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根據物是否具有獨立的特徵或者是否被權利人指定而特定化,還可將物分為種類物,這是與特定物相對的一個法律概念。種類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徵,能以品種、規格、質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確定的物。如質量、價格相同的大米,同一型號的鋼管等。
法律意義
特定物因具有特徵或被專門指定,不能以他物替代,因而有時又稱為“不可替代物”。種類物則可用相同的物替代,故又稱為“可替代物”。但是,種類物與特定物的區別不是絕對的,種類物可經由民事主體的選擇、確定而成為特定物。例如,被人購買走的眾多奧迪牌汽車的一輛,即因被權利人的意志確定而成為特定物。種類物與特定物區分的法律意義主要有:
(1)有些法律關係只能以特定物為標的物,如所有權法律關係、租賃法律關係等;而有些法律關係的標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如買賣法律關係等。特定物與種類物的分類僅在交易中有意義。
(2)物意外滅失的法律後果。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由於其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性,故而可以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而只能請求賠償損失。種類物如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由於其具有可替代性,故而不能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可責令義務人以同種類的物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