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罪

過失致死罪是因過失行為而致他人死亡的犯罪。台灣刑法中殺人罪的一種。本罪的行為有兩種,即普通過失致死罪和業務過失致死罪,後者是指從事業務的人,因業務上的過失行為而致他人死亡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1)一般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普通過失致死罪的行為主體。只有從事業務的人,才能成為業務過失致死罪的行為主體。本罪的行為主體不僅指直接行為人,也指指使他人行為的間接行為人,如行為人唆使酒醉者駕駛汽車,致其發生車禍而將行人輾死。所謂業務是指實際上持續地從事特定事務,不論從事事務者是否具有特別技能,或事務本身是否合法。

(2)行為人須有過'失行為,即行為人必須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原因行為。過失行為包括無認識的過失和有認識的過失,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行為人對於某種危險負有排除或注意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導致危險發生造成他人死亡的;或者因自己的行為導致有發<生一定結果的危險,從而負有防止這種結果發生的義務而不履行這種義務,造成他人死亡的,均構成本罪。(3)須有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與行為人的過失行為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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