範縣(市、區)”由國土綠化成績突出並達到標準的縣市區(按行政區劃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縣城建成區及城郊範圍)自行申報,每次表彰不超過5個。
第八條 “甘肅綠化模範單位”從國土綠化成績突出並達到標準的縣級(含縣級)以上單位、中型(含中型)以上企業和團級(含團級)以上部隊以及大中專院校、甲級醫院、社區等單位中推薦(土地總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綠化覆蓋率超過50%的單位可不受此限),每次表彰不超過30個。
第九條 “甘肅綠化獎章”從為甘肅國土綠化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各階層人士中評選,其中,工人、農民和非公有制單位員工比例不得少於25%,縣處級領導幹部(廳級以上幹部不參加評選)所占比例不得高於10%,每次表彰不超過50個。
第三章 評選條件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均可參加“甘肅綠化模範城市”評選:
(一)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綠化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將城市綠化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建立了領導幹部任期綠化目標責任制,黨政主要領導建有綠化示範點。
(二) 成立了創建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提出創建實施方案和工作計畫,並按計畫實施2年以上。
(三) 制定了科學的城市綠化發展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有切實可行的年度綠化計畫和考核目標,保質保量完成年度綠化任務。
(四) 綠化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機構健全,配備有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人員和專項經費,能有效地組織領導義務植樹運動和城市綠化工作的開展;制定了推動義務植樹工作的管理辦法,實行了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全民義務植樹建卡率達90%以上,盡責率達90%以上。
(五) 城市綠化體現以人為本,具有一定規模、布局合理的休閒綠地、公園或廣場;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25%以上,綠地率達20%以上,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7平方米以上,中心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4平方米以上。
(六)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按國家規定的綠化用地面積,與工程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七) 城市主幹道綠地率達25%以上,次幹道綠地率達15%以上;城郊結合部建有環城綠化帶或綠化片林。
(八) 依法管理和保護綠化成果,落實了養護措施、資金和人員;無重大林木、草原等病蟲害和森林火災,無外來有害生物入侵,近3年無嚴重亂砍濫伐林木、侵占林地和綠地等破壞綠化成果案件發生。
(九) 重視古樹名木保護工作,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制度健全,對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建立了檔案,設立了標誌,劃定了保護範圍;管護措施有力,近3年沒有採挖、移植、買賣古樹名木現象。
(十) 積極開展綠化宣傳工作,宣傳措施得力,宣傳形式多樣,隨機抽樣調查的公民綠化意識達85%以上,對本市州開展創建活動的支持率達80%以上。
以上各項指標必須經甲級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鑑定,方予認可。
第十一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縣市區均可參加“甘肅綠化模範縣(市、區)”評選:
(一)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綠化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將綠化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建立了領導幹部任期綠化目標責任制,黨政主要領導建有綠化示範點。
(二) 成立了創建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提出創建實施方案和工作計畫,並按計畫實施2年以上。
(三) 制定了科學的綠化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切實可行的年度綠化計畫和考核目標,保質保量完成年度綠化任務;有80%以上的行政村開展了“創綠色家園,建富裕新村”活動。
(四) 綠化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機構健全,配備有專職人員和專項經費,能有力地組織領導義務植樹運動和全縣綠化工作的開展;實行義務植樹屬地化管理,建有多種形式的義務植樹基地;城鎮建立了“義務植樹登記卡”,農村建立了義務植樹制度,義務植樹建卡率達90%以上,盡責率達90%以上;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普遍開展,做到規範化、基地化、科學化和制度化。
(五) 縣市區建成區建有布局合理的公園、中心區公共綠地,建立了總量適宜的城區綠地系統;城區綠化覆蓋率達30%以上,綠地率達25%以上,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7平方米以上。
(六) 街道、單位庭院、廠區、部隊營區、居住區普遍綠化;50%以上的單位庭院和居住區綠地率達30%以上;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綠化覆蓋率達30%以上,有70%以上的行政村綠化覆蓋率不低於25%。
(七) 國省道、高速公路、鐵路沿線及江河、湖泊、水庫等沿岸應綠化地段全部實現綠化;宜林網農田95%以上實現林網化;70%的村、50%的鄉鎮達到全省生態小康村鎮建設標準;宜林荒山、荒地、荒灘、荒沙基本綠化,綠化率達85%以上。
(八) 有國家重點林業生態建設工程任務的縣市區,能按照規劃完成年度工程建設任務,並達到國家林業局頒布的標準。
(九) 重視造林綠化成果的保護,近3年無亂砍濫伐,無侵占、破壞林地、綠地、草地現象,無重大林木、草原等病蟲害和森林火災,無外來有害生物入侵。
(十) 重視古樹名木保護工作,建立了古樹名木檔案,設立了標誌,劃定了保護範圍;落實了養護管理措施,近3年沒有採挖、移植、買賣古樹名木現象。
(十一) 重視綠化宣傳工作,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綠化宣傳活動,隨機抽樣調查的公民綠化意識達90%以上,對本縣市區開展創建活動的支持率達80%以上。
以上各項指標必須經乙級及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鑑定,方予認可。
第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均可參加“甘肅綠化模範單位”評選:
(一) 單位領導高度重視綠化工作,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綠化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每年有穩定的綠化資金投入;已獲得過本部門(系統)、本行業地廳級以上造林綠化榮譽稱號。
(二) 單位設有相應的綠化管理機構,配備了適應工作需要的綠化專(兼)職人員,能堅持開展義務植樹和單位綠化工作,形成了科學規範的植樹綠化管理制度。
(三) 實行了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建有穩定的義務植樹基地,連續10年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盡責率達到95%以上。
(四) 單位總土地面積不少於3萬平方米;綠化整體規劃科學,喬、灌、花、草等植物合理配置,突出以喬木為主,景觀效果好。
(五) 單位庭院綠化覆蓋率達到40%以上,綠地率達到35%以上;工礦企業等單位的綠化覆蓋率達35%以上,綠地率達30%以上;生產有害氣體及污染嚴重的工礦企業設有防護林帶,綠地率不低於40%。
(六) 有宜林荒山、荒地、荒灘、荒沙或有特定綠化任務的單位,嚴格按規劃完成綠化任務,各項綠化指標達到規定標準;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足額提取綠化資金,並做到專款專用;連續10年以上完成綠化任務,樹木成活率和保存率達到85%以上。
(七) 綠化管護制度健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護措施,綠地管護良好;單位近5年無侵占、破壞林地、綠地、草地現象,無重大林木病蟲害和森林火災;有古樹名木的單位,建立了古樹名木檔案,設立了標誌,劃定了保護範圍,落實了管護措施,無採挖、移植、買賣古樹名木現象。
(八) 駐甘部隊營區綠化達標,連續5年支援地方生態環境建設,成績突出。
(九) 綠化宣傳工作經常化,隨機抽樣調查的職工綠化意識達90%以上,對本單位開展創建活動的支持率達95%以上。
以上各項指標必須經乙級及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鑑定,方予認可。
第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均可參加“甘肅綠化獎章”評選:
(一)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綠化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在造林綠化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獲得過地廳級以上造林綠化榮譽稱號。
(二) 從事造林綠化時間10年以上(含10年),對推動本地區、本單位造林綠化有突出貢獻的一線工作人員。
(三) 從事造林綠化成果的保護管理10年以上(含10年),在防止和制止亂砍濫伐,預防和撲救森林、草原等火災,防治林木、草原病蟲害,保護古樹名木和城市林木綠地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者。
(四) 嚴格執行領導幹部任期綠化目標責任制,帶頭建立綠化示範點,在國家重點林業生態工程建設、綠色通道建設、城鄉綠化一體化和創建園林化村鎮、城市建設中,使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綠化工作進入全省先進行列的領導幹部。
(五) 在造林綠化的科學研究、發明創造、規劃設計、新技術普及推廣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
(六) 在國土綠化宣傳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者。
(七) 以捐贈資金、物資、技術等形式,關心支持我省國土綠化事業、有突出貢獻和廣泛影響者。
第四章 評選程式
第十四條 “甘肅綠化模範城市”、“甘肅綠化模範縣(市、區)”實行申報評選制,“甘肅綠化模範單位”、“甘肅綠化獎章”實行名額分配推薦評選制。
第十五條 “甘肅綠化模範城市”的評選,由市州政府對照評選條件和有關要求進行自查,確認合格後,向省綠委辦申報。“甘肅綠化模範縣(市、區)”的評選,由縣市區政府對照評選條件和有關要求進行自查,確認合格後,上報市州綠化委員會,經公示無異議後,向省綠委辦申報。
第十六條 “甘肅綠化模範單位”和“甘肅綠化獎章”的評選,由省綠委辦會同有關部門將評選名額按比例分配到各市州和有關部門、單位。由各部門、單位自薦,經同級綠委辦、人事、林業部門審查,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公示無異議後,逐級上報省綠委辦。
第十七條 省綠委辦成立全省綠化評比表彰評審委員會,對各市州和部門、單位推薦表彰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報推薦的“甘肅綠化模範城市”、“甘肅綠化模範縣(市、區)”、“甘肅綠化模範單位”進行實地檢查,對照評選條件進行量化評價,由評審專家投票確定建議名單,經省綠化委員會全體會議審查通過,在省級媒體上公示,無異議後報省人民政府表彰。
第五章 獎勵辦法
第十八條 獲得“甘肅綠化模範城市”榮譽稱號的,由省人民政府頒發獎牌和證書,並給予人民幣20萬元獎勵。
第十九條 獲得“甘肅綠化模範縣(市、區)”榮譽稱號的,由省人民政府頒發獎牌和證書,並給予人民幣10萬元獎勵。
第二十條 獲得“甘肅綠化模範單位”榮譽稱號的,由省人民政府頒發獎牌和證書,並給予人民幣3萬元獎勵。
第二十一條 獲得“甘肅綠化獎章”榮譽稱號的,由省人民政府頒發獎章和證書,並給予人民幣5000元獎勵。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甘肅綠化模範城市”、“甘肅綠化模範縣(市、區)”、“甘肅綠化模範單位”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州綠委辦負責對受表彰的綠化模範城市、縣市區、單位每2年組織一次複查,並向省綠委辦上報複查報告。
第二十四條 省綠委辦負責對受表彰的綠化模範城市、縣市區、單位每4年組織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稱號;考核中發現放鬆管理、降低創建指標的,責令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撤銷榮譽稱號,收回獎牌和證書,並通報全省。
第二十五條 在“甘肅綠化獎章”評選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一經查實,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章和證書,並通報全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