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營養學會

珠海市營養學會創始於2009年11月,由全市從事教學、科研、管理、生產等營養科學工作者、企業和相關單位自願結合成立的學術性社會團體。

學會簡介

珠海市營養學會創始於2009年11月,經珠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批准成立,經珠海市民政局依法註冊,由全市從事教學、科研、管理、生產等營養科學工作者、企業和相關單位自願結合成立的學術性社會團體。珠海市營養學會作為中國營養學會的團體成員,將接受珠海市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學會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珠海市營養學會攜手澳門國際健康管理協會(MIHMA)共同舉辦營養科學技術交流活動,開展營養科學領域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普及營養科學知識,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學會現有會員分布在全市有關的科研、教學、醫療、食品、餐飲、保健品、化妝品等行業。
珠海市營養學會還受政府委託,分階段的實施全市居民的營養健康狀況調查,並參與農村智力扶貧計畫,承擔珠海市市民《健康白皮書》的編寫工作。同時,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委託,承擔國家公共營養師職業資格培訓和再教育工作。積極回響國家有關政策,配合珠海城市功能發展的需求,開展營養科學領域的教育和培訓,舉辦各種營養科學技術交流活動。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珠海市營養學會,英文名稱為“ZHUHAI NUTRITION SOCIETY ”,簡稱“ZNS”。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由珠海市從事營養及健康專業相關人士組成。是學術性、地方性、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珠海市科協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普及和傳播營養知識,倡導健康生活。促進營養與健康技術人才的成長,反映他們的意見,維護營養健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全市營養健康科技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市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珠海市民政局。 本團體接受珠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業務指導,接受珠海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珠海市香洲沿河東路399號三棟2層3—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舉辦營養科學技術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研討。
(二) 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開展與國內外營養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之間的友好聯繫。
(三) 組織營養科技工作者參與政府對營養有關方針政策的研討,發揮科學技術諮詢作用,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建議和意見。
(四) 開展營養科學領域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會員及廣大營養科技工作者的業務水平。
(五) 普及營養科學知識,提高廣大民眾營養知識水平,引導居民合理消費,建立健康膳食結構。
(六) 開展科技諮詢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營養科學技術成果。
(七) 組織符合我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活動。
(八)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營養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獎勵、表彰、推薦優秀營養科技人才。
(九)編輯出版相關的專業刊物。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
凡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與本專業範圍有關的科研、教學、醫療、預防、企事業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從事與營養健康相關工作,承認本會章程單位均可向本會申請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凡承認珠海市營養學會章程並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1. 具有與營養相關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2. 高等院校畢業從事專業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者;非高等院校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五年以上, 並已具有相當水平者;
3. 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有關本學科的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五)單位會員:與本專業範圍有關的科研、教學、醫療、預防、企事業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承認本會章程單位均可向本會申請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個人會員
1、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3、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單位會員:有權優先參加有關的學術活動,取得有關的學術資料,優先獲得學會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三)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四)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五) 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四)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撒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為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團體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
(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作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處事正派公正、誠實;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同時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社團設監事長1名,監事長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長年度工作報告。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社團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長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監事長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社團會員中享有較高的威望和聲譽;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處事正派、正值、公正、誠實。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成立黨組織。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黨組織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
(二) 支持本團體及其負責人按照社會團體章程中規定的宗旨、任務開展工作。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民眾,努力完成本團體所擔負的任務;
(三)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提高黨員素質,積極做好發展新黨員工作。
(四)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領導,定期匯報工作,重要問題應及時請示匯報;
(五) 黨組織負責人列席理事會並參與理事會的重大問題決策。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獎勵或政府購買服務所得;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撤銷和註銷登記後債權債務及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因違反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而被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後,應當:
(一)停止開展任何其他活動;
(二)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組織清算;
(三)承擔並清償債權債務和人員工資福利;
(四)有訴訟活動的,繼續做好訴訟活動;
(五)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在完成債權債務、人員工資福利的清償及剩餘財產處理後,形成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書面清算報告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確認。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應當自清算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確認之日起15日內,持此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社會團體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主體資格完全滅失。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二00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