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辦法

第四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賬戶和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制度模式,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第九條在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縣市區,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縣市區政府負責建立健全工作機構,整合資源,落實工作經費。

甘肅省人民政府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辦法的通知
甘政發〔2011〕93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甘肅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辦法》已經2011年7月28日省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甘肅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甘肅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城鄉居民基本生活,促進城鄉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鄉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以上的城鄉居民個人不再繳費,直接享受基礎養老金。
第三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堅持從城鄉居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堅持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積極參保;堅持有利於與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城鄉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
第四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賬戶和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制度模式,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第五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試點階段實行縣級統籌,待條件成熟後實行省級統籌管理。

第二章 養老保險費籌集

第六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採取按年繳費的方式繳納。
(一)個人繳費。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暫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繳費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集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民委員會)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中央財政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省級財政按照實際參保繳費人數每人每年補貼30元。允許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員給予適當補貼,縣市區政府要對選擇較高繳費檔次人員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州、縣市區政府制定。
第七條 對城鄉居民中一、二級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和農村計畫生育“兩戶”家庭(獨生子女領證戶和二女節育戶),由市州、縣市區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或部分最低繳費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第八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16周歲且不滿45周歲的城鄉居民,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低於15年;年滿45周歲以上的城鄉居民,至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允許補繳至滿15年,補繳時政府補貼部分由縣市區政府承擔。

第三章 個人賬戶

第九條 在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縣市區,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村(居民委員會)集體補助資金;其他經濟組織資助資金;省、市州、縣市區政府補貼資金;利息和其他收入。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全部轉移。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允許市州、縣市區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水平,所需資金由市州、縣市區政府承擔。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

第五章 制度銜接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時,已經按照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領取養老金的,且已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同時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未滿60周歲的,個人賬戶資金併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時,參加了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尚未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人員,應當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其個人賬戶資金併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達到待遇享受年齡時,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已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人員,在享受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和省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第十七條 各地政府負責統一安排部署本地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督促各有關單位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籌集政府補貼資金。
第十八條 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縣市區政府負責建立健全工作機構,整合資源,落實工作經費。有困難的試點縣市區由市州政府給予補助。
第十九條 人社部門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對經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制度,檢查審核基金收支預決算執行情況,設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做好財政補貼資金的審核和撥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建立健全統計報表制度,做好參保登記、個人賬戶管理、待遇發放和基金收支預算管理等工作。其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負其責,共同配合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要求,各市州和試點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方案。試點縣市區實施方案報經省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試行辦法》(甘政辦發〔2009〕184號)同時廢止。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