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概況
作品名稱:獄中雜記
創作年代:清代
作者:方苞
作品體裁:散文
作品原文
獄中雜記(1)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獄(2),見死而由竇出者日四三人(3)。有洪洞令杜君者(4),作而言曰(5):“此疫作也(6)。今天時順正(7),死者尚希,往歲多至日數十人。”余叩所以(8),杜君曰:“是疾易傳染,遘者雖戚屬(9),不敢同臥起。而獄中為老監者四,監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10),屋極有窗以達氣(11)。旁四室則無之,而繫囚常二百餘。每薄暮下管鍵(12),矢溺皆閉其中(13),與飲食之氣相薄(14)。又隆冬,貧者席地而臥,春氣動,鮮不疫矣。獄中成法,質明啟鑰(15),方夜中,生人與死者並踵頂而臥(16),無可鏇避(17),此所以染者眾也。又可怪者,大盜積賊(18),殺人重囚,氣傑旺(19),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隨有瘳(20),其駢死(21),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22)。”
余曰:“京師有京兆獄(23),有五城御史司坊(24),何故刑部繫囚之多至此?”杜君曰:“邇年獄訟(25),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專決,又九門提督所訪緝糾詰(26),皆歸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書吏、獄官、禁卒(27),皆利系者之多,少有連,必多方鉤致(28)。苟入獄,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29),置老監,俾困苦不可忍(30)。然後導以取保(31),出居於外,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32),而官與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資取保(33),其次求脫械居監外板屋,費亦數十金。唯極貧無依,則械繫不稍寬,為標準以警其餘(34)。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輕者、無罪者罹其毒(35)。積憂憤,寢食違節(36),及病,又無醫藥,故往往至死。”
余伏見聖上好生之德(37),同於往聖,每質獄辭(38),必於死中求其生,而無辜者乃至此。倘仁人君子為上昌言(39):“除死刑及發塞外重犯,其輕系及牽連未結正者(40),別置一所以羈之(41),手足毋械。”所全活可數計哉!或曰:“獄舊有室五,名曰現監,訟而未結正者居之。倘舉舊典(42),可小補也。”杜君曰:“上推恩(43),凡職官居板屋。今貧者轉系老監,而大盜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細詰哉(44)!不若別置一所,為拔本塞源之道也(45)。”余同系朱翁、餘生(46),及在獄同官僧某(47),遘役死,皆不應重罰。又某氏以不孝訟其子,左右鄰械繫入老監,號呼達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訊之(48),眾言同,於是乎書。
凡死刑獄上(49),行刑者先俟於門外,使其黨入索財物,名曰“斯羅”(50)。富者就其戚屬,貧則面語之。其極刑(51),曰:“順我,即先刺心;否則四肢解盡,心猶不死。”其絞縊(52),曰:“順我,始縊即氣絕;否則,三縊加別械(53),然後得死。”唯大辟無可要(54),然猶質其首(55)。用此,富者賂數十百金,貧亦罄衣裝(56);絕無有者,則治之如所言(57)。主縛者亦然(58),不如所欲,縛時即先折筋骨。每歲大決(59),勾者十四三(60),留者十六七,皆縛至西市待命(61)。其傷於縛者,即幸留,病數月乃瘳,或竟成痼疾(62)。
余嘗就老胥而問焉(63):“彼於刑者、縛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無有,終亦稍寬之,非仁術乎?”曰:“是立法以警其餘,且懲後也;不如此則人有幸心(64)。”主梏撲者亦然(65)。余同逮以木訊者三人(66):一人予三十金,骨微傷,病間月(67);一人倍之,傷膚,兼旬愈(68);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無不均(69),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為差?”曰:“無差,誰為多與者?”孟子曰:“術不可不慎(70)。”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偽章,文書下行直省(71),多潛易之,增減要語,奉行者莫辨也。其上聞及移關諸部(72),猶未敢然。功令(73):大盜未殺人,及他犯同謀多人者,止主謀一二人立決;餘經秋審,皆減等發配。獄詞上(74),中有立決者,行刑人先俟於門外,命下,遂縛以出,不羈晷刻(75)。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倉,法應立決,獄具矣,胥某謂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術,曰:“是無難,別具本章(76),獄詞無易,取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時潛易之而已(77)。”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讞者(78),倘復請之(79),吾輩無生理矣。”胥某笑曰:“復請之,吾輩無生理,而主讞者亦各罷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則吾輩終無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決。主者口呿舌撟(80),終不敢詰。余在獄,猶見某姓,獄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眾皆以為冥謫雲(81)。
凡殺人,獄詞無謀、故者(82),經秋審入矜疑(83),即免死。吏因以巧法(84)。有郭四者,凡四殺人,復以矜疑減等,隨遇赦,將出,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詳述之,意色揚揚,若自矜詡(85)。噫!渫惡吏忍於鬻獄(86),無責也;而道之不明(87),良吏亦多以脫人於死為功,而不求其情(88),其枉民也(89),亦甚矣哉!
奸民久於獄,與胥卒表里,頗有奇羨(90)。山陰李姓以殺人系獄,每歲致數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數月,漠然無所事。其鄉人有殺人者,因代承之(91)。蓋以律非故殺,必久系,終無死法也。五十一年,復援赦減等謫戍(92),嘆曰:“吾不得復入此矣!”故例(93):謫戍者移順天府羈候。時方冬停遣,李具狀求在獄候春發遣(94),至再三,不得所請,悵然而出。
注釋譯文
作品注釋
(1)該文作於1711年(康熙五十年)。
(2)刑部獄:清政府刑部所設的監獄。刑部,明清兩朝設六部,刑部掌刑律獄訟。
(3)竇(dòu豆):孔穴,這裡指監獄牆上打開的小洞。
(4)洪洞(tóng同)令:洪洞縣令。洪洞,今山西洪洞縣。
(5)作:神情激動。
(6)疫作:瘟疫流行。
(7)天時順正:氣候正常。
(8)叩所以:詢問原因。
(9)遘(gòu購)者:得這種傳染病的人。遘:遇、遭受,指染病。
(10)牖(yǒu友)其前:在前方開一個窗洞。牖,窗。
(11)屋極:屋頂。
(12)薄暮:傍晚。下管鍵,落鎖。
(13)矢溺:大小便。矢,同“屎”。溺,同“尿”。
(14)相薄(bó帛):相混雜,相侵襲。薄,迫近。
(15)質明:天正明的時候。啟鑰:開鎖。
(16)並踵頂而臥:並排睡一起。踵,腳後跟。頂,頭頂。
(17)鏇避:迴避。
(18)積賊:慣偷。積,久、習。
(19)氣傑旺:精力特別旺盛。
(20)或隨有瘳(chōu抽):有的人染上病也隨即就痊癒了。瘳,病癒。
(21)駢死:並列而死。駢,並。
(22)輕系:輕罪被囚的犯人。佐證:證人。
(23)京兆獄:京城的監獄,即當時順天府監獄。京兆,指清朝包括國都在內的順天府。
(24)五城御史司坊:即五城御史衙門的監獄。清朝時京城設巡查御史,分管東、西、南、北、中五個地區,所以叫五城御史。
(25)邇年:近年。
(26)九門提督:全名是提督九門步兵統領。掌管京城九門督查職務的武官。九門,指正陽門、崇文門、宣武門、安定門、德勝門、東直門、西直門、朝陽門、阜城門。所訪緝糾詰:所訪查緝捕來受審訊的人。
(27)十四司正副郎:清初刑部設十四司,每司正職為郎中,副職為員外郎。好事者:多事的人。書吏:掌管文牘的小吏。
(28)鉤致:鉤取,即逮捕。
(29)械手足:手腳戴上刑具。
(30)俾:使。
(31)導以取保:誘導犯人花錢保釋。
(32)“量其家”句:衡量他們家中財產多少作為敲詐的依據。劑,契劵,字據。這裡指作為要挾的根據。
(33)中家:中產之家。
(34)“為標準”句:做樣子警告其他人。
(35)罹(lí離)其毒:遭受其毒害。
(36)寢食違節:睡覺吃飯都不正常。
(37)伏見:即看到。伏,表示謙卑。聖上:臣民對皇帝的尊稱。這裡指康熙皇帝。
(38)質:詢問,評判。
(39)上:皇帝。昌言:獻言。
(40)結正:定罪。正,治罪。
(41)羈:關押。
(42)舊典:過去的制度。
(43)推恩:施恩。
(44)細詰:深究。
(45)拔本塞源:拔除弊端的根本,堵塞弊端的源頭。
(46)朱翁:不詳。餘生:名湛,字石民,戴名世的學生。
(47)同官:縣名,今陝西銅川市。
(48)泛訊:廣泛地詢問。
(49)死刑獄上:判處死刑的案件上報呈批。
(50)斯羅:也作“撕羅”、“撕擄”,排解、打理的意思。
(51)極刑:凌遲處死的刑罰。行刑時先斷其肢體,最後斷其氣。
(52)絞縊:絞刑。
(53)加別械:加別的刑具。
(54)大辟:斬首。要:要挾。
(55)質其首:用人頭作抵押來勒索。
(56)罄:用盡。
(57)治之如所言:按照他們說的那樣處理犯人。
(58)主縛者:執行捆縛犯人的役吏。
(59)大決:即秋決。封建時代規定秋天處決犯人。
(60)勾者:每年八月,由刑部會同九卿審判死刑犯人,呈交皇帝御決。皇帝用朱筆勾上的,立即處死;未勾上的為留者,暫緩執行。
(61)西市:清代京城行刑的地方,在今北京市宣武區菜市口。
(62)痼(gù固)疾:積久不易治的疾病。
(63)老胥:多年的老役吏。胥,掌管文案的小吏。
(64)幸心:僥倖心理。
(65)主梏撲者:專管上刑具、打板子的人。
(66)木訊:用木製刑具如板子、夾棍等拷打審訊。
(67)間月:一個多月。間,隔。
(68)兼旬:兩旬,二十天。
(69)有無不均:即貧富不一。
(70)術不可不慎:語出《孟子·公孫丑上》:“矢人豈不仁於函人哉?矢人惟恐不傷人,函人唯恐傷人,巫將亦然,故術不可不慎也。”術:技藝、技術,這裡指職業。意謂選擇職業不可不慎重。
(71)直省:直屬朝廷管轄的省分。
(72)上聞:報告皇上的文書。移關諸部:移送文書,通告朝廷各部。移關,平行機關來往的文書。
(73)功令:朝廷所定法令。
(74)獄詞上:審判書已上報。
(75)不羈晷(guǐ鬼)刻:不留片刻。晷刻,指很短的時間。
(76)別具本章:另外寫奏章上呈。
(77)俟封奏時潛易之:等加封向皇帝奏請時偷偷地換過。
(78)主讞(yàn驗)者:負責審判的官員。讞,審判定罪。
(79)倘復請之:如果重新上奏請示。
(80)口呿(qū驅)舌撟(jiǎo):張口結舌。呿,張口不能說話。舌撟,翹起舌頭。形容驚訝的樣子。
(81)冥謫:受到陰曹地府的懲罰。
(82)無謀、故者:不是預謀或故意殺人的。
(83)矜疑:指其情可憫,其事可疑的案件。矜,憐憫、惋惜。刑部秋審時,把各種死刑案件分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四類,後兩類可減等處理或寬免。
(84)巧法:取巧枉法,玩弄法令。
(85)矜詡(xǔ許):炫耀。
(86)渫(xiè泄):污濁。鬻獄:出賣獄訟。
(87)道之不明:世道是非不明。
(88)情:指真實情況。
(89)枉民:使百姓蒙受冤屈。
(90)奇(jī擊)羨:贏餘。
(91)代承:代為承擔。
(92)援赦減等:根據大赦條例減刑。謫戍:發配充軍。
(93)故例:舊例。
(94)具狀求在獄:呈文請求留在獄中。
作品譯文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間,我(關押)在刑部監獄裡,看見犯人死去而從牆洞裡拖出去的,每天有三四個人。(獄中)有個原洪洞縣的知縣杜君,站起來說道:“這是瘟疫發作了呵。現在氣候正常,死的人還不多,往年(這時候)多到每天十多人。”我問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杜君說:“這種疾病很容易傳染,得這種傳染病的人,即使是他的親屬也不敢同他一起居住。而獄中有老監四座,每座老監有五間房子,看守們住在當中一間裡,在房前的牆上開有窗戶用來通光,屋頂也開有天窗用來透氣。旁邊的四間牢房卻沒有開窗,可是關在裡面的犯人經常有二百多人。每到傍晚便落了鎖,犯人的屎尿也都封閉在牢房裡,同食物的氣味混在一起。再加上嚴冬時節貧窮的犯人在地上睡覺,等到春天地氣上升,很少有不生病的。監獄裡有個老規矩,天亮了才開鎖,當深更半夜的時候,活人跟死人腳靠腳頭靠頭地躺著,沒有辦法避開,這就是傳染上的人多的原因。更值得奇怪的是,那些大強盜和犯案多次的賊,殺過人,案情重大的囚犯,精氣特別旺盛,染上這種病症的十個當中沒有一兩個,有的即使染上了,隨即也就好了。那些接連死去的,都是因為罪輕被押以及被牽連的,被當作人證而不該受法律制裁的人。”
我說:“京城裡有順天府的監獄,有五城兵馬御史衙門的監獄,為什麼刑部衙門監獄裡關押的犯人竟多到這種程度呢?”杜君說:“近年來的訴訟案件,(只要)案情稍微重一點,順天府、五城兵馬御史衙門就不敢專擅判決;再加上掌管京城九門守衛工作的步兵統領訪查、緝捕、檢舉、盤查出來的犯人,統統歸刑部監獄關押;而十四司的郎史、員外郎當中的那些喜歡多事的,以及官署內管文書的小吏、典獄官、看守們,都以關押的人越多為利,稍有牽連,必千方百計地捉來。如果進了監獄,不管有罪無罪,一定給戴上腳鐐手銬,關在老監里,使(他們)痛苦得無法忍受了,然後就勸導他們去找保人,放他們出獄住在老監的外邊,估計他們家裡擁有的財產作為勒索的標準,而得來的錢就由官和小吏瓜分了。中產以上的人家,都竭儘自己的資財來找保人,家產少一點的,要求去掉腳鐐手銬住到老監外面的板屋裡,費用也要好幾十兩銀子。只有(那些)非常貧窮無依無靠的犯人,才戴上刑具關押,一點也不寬容,還把他們做為標本警告其餘的犯人。有的同案被囚的人,犯罪情節嚴重的反而出來住在外面,而罪輕的、無罪的卻遭受那披枷戴鎖的痛苦。他們心裡積聚著憂愁憤恨,睡眠飯食又違背常規,等到生了病,又沒有藥物治療,所以常常造成死亡。”
我見皇上有愛惜生靈的品德,和以往那些好皇帝一樣,每次審察判決書,必然能在被判死刑的犯人中尋求出一些可以放生的人,而如今無辜者竟然到了這個樣子。假使仁人君子向皇上直言:除死刑犯以及發配到邊遠地充軍的重刑犯外,那些罪行較輕以及受牽連還沒有結案定罪的犯人,可以另外關押在一座監獄裡,手腳不得上刑具,這樣,所保全而活下來的人能數得清嗎!有人說:“監獄原有的五個牢房,名為臨時拘留所,讓那些正在打官司而沒有結案定罪的人住。如果實行過去的規章制度,也可以稍有補益。”杜君說:“皇上開恩,凡犯罪官員住板屋;如今貧困犯人轉到老監關押,而大盜中卻有住板屋的人,這裡面是可以仔細查究的啊!不如安置在另一所監獄裡,(這才)是拔出根本塞住源頭的辦法。”和我同案被關押的朱老先生、姓余的書生及早在獄中的同官縣的僧某人,先後傳染上瘟疫死去,他們都是不應該受到重罰的。又有個姓什麼的用不孝的罪名控告他的兒子,(他)左右的鄰居(受牽連)被戴上刑具關進老監,整夜大哭大叫直到天亮。我對這些事有感觸,就拿杜君的話普遍詢問獄中的人,大家說的都一樣,於是便寫了下來。
凡是判了死罪的案件上奏(以後),劊子手就先等在牢房外面,支使他的同夥進去勒索財物,這叫做“斯羅”。家中富有的犯人,同夥就找他的親屬(談),對貧窮的犯人就當面告訴他。(對)其中受凌遲碎剮的,就說:“要是順從我,就先刺心臟;不然四肢砍完了,心還不會死。”(對)其中受絞刑的,就說:“要是順從我,開始一絞就能斷氣;不然絞三次(還要)加用別的刑具,然後才能死去。”只有對那些砍頭的,沒有什麼好要挾的,但是還要留下他的腦袋做抵押品。因此,有錢的賄賂往往要花幾十兩甚至上百兩銀子,沒有錢的也要把自己的衣服賣光;一點財物沒有的,就按照說過的那樣來懲處他。負責捆綁犯人的也是這樣,(犯人)不能順從他的心愿,捆綁時就先折斷他的筋骨。每年秋天集中處決犯人時,勾著姓名立即執行的占判死罪囚犯的十分之三四,留著暫不執行的占十分之六七,都被捆綁到行刑的西市去等待命令。那些在捆綁時受了傷的,即使僥倖保留了性命,也要病上好幾個月才能痊癒,有的人竟然成了殘廢。
我曾經找一個老年管文書的小官詢問過這件事:“他們跟那些被處決、被捆綁的人,不是有什麼仇恨,只不過希望得到一點財物而已;果真沒有,最後也就寬容寬容他們,這難道不是一種善行嗎?”回答說:“這是為了立下規矩以警告其餘的犯人,而且也用來懲戒後來的人;不這樣,那就人人都會有僥倖的心理。”專管給犯人戴手銬、打板子的人也是這樣。跟我同案被捕用木製刑具拷打審問的有三個人:一個人給了三十兩銀子,(結果)骨頭受了點輕傷,病了一個多月;一個人給的(比他)多了一倍的銀子,(只)打傷了皮膚,二十天就傷愈了;一個人給(的是他)六倍的銀子,當天晚上走起路來就跟平時一樣。有人問他們道:“犯罪的人貧富不一樣,你們已經從各個犯人身上都得了錢財,又何必還要按出錢多少來分別對待呢?”(他們回答)說:“沒有差別,哪個肯多出錢呢?”孟子說過:“選擇職業不可以不慎重。”(這句話)真對啊!
刑部里(有個)老年管文書的小官,家裡暗藏著偽造的印章,公文下發給各省,往往偷偷地更換它,增加或刪節那些重要的語句,奉命執行的人沒有誰能分辨真假。那些上奏給皇帝和送各部的公文,還不敢這樣做。(政府的)法令規定:大盜沒有殺人,以及另外的共同參與作案而人數多的案犯,只要主謀的一、二人立即處決,其餘的案犯經過秋天的大審,都減刑遣發到邊遠地方去服役。案文送上去,其中有立即處決的,劊子手就預先等候在牢房門外。命令一下去,就(把死罪案犯)綁上押出來,一點時間也不拖延。有某姓兄弟二人,因為犯了把持公倉的大罪,依照法律應該立即處決。罪案已經判決了,管文書的某人告訴他們說:“給我一千兩銀子,我使你們活下去。”(他們)問他有什麼辦法,他說:“這沒有什麼困難,另外準備一份奏章,判決詞不用改動,只不過拿兩個列在同案名單後面的單身漢而又沒有親戚的從犯替換你們的名字,等到案文加封上奏的時候偷偷地換一下罷了。”他的一個同事說:“這可以欺騙死去的犯人,卻不能欺騙主審官,如果他發現錯誤再上奏章請示,我們就活不成了。”管文書的某人笑著說:“(他)重新上奏請示,我們這些人固然活不成,但是主審官也要一個個罷官離開,他們不能拿這兩個人的性命來換掉他自己的官職,那么我們這些人也就始終沒有死的道理了。”他居然這樣辦了,同案名單中後面的兩名從犯馬上被處了死刑。主審官驚嚇得口張舌翹,但到底不敢追究。我在監獄裡,還見過某姓兄弟倆,牢房中的犯人都指著說:“這兩個人就是用某人、某人換來他們的腦袋的。”管文書的某人一天夜裡猝死,眾人都說(他)是因為這件事受到冥界的懲罰。
凡是殺人(的罪犯),如果審判書中沒有預謀、故意殺人罪名的,經過秋季的大審歸入情有可憐、其罪可疑一類,就可以免除死刑,官吏就借這個規定來鑽法律的空子。有個叫郭四的,總共殺過四次人,一次次歸入情有可憐、其罪可疑的一類,接著碰到了大赦。(他)即將出獄了,天天跟他的一夥人擺設酒席,盡情高歌到天亮。有人問他以往的事情,他就一樁樁一件件地詳細敘說,神情面色是那樣洋洋自得,好像是在自我誇耀。唉!貪官污吏忍心於貪贓枉法,是不值得責備的;可是不明白治獄之道,好官也多把使犯人免去一死當做功德,卻不去追究那些案件的真相,他們使好人蒙受冤枉,也厲害得很哪!
有些奸狡的人長期關在監獄裡,同獄卒內外勾結,很撈了些錢。山陰縣有個姓李的,因殺人被關在監獄裡,每年能夠弄到幾百兩銀子。康熙四十八年,因為大赦被釋放出來。在外面過了幾個月,(他感到)寂寞無聊沒有什麼事可乾,他的同鄉中有一個殺了人的,於是他就代替那個同鄉承擔殺人的罪名。原來按法律規定不是故意殺人就一定長期關押,終久沒有死罪。(康熙)五十一年,又遇大赦,又根據赦令減刑等待發配到邊外去戍守。(他)嘆息說:“我沒有機會再到這裡來啦!”按照舊例,發配充軍的犯人要轉到順天府監獄關押,等候遣送。那時正好是冬天,停止遣送。姓李的寫呈文請求留在刑部獄中等到來年春天遣送,請求了好幾次,都沒有得到批准,他只好失望地離開這裡。
作品賞析
“雜記”,是古代散文中一種雜文體,因事立義,記述見聞。該文是“雜記”名篇,材料繁富,錯綜複雜,人物眾多,作者善於選擇典型事例重點描寫,“雜”而有序,散中見整,中心突出。如用方苞提出的古文“義法”來衡量,繁富的材料就是“義”,即“言之有物”;井然有序的記敘就是“法”,即“言之有序”。文章記獄中事實,在觸目驚心的敘述中,間作冷峻深沉的議論。
全文可以分為五個部分。第一段,自開頭至“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寫刑部獄中瘟疫流行情景,揭露造成瘟疫的根源;第二段,自“余日”至“於是乎書”,寫刑部獄中繫囚之多的原因,揭露刑部獄官吏詐取錢財的罪惡;第三段,自“凡死刑獄上”至“信夫”,寫行刑者、主縛者、主梏撲者心狠手辣,揭穿刑部獄敲詐勒索的黑幕;第四段,自“部中老胥”至“人皆以為冥謫雲”,寫胥吏放縱主犯,殘害無辜,主讞者不敢追究,揭露清代司法機構的黑暗與腐敗;第五段,自“凡殺人”至結尾,寫胥吏獄卒與罪犯奸徒勾結舞弊,揭露刑部獄成了殺人犯尋歡作樂牟取錢財的場所。
文中主要揭露了以下事實:
一、獄吏與獄卒的工資收入微薄。
獄吏每年只有工食銀六兩,按當時一般平民生活標準只夠四口之家一個月所用。這還是在冊的獄吏,而不在冊的就更低了,他們雖然收入這么低,但大多還通過各種關係,打通種種關節要來縣衙當差(獄吏一般是違法進來的,沒有通過科舉考試,無法保證文化素質)。他們主要是靠山吃山。
二、獄中瘟疫流行,死者相枕借。
到了夜間,死了的和活著的人腳碰頭而躺著,無法轉動,這樣一來,瘟疫越傳染越多。犯案多次的大盜賊、殺人重囚,生命力旺盛,而且因有心理準備,心態平穩,很難被傳染。那些接踵並肩而死亡的,“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都是因輕罪被囚的以及被牽連、被捉來當證人的那些沒有犯法的人。被牽連、被捉來當證人的的人是冤屈的,又加之擔心家裡的親人,精神已經崩潰,免疫力快速下降,發生瘟疫,最容易被傳染。
三、無所不用其極的敲詐勒索與貪贓枉法。
為了增加敲詐錢財對象,獄吏們就想方設法株連,把與案件稍有牽連、沾點邊的人統統抓進來,“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置老監,俾困苦不可忍,然後導以取保”。他們把這些清白無辜的人折磨得“呼號達旦”無法忍受,接著誘勸傾家蕩產交納大筆保證金,一交來他們就私分,接著對貧窮無錢取保的人加倍折磨,以此警告不願掏錢的人。結果是“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輕者、無罪者罹其毒,積憂憤,寢食違節,及病,又無醫藥,故往往致死”。罪魁禍首隻要有錢取保,反而逍遙獄外,而眾多涉案者和證人卻被活活折磨死了。
“有錢能使鬼推磨”,犯人同是被捆綁,如果沒錢賄賂,他們就在捆綁時把筋骨折斷,甚至造成終身殘廢。同是遭受板子、夾棍刑訊,但因賄賂錢數差別大,造成傷害的後果差別就也非常大:“一人予三十金,骨微傷,病間月;一人倍之,傷膚,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因此,文中表現了老百姓“屈死不告狀”的心態。
四、對死刑犯進行偷梁換柱。
最讓作者震驚的是,只要肯掏大價錢,獄吏們連死刑犯也能偷梁換柱。有獄吏對判死罪的貪官說:“給我千金,我讓你活!”貪官問:“你用什麼辦法讓我活?獄吏說:這事不難!在判決書封奏之前,我把同案犯中沒有親戚家人的單身漢的名字和你換換位置!”貪官問:“你就不怕事後上級發現?”獄吏說:“發現了肯定要處死我,但也要罷主管領導的官,他們捨不得頭上的烏紗帽,只能打掉牙齒肚裡吞,暗暗叫苦而不敢聲張,我的性命自然就也保住了。”獄吏與獄卒們胡作非為,他們暴虐成性的囂張氣焰,一般人根本無法想像。
方苞通過自己在刑部獄中的所見所聞的大量事實,把獄吏與獄卒的殘酷無情、暴虐成性的面目展現在讀者面前,揭露了天子腳下的刑部獄的種種黑幕,百姓的橫遭逮捕、冤死獄中,以及獄吏的敲詐勒索、受賄枉法、草菅人命等事實,反映了封建君主專制國家的司法機構的腐敗與恐怖。
作者簡介
方苞(1668—1749),清代散文家。字鳳九,號靈皋,晚》》年又號望溪,桐城(今安徽桐城)人。康熙年間(1662—1722)進士。1711年(康熙五十年)因《南山集》案被牽入獄,得人營救,兩年後出獄,被編入漢軍旗,以奴隸身份入值南書房。康熙死後被特赦,解除旗籍。後官至禮部侍郎。他是桐城派古文的創始人,當時頗有影響。主張寫文章應講究“義法”,“義”指文章的內容,要符合封建的綱常倫理;“法”指文章的形式技巧,要結構條理,語言“雅潔”;從而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序”。提倡義理、考據、辭章三者並重。所作文章多宣揚封建禮教,有的也很有思想意義。在實踐中,房苞以及其他桐城派作者成就雖不很高,思想內容比較空虛,但大抵能夠寫的明白曉暢,在行文的結構﹑修辭方面有一些可取的地方。著有《望溪全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