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過程中的物品放行管理規定

2.此類人員從大廈內搬物品外出時,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本公司的清潔人員拿物品外出,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垃圾除外)。 其他業戶僱傭的清潔人員拿物品外出,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垃圾除外)。

物業服務過程中的物品放行管理規定
物品放行管理規定
一、客戶類(含客戶單位員工和與客戶有業務來往的訪客):
1.在大廈內辦公客戶單位的任何人員(含訪客),攜帶便攜物品(單手可拿走或可雙手分開拿的物品,包括手提袋、夾包、提包、滑輪皮箱等)外出時,一般無須放行條;但若發現任何可疑情況,值班員必須要求其出示放行條(憑其自己單位蓋章並簽名的放行條即可)並核對無誤後方可放行。
2. 在大廈內辦公客戶單位的人員,攜帶“非便攜”物品(單手攜帶困難或無法單手攜帶的物品,包括裝載物品大紙箱、電腦、主機、其它大件電器、家私和大宗貨物等)必須要求其出示放行條(憑其自己單位蓋章並簽名的放行條即可)並核對無誤後方可放行。
3.客戶公司老闆、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攜帶任何物品外出(除搬遷外),無須放行條(其公司最高領導特別交代的除外)。
4. 客戶單位任何人員(含其公司老闆)任何時候搬遷(遷出),必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放行(僅憑其自己單位開具的放行條無效)。
5.對於客戶單位已經離職員工,如其單位特別交代的則按其單位的要求執行;如無特別交代的按一般物品放行程式進行。
二、裝修、施工人員類:
1. 裝修、施工人員退場或搬出物品時(含紙皮、裝修建築材料等),必須憑業戶或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2. 裝修、施工人員搬運垃圾、余泥外出時,無須放行條;但內部不得夾帶其他有價值的物品,否則不予放行;除生活和辦公垃圾外,其它任何垃圾(如裝修垃圾或建築垃圾等)不得丟入本大廈垃圾車內,不得堆放在大廈範圍內任何地方(應自行負責清走),經管理處批准的臨時地點堆放余泥時不得過夜,當晚必須由其單位負責清走。
三、送貨、搬運人員類:
1. 送貨、搬運人員在送貨進入大廈後,如因退貨又重新搬出時,須聯繫其接貨單位負責人進行證實(可通知領班進行),退貨中不得夾帶其他物品,否則不予放行。
2.此類人員從大廈內搬物品外出時,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3.幫業戶搬遷(搬出)時,必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放行。
四、清潔人員類: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1. 本公司的清潔人員拿物品外出,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垃圾除外)。
2. 其他業戶僱傭的清潔人員拿物品外出,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垃圾除外)。
五、司機、車主類:
1. 在本大廈內上班的司機或車主裝載物品外出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遷出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有效)。
2. 外來司機或車主裝載物品外出時,須憑業戶或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六、本公司人員類:
1.董事長、各股東、法人代表、物業管理公司及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任何時候攜帶任何物品外出均無須放行條(懂事會發出決議指令的除外)。
2. 本物業管理公司或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員工攜帶貴重物品(如電腦、複印機等)外出時,須持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或徵得所在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同意即可放行(可通過聯繫進行證實)。
3. 本物業管理公司或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員工攜帶日常物品或一般物品外出時,無須放行條。
4.已離職的本司員工攜帶任何物品外出必須嚴格檢查,確認無異常情況後方可放行。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七、綜合:
1.值班員檢查物品時,應先通過觀察和詢問以證實物品攜帶人的身份後,再進行上述操作。如無法證實其身份則按一般程式進行:凡屬該開放行條的均應開放行條。
2. 如因非正常辦公時間內或其它原因未能及時開具放行條的,值班員必須與業戶單位的日常負責人取得聯繫(值班員可通知領班進行),證實無誤後方可放行(須登記)。
3. 除遷出外,其他任何物品由其單位自己開具放行條(須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即可放行。
4. 除本房地產公司和本物業管理公司外,其它任何單位任何時候遷出時必須憑大廈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有效。
5.值班員檢查物品放行條或出閘紙時應注意:
(1)實物的性質、種類等必須和放行條上所列一致;
(2)實物的數量不得超過放行條上所列的數量;
(3)不得夾帶;
(4)放行條上籤名或蓋章須和客戶提供的簽名樣板一致,經檢查無誤後值班員將放行條收回並簽名,交管理處存檔。
5.除危險和違禁物品外,其它任何物品進入大廈均無須辦任何手續(22:00後使用貨梯須交100元/晚的逾時電梯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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