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工作方針,牢固樹立“從零開始,向零奮鬥”安全理念,明確和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保障員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 、《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基本信息

第一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範了礦各單位、各級管理人員和每個員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應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它是貫徹安全生產方針的重要保證,是落實“管生產必須首先管安全”、“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具體措施,是確保全全生產的重要組織保證,也是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有效手段。

第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採用分級負責制。各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建立本單位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制度。安檢科負責對各部門安全生產的制度、目標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各分管領導、業務科室、區隊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執行、落實礦制定的安全生產制度,並監督、檢查、考核執行情況,形成層次分明、分級管理、監管有序的管理構架。

第三條 各級領導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和管理許可權內,負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在生產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的同時,對安全工作進行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

第四條 各級領導、職能科室、基層區隊及員工要認真履行礦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落實到位,並實行一級對一級負責,真正把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實現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

第五條 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級領導和員工有責任和義務參加各種安全管理(技術)的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生產工作能力,遏制事故的發生。

第六條 因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造成傷亡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者,除需承擔經濟與行政責任外,觸犯刑法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礦井安全生產的主要職責

(一)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總體責任;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四)持續具備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五)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

(六)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教育職工自覺承擔安全生產義務;

(八)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規則佩戴、使用;

(九)對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檢測、監控;

(十)預防和減少作業場所職業危害;

(十一)安全設施、設備(包括特種設備)符合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按規定定期進行技術檢測檢驗;

(十二)依法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操作崗位應急措施;

(十三)及時發現、治理和消除本單位安全事故隱患;

(十四)積極採用先進安全生產技術、設備和工藝,提高安全生產的科技保障水平;

(十五)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實行安全設施“三同時”;

(十六)統一協調管理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七)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十八)按要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善後處理及對事故傷亡人員依法賠償等事故善後工作;

(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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